融资租赁保理各方法律风险规避

2024-05-08 11:24

1. 融资租赁保理各方法律风险规避

一、从租赁公司角度看
1、建立无追索权保理
银行设立有追索权保理是为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障措施,但对于出租人来说,当承租人不还租时,就面临须回购银行已付但尚未收回的融资款问题。租赁公司可选择银行认可的承租人、设立其他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尝试与银行建立无追索权保理。
比如选择保理银行统一授信管理下的承租人,银行对承租人比较了解,认可其有较好的财务状况,相对而言就可能愿意承担承租人信用风险。租赁合同一般都有承租人或第三方向租赁公司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依照民法典,担保权利作为从权利与应收租赁债权一并转让给银行,担保人要在原担保范围内向银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租赁公司可为银行设定其认可的担保,与银行协商设立无追索权保理。
2、保留租赁物权
从法理看,租赁公司转让的是应收租金债权,租赁物权与债权相独立,债权转让后,租赁公司仍应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公司应避免保理合同约定租赁物处分权转让等条款。租赁公司可以与租赁物供应商协商,当承租人不还款导致租赁公司须向银行履行回购义务时,供应商保证回购租赁物并按照约定估价方法,向租赁公司支付购买款。
3、对银行承担义务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保理银行通常为租赁公司设定较多义务,部分设定义务已超越了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且覆盖了出租人日常全部经营活动,均要处于银行监督控制之下。租赁公司违反任何义务、对银行的承诺和保证,均构成违约,银行可立即追索和终止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保理合同约定的租赁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义务,不能超越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对于与履行保理合同无甚重要的日常经营事项,建议不列入义务范围。
二、从银行角度看
1、建立有追索权保理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
2、设立其他担保
租赁公司的租赁物权可以设定担保,并与供应厂商设定回购变现。银行应注意审查担保物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和争议。银行还可要求租赁公司设立其他担保。
如果银行直接受让租赁合同项下担保权利,应注意审查其真实性,并在履行时注意依法行使追索权利,避免担保时效瑕疵。
3、注意审查保理合同一般性法律问题
比如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是未到期债权,具有合法性,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比如未被租赁公司质押,未发生其他纠纷,未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等。
4、尽量避免租赁合同履行争议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对租赁物质量、交货等无异议声明。
5、设立应收租金监管帐户
以保障承租人不还租或租赁公司不回购时,银行有权从各监管帐户直接扣收。
有的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债权转让后,当承租人错误支付租金至租赁公司帐户时,租赁公司和保理银行建立信托关系,保理银行是委托人,该笔付款立即成为保理银行财产。
但依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身财产。委托人仅享有信托受益,除非信托关系消灭,否则信托财产不能当然成为委托人财产。因此,就承租人错误支付款项能否成立信托,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综上,融资租赁保理是租赁公司重要融资渠道,也是银行获得保理收益的一项较好的中间业务,其与租赁物资产担保、供应商回购等业务相结合,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鉴于保理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在操作中应细化各合同条款,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保理各方法律风险规避

2.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操作问题有哪些

一、融资租赁保理各方法律风险规避
鉴于没有明确的保理法律规定,无论对于银行还是租赁公司,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范都是置关重要的。
(1)从租赁公司角度看
建立无追索权保理
银行设立有追索权保理是为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障措施,但对于出租人来说,当承租人不还租时,就面临须回购银行已付但尚未收回的融资款问题。租赁公司可选择银行认可的承租人、设立其他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尝试与银行建立无追索权保理。
比如选择保理银行统一授信管理下的承租人,银行对承租人比较了解,认可其有较好的财务状况,相对而言就可能愿意承担承租人信用风险。租赁合同一般都有承租人或第三方向租赁公司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依照民法典,担保权利作为从权利与应收租赁债权一并转让给银行,担保人要在原担保范围内向银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租赁公司可为银行设定其认可的担保,与银行协商设立无追索权保理。
保留租赁物权
从法理看,租赁公司转让的是应收租金债权,租赁物权与债权相独立,债权转让后,租赁公司仍应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公司应避免保理合同约定租赁物处分权转让等条款。租赁公司可以与租赁物供应商协商,当承租人不还款导致租赁公司须向银行履行回购义务时,供应商保证回购租赁物并按照约定估价方法,向租赁公司支付购买款。
对银行承担义务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保理银行通常为租赁公司设定较多义务,部分设定义务已超越了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且覆盖了出租人日常全部经营活动,均要处于银行监督控制之下。租赁公司违反任何义务、对银行的承诺和保证,均构成违约,银行可立即追索和终止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保理合同约定的租赁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义务,不能超越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对于与履行保理合同无甚重要的日常经营事项,建议不列入义务范围。
(2)从银行角度看
建立有追索权保理规避承租人信用风险
设立其他担保
租赁公司的租赁物权可以设定担保,并与供应厂商设定回购变现。银行应注意审查担保物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和争议。银行还可要求租赁公司设立其他担保。
如果银行直接受让租赁合同项下担保权利,应注意审查其真实性,并在履行时注意依法行使追索权利,避免担保时效瑕疵。
注意审查保理合同一般性法律问题
比如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是未到期债权,具有合法性,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比如未被租赁公司质押,未发生其他纠纷,未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等。
尽量避免租赁合同履行争议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对租赁物质量、交货等无异议声明。
设立应收租金监管帐户
以保障承租人不还租或租赁公司不回购时,银行有权从各监管帐户直接扣收。
有的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债权转让后,当承租人错误支付租金至租赁公司帐户时,租赁公司和保理银行建立信托关系,保理银行是委托人,该笔付款立即成为保理银行财产。
但依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身财产。委托人仅享有信托受益,除非信托关系消灭,否则信托财产不能当然成为委托人财产。因此,就承租人错误支付款项能否成立信托,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综上,融资租赁保理是租赁公司重要融资渠道,也是银行获得保理收益的一项较好的中间业务,其与租赁物资产担保、供应商回购等业务相结合,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鉴于保理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在操作中应细化各合同条款,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
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租赁公司与银行签订保理合同租赁公司和银行书面通知承租人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承租人填具确认回执交租赁公司。
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约定比例融资款承租人向银行分期支付到期租金如果银行和租赁公司约定有追索权,承租人到期未还租金时,租赁公司须根据约定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

