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吗

2024-05-17 12:59

1.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第十二条 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可以解读为:如果支付机构在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分支机构,可开立其它备付金存管账户,但必须开立在同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下 。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吗

2.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 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第七条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第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支付机构从备付金银行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第十条 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至少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二条 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十三条 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四条 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备付金协议。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  支付机构以前款规定的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将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内的客户备付金转存至支付机构在同一开户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支付机构通过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的非活期存款,存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账户。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并于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存管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为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及承接账户信息等事项。  变更前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于资金划转结清当日,撤销支付机构在该行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根据批复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分别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2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每月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只能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务,以及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转至备付金存管银行之外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七条 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得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家(含)时,计提比例为10%。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高。  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结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因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涉及的自有资金账户,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且一家支付机构只能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自自有资金账户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支付机构拟变更自有资金账户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账户、变更时间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备付金协议约定向备付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备付金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相关交易、会计处理和档案资料,要求支付机构对其客户备付金等相关项目进行外部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监测、核对校验制度,组织建设相关系统。  第三十六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监督管理支付机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放比例、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中存放客户备付金以外资金的,可以在计算前款规定的比例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扣减。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支付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适当调整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比例:  (一)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能够被备付金银行实时监测;  (二)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能够逐日逐笔核对客户备付金交易明细;  (三)支付机构能通过备付金银行为客户提供备付金信息查询 ;  (四)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规范、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措施有效,以及能够主动配合备付金银行监督、备付金银行对其业务合规性评价较高。  第三十九条 备付金银行应当与支付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核对账务,发现客户备付金异常的,应当立即督促支付机构纠正,并立即报告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付金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备付金银行与支付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备付金银行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各类信息、材料时,还应当抄送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年第一个季度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上年度与其合作的所有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专项报告,包括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年终余额以及对支付机构业务合规性评价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或备付金银行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介绍

2013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监督管理、附则5章4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介绍

4.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特定业务银行,是指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账户。

  备付金银行,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备付金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及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称为备付金账户。

  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有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并监督的清算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第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发行预付卡或者为预付卡充值所直接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通过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一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第五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提供担保。第六条 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第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业务实行监督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配合。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账户管理第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非银行支付机构携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开立申请书、营业执照、《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开户所需材料到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第十条 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第十一条 开展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第十二条 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两家特定业务银行,每家特定业务银行可以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一家特定业务银行的多个币种跨境外汇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视作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外汇支付结算业务。

5. 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影响有多大?

据报道,从2017年6月开始,央行开始在“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中更新“非金融机构存款”这一数据,业内人士指出,这一栏目体现的主要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交存到央行的备付金存款。截至5月末,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中的非金融机构存款为5009.23 亿元。

按照目前执行的备付金上缴50%比例测算,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总规模在5月末突破了1万亿元大关。

在中国所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中排名第七、占2.0%的市场份额的汇付天下在今年3月赴港上市时披露的招股书称,其利息收入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别为2610万元、3830万元和6160万元。

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影响有多大?

6. 支付账户的钱集中存管是因为什么?

降低风险。


央行数据显示,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
客户备付金的规模巨大、存放分散,存在一系列风险隐患。
一是客户备付金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
二是一些支付机构违规占用客户备付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高风险投资。
三是支付机构通过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办理跨行资金清算,超范围经营,变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组织的跨行清算职能。甚至有支付机构借此便利为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通道,也增加了金融风险跨系统传导的隐患。
四是客户备付金的分散存放,不利于支付机构统筹资金管理,存在流动性风险。



央行称,许多支付机构通过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赚取利息收入,偏离了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业,一定程度上造成支付服务市场的无序和混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违背了人民银行许可其开展业务的初衷。
央行称,目前支付机构开展的支付业务类型共分三种,即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这三类业务的交易特点不同,导致其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沉淀效应有较大差别,从预付卡、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依次降低。
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比例据央行网站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交存比例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分类评级结果综合确定。
一方面,根据支付机构开展的业务类型,对客户备付金利息收入的依赖程度越高,交存比例越高,以抑制支付机构扩张客户备付金规模的冲动;另一方面,人民银行每年对支付机构开展分类评级工作,综合反映支付机构的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等情况,支付机构的合规和风控能力及管理能力越差,评级结果越低,适用的交存比例越高。
同时,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

7.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发布原因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发布原因

8. 重磅!央行下令支付机构客户备用金集中存管

今天(1月13日),侃财妹在央行官网上看到《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央行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相关要求,央行决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

通知所提到的“客户备付金”是啥?有点蒙圈的小伙伴先来听侃财妹科普一下。
央行说,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权属于支付机构客户,但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
那么,此次通知对客户备付金的存管采取了哪几方面的调整呢?
根据央行的公告,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这点就是根据前文提到的国务院发布的风险整治通知进行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防止支付机构凭“吃利差”形成主要盈利模式。
通俗一点说,我们存在会员卡或储值卡的金额是没有利息的,支付机构也不能将钱存在银行里“吃”利息。
另外,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各支付机构首次交存的具体比例根据业务类型和分类评级结果综合确定,交存金额根据上一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计算,每季度调整一次。):
网络支付业务: 12%(A类)、14%(B类)、16%(C类)、 18% (D类)、20%(E类);
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 (D类)、18%(E类);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 (D类)、24%(E类)。
这点主要是防止客户备付金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支付机构违规占用客户备付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高风险投资的风险,以及支付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变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组织的跨行清算职能的风险。
在这点上有案例为证:
2014年8月,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涉及资金5420.38万元;
2014年9月,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加油金”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6亿元;
2014年12月,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7.8亿元,涉及持卡人5.14万人。
那么,此次通知会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
央行表示,目前实施的交存比例对支付机构的日常经营影响不大,也不会影响支付市场平稳发展。
因为根据客户备付金管理要求,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的50%以上集中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根据央行的统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有较大部分(2016年第三季度为42%)以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
粗暴一点说,大部分支付机构还是把钱放在了存管银行,但通过固定存款的方式收取利息,未来这部分利息,存管银行将不再支付。
至于存管银行,央行表示,实施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只是将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中的部分资金交存到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其他流程没有变化,不改变原有备付金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总的来说,央行发力整顿客户备付金,主要还是规避预付卡业务资金被挪用的风险,避免支付机构为了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赚利息收入而采取不合规的方式,既造成市场的混乱,又损害用户的利益。
附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7〕1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提出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相关要求,人民银行决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二、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三、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
网络支付业务: 12%(A类)、14%(B类)、16%(C类)、 18% (D类)、20%(E类);
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 (D类)、18%(E类);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 (D类)、24%(E类)。
四、支付机构应交存客户备付金的金额根据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与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计算得出,每季度调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资金划转(遇节假日顺延)。
五、商业银行为支付机构交存的客户备付金不计入一般存款,不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
六、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未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支付机构相关行为纳入分类评级管理。
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指导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相关工作的检查、监督。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客户备付金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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