3. 商业保理融资期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从事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如果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一家商业银行,而该商业银行至少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之一,则为保理业务:
(1)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的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通过电话、邮件、上门或法律手段向债务人催收债务。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应收账款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报表等财务统计报表。,协助他们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授信额度,在核定额度内,对与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支付担保。
(4)保理融资:基于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转让的银行融资服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权属确定、转让责任明确”的原则,严格审查确认债权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明确、历次转让凭证齐全、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货币债权和企业因提供商品、劳务或出租资产而产生的收入,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要求付款的权利。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所有权益的转让。
第十条保理业务的分类:
(1)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根据基本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在中国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由贸易区、国内通关等)的保理业务。).
(2)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根据商业银行能否在债务人破产、不合理违约或不能支付应收账款时,将应收账款反向转让给债权人,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偿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当应收账款到期无法向债务人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债权人,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偿还融资。追索权保理也称为回购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如果应收账款在没有商业纠纷的情况下无法清偿,商业银行将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也称为买断保理。
(3)单保理和双保理
根据参与保理业务的保理机构数量,可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一保理是分别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
双重保理是两家保理商分别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原则上,如果买卖双方的保理机构是同一家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可以视为双重保理。商业银行应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其既是买方保理商又是卖方保理商的职责。
由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被视为双重保理。
第三章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界定具体的保理融资产品,结合自身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范围,制定保理融资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双保理业务,应当制定合格买方保理机构的准入标准。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行机构的,应采用名单制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准入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违法的基础交易合同、代销合同、期货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支付债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卖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尚未履行的预期应收账款。
所有权不明确的应收账款是指所有权不确定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被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质押或转让的应收账款。但取得质权人解除质押、放弃质权的书面同意和取得受让人转让应收账款所有权的书面同意除外。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在不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所产生的基本交易应收账款凭证的情况下,仅基于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根据票据或有价证券记载的金额,向票据或有价证券的主债务人请求付款的权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在接受保理融资业务时,应严格审查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业务和财务状况,对拟进行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包括质押、转让和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支付意愿、支付能力和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严格审查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关注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和交易习惯等内容,通过审查银行认可的原始凭证或电子交易信息,确认关联交易的真实、合理存在,防止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支付等手段骗取融资。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在单笔保理融资中,应严格审查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并确保卖方或买方按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信贷管理,严格实施受理和调查、风险评估和评价、支付和监控等全过程控制。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办理单项保理业务时,原则上应要求卖方开立保理专用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用于提取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商业银行应指定专人监控保理专用账户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确保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融资。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融资利息、保理费、现金折扣、历史收款记录、行业特点等应收账款稀释因素。,合理确定保理业务的融资比例。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支付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商业银行可以将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融资到期日之间的期限设定为宽限期。宽限期应根据买卖双方的历史交易记录、行业惯例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应将有追索权的保理按照融资金额纳入债权人信用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征信。商业银行在进行担保支付或垫付时,应根据保理业务的风险本质决定是否纳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信用信息。
第四章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科学审慎地制定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战略,纳入全行统一战略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贸易融资业务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保理业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制定详细、规范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业务范围、相关部门职能分工、信贷融资体系、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监控和处置政策等。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定期评估保理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二十四条保理业务规模大、复杂程度高的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运营、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和管理外包给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明确各类保理业务所涉及的风险类别,对卖方的融资风险、买方的支付风险和保理商的风险分别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授权管理系统,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越权的保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保理业务前中后台管理流程,前中后台职责明确,相对独立。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的经营、管理、财务和资金流等风险信息,并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控制保理业务风险。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加强保理信息系统建设。保理规模大、复杂程度高的银行应建立电子化业务运营管理系统,实时监控授信额度、交易数据和业务流程,并做好数据存储和备份。
第三十一条发生买方信用风险时,保理银行在履行预付款义务后,应将预付款纳入表内,作为不良贷款管理。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根据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计提资本。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保理业务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开展保理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保理业务的;
(三)未在业务审核、融资管理、风险处置等流程中尽职尽责。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从事保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因保理业务管理不当导致严重信用风险损失或严重操作风险损失;
(二)通过不公平关联交易或变相降低标准,违规办理保理业务;
(三)未如实记录预付款等款项的。,或者通过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保理风险的实质;
(四)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保理融资期限

4. 保理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

       保理融资期限最长 
         保理融资期限最长是12个月。
         保理融资提供综合财务方案,包括流动资金营运、对信用风险的保护、债务人账款的管理和收集。通过保理公司和卖方之间的协议而进行保理。此些账款是购买方售公司生产的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引起的。根据本协定,保理公司购买债务人的账款,并将其成为现金,使企业能够提供购买原材料必要的资金并支付工资,以及转换债务人账款管理的职能并收取债务给保理公司。应当指出,在非收取的情况下该公司可以享受卖方追索权,或者同意不审核到卖方,这种情况是保理业务领域上最常见的。
         保理融资(FACTORING),是指卖方申请由保理银行购买其与买方因商品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理银行要求下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简单的说就是指销售商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前者是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在追索应收帐款付款方之外,还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销售商)追索未付款项;后者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只能向应收帐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权。比较适合有真实贸易背景、合法形成应收帐款的贸易企业。
         保理融资提供许多好处,最重要的如下:在进、出口交易上,使买卖双方以的开账号而做生意,并无必开银行的信用证。通过资本的金融正常流动,流动资本迅速周期,改善金融利用,引起为公司提供最佳的融资结构。以现金提供公司证券的现值,可连续给生产周期提供资金。提供流动资金,卖方的财务权利的价值高达90%。保理融资确保管理财务事项的服务,以便减轻公司的行政负担,并提升公司主要参与业务。
         发展历史:A、建立埃及第一家保理融资公司,就是Factors Egypt公司,伙伴有国际商业银行、马耳他FIM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它是投资总局保理融资记录上登记的唯一公司,本公司以自由区的系统从事保理融资业),另外两家公司正在建设中。
         B、修订政府公告1997年第8号有关投资激励和保护法律的第一号规例,把保理融资业务添加到投资领域,委托投资总局的理事会负责发布保理融资业务的规则。
         C、作为负责组织保理融资业务的行政机构,投资总局的理事会发布组织保理融资公司从事业务的规则。此些规则包括:
         1.保理融资业务的控制与条件。
         2.登记投资总局保理融资记录的控制与条件。
         3.监督保理融资公司的工作。
         D、与由美国国际开发署资助的埃及金融服务项目合作,来发展保理融资业务,并在此方面利用许多国际专家,该项目包括:
         1.修改该业务的限制,简化公司注册和保理合同的程序。
         2.提高投资总局职员对公司注册和保理合同登记的效率。
         3.举行工作会并发表出版物,以提高对保理融资业务的意识。
         E、按照从事保理融资业务的规则,与保理融资公司和许多寻求进入埃及保理融资市场的公司协调对保理业务的困难和问题进行研究。这会通过成立由投资总局构成的一个工作组,来研究该业务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从事的必要限制。
          保理的分类 
         (1)、以是否对卖方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2)、以应收账款转让后是否通知购货商,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3)、以是否向供应商提供融资,分为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
         申请保理需要的材料
         (1)、供应商企业须提供材料:《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公司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证)、法定代表人资格和身份证明)。 (
         2)、购货商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公司简介、公司章程、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公司近期财务报表。
         (3)、应收账款资料:购销合同原件或经证实为原件的复印件;经买方确认的应收账款对账单副本,表明相关交易合同应收账款付款情况、付款期限及付款条件明细;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交易发票;提货单、质检证明、预付款(定金)证明。
         (4)、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 保理业务的风险有哪些?

主要包括三大风险:
1、卖方货物质量风险
2、买方支付能力风险
3、银行融资后,买方按期还款风险。

保理业务的风险有哪些?

6. 保理公司银行融资的条件

项目保理融资申请的基本要求及条件

1.贸易双方有长期稳定的贸易关系(合作3 年以上,需提供商
务合同)
2.卖方的应收账款可以得到买方的确认(盖章、发票、入库验
收单据等凭证或其他保理公司可以认可的方式)
3.买方给卖方的结算方式:必须是银行转账、统一结算
4.卖方与买方的回款结算账户必须是公司的一般账户,同时该
账户需开通网上银行并接受保理公司的共管。卖方与保理公
司双方共同预留共管账户印鉴,保理公司预留指定管理人员
私章,卖方预留公司财务专用章;共管账户两级密钥(经办
与审批)交由保理公司管理,并由保理进行账户操作,卖方
有账户查询权利。
5.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由保理公司通过 EMS 送达买方,买方需
盖章予以确认,并承诺自卖方应收账款转让之日起,与卖方
结算回款的账户是保理公司指定的唯一共管账户。
6.保理融资费率: /月,手续费: /月(一次性收取)

7. 简述保理业务中主要的风险有哪些?

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面临的理赔管理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所遇到的有可能导致公司损失的风险。
    其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内部和外部两种风险形式,即内部理赔风险和外部保险欺诈风险。

简述保理业务中主要的风险有哪些?

8. 如何加强银行 理保 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商业银行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自身和外界的原因,导致商业银行发生资金、信誉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风险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成许多类型。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无论哪种风险都必须加以防范,而对于风险的态度,体现出商业银行的经营作风,这一点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机制 


  近年来,银行业在防范风险上,突出了内部控制的建设。对风险的控制,银行可以运用独立的控制方式,如在各业务部门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防范信用风险、价格风险;银行也可以通过建立一定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各种风险加以控制。其中主要有监督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决策机制、处罚机制。 


  现代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较好地解决了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是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审机构、纪检机构相对独立地行使监督职能将更为有效地达到监督的目的,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在监督机制中,授权授信管理为何有权人对下级的权限范围、业务品种等监督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举报制度是监督机制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举报制度对银行全体员工,尤其是各级领导的日常行为构成监督。 


  约束机制是指商业银行在风险控制工作中,通过设置机构和岗位、明确各机构和岗位的职责、科学地制定业务操作程序、合理地进行工作分工,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在银行重要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相互制约,防止个别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给银行带来风险。建立严格、科学的业务操作规程,行为规范是建立约束机制的重要途径。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设置必要的职责分离可以形成有效的制约。 


  激励机制是银行为了更好地防范内部人员带来的风险,通过对员工工资、福利、安全保障、晋升提级等制定科学的方案,给员工公正、合理的待遇,促使他们积极工作,维护银行利益的机制。 


  决策机制是通过授予决策人决策的权限、采用一定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方式、利用一定的决策方法制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各项决策。决策的权限是决策机制构成的重要因素,必须保证权限与决策人的能力相适应。 


  处罚机制是在风险控制工作中,通过设置专门负责对错误、过失行为进行处罚的机构和岗位,颁布各种处罚的制度依据,制定处罚标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规章制度的行为和个人,给予恰当的处罚的机制。 


  风险控制机制如何发挥作用 


  风险控制机制在风险控制中所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信贷风险的控制上。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在近年来商业银行的管理实践中,越来越引起了普遍的重视,内部控制在银行风险控制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银行可以运用各种风险控制机制,实现内部控制的目的。几项机制的综合作用,实现了对“人”的控制,从而对银行资金的安全起到了保障作用,控制了资金风险。 


  在信贷风险的控制上。在信贷业务中,银行通过设置不同的部门或岗位,分离贷款的审查和发放的职责,在这两个环节上形成相互制约。同时由于每笔贷款均涉及信贷部门、资金部门、财会部门和营业机构,因此,在这些单位之间也形成了一定的监督和制约。 


  在决策方面,一笔贷款必须经过信贷调查人员、信贷审查人员、信贷检查人员,还要按照授权授信管理的要求,依据权限范围经过各级领导的审批,而当贷款额比较大时,还要经过专门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在大额财务支出的决策中,银行一般设置财务管理委员会)的审批。 


  另外,在信贷风险控制上,银行还会设置专门的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为了使累积的风险不致危及银行的生存,银行还通过提取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方式来缓冲风险,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以上的审查、决策过程中,体现了监督、约束和决策机制的运行作用;而激励机制通过对员工工作成绩的认定、评价以及奖励,保证了各环节经办、审批人员能够坚持原则、充分发表意见;处罚机制则通过内部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在各环节经办、审批人员出现错误和失误时给予纠正和惩戒,从而起到对他人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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