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

2024-05-18 12:11

1. 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原产于海南或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以“中国洋浦港”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加注保税油,在洋浦保税港区等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允许境外人员担任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权下放海南。授权海南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进行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

2.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洋浦经济开发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洋浦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区域(含规划控制范围)及邻接海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开放创新、区域协调、绿色低碳等原则,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以制度集成创新为核心,率先实施和创新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体系,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先行区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增长极作用。第四条 在洋浦保税港区率先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在依法有效监管基础上,有序推进开放进程,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全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第五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战略定位,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海洋强国、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家重大战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洋浦管委会根据授权行使省级行政管理权,与儋州市人民政府合署办公、一体化运作,对洋浦经济开发区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内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给予积极支持,研究解决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海关、海事、边检、税务等中央驻琼单位设立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驻区机构),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与洋浦经济开发区共同推进有关制度创新措施落实。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为驻区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协助。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构建更具活力、更加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第九条 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依法设立法定机构,探索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按照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实行体现工作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薪酬制度。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一条 洋浦管委会负责编制、批准和实施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人民政府和儋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周边地区的规划衔接与管控,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城市功能互助互济、产业发展协调联动。第十二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强路网、电网、光网、气网、水网、生产和生活配套服务等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同步建设,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滨海产业新城。第十三条 洋浦管委会可以组建开发运营公司,委托其负责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招商引资、产业投资等,参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林地跨区域占补平衡、海域使用、能耗、排放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需求。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项目和省重点园区资金、产业引导基金、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土地储备计划以及争取纳入国家发展规划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发展需求。第十五条 洋浦管委会可以根据授权开展土地储备,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洋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

  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允许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试点,推进实施标准地制度。

  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创新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方式。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根据授权,自行编制、颁布实施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第十六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优化生态环境空间布局,构筑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生态安全、新型城镇化和产业发展格局,创新绿色监管体系,建立现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体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确保发展不超载、底线不突破。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发展循环经济,统筹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3. 海南自贸港最新政策

海南省自贸港。产业园区优惠政策概述。  一、海南自贸区的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海南省自贸区鼓励类行业,主营业务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2.个人优惠政策: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超过15%的,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      3.旅游。现代服务业。到2025年,高科技企业,新增加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免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口营使用运输工具和游艇免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5.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包括购置(包括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单位价值不得超过500。      如果含税金额为万元,可以一次性记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      如果是万元,则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摊销方法。  二.海南工业园区的概况:  海口:  复兴城产业园: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返还,返还比例为地方留存部分的 35%-80%:      zui低返还纳税标准:地方留存部分纳税达到 50 万以上。  未来产业园:      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返还市留存部分的 50%-80%:      zui低返还纳税标准:企业年纳税达到 10 万以上。      2对于注册在海南未来产业园的纳税大户,优先有买地权限。

海南自贸港最新政策

4. 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征用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征用实施单位)依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征用不动产、动产的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征收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补偿公平合理的原则。

  征用应当遵循效能优先、补偿公平合理的原则。第四条 实施征收征用,应当严格依法保护各类投资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征收征用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征收征用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征收与补偿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就征收需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论证。

  在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实施成片开发,公共利益情形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对城市更新中旧住宅区拆除重建项目,已签订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有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第八条 不动产所有权人因不动产被征收,导致征收预公告确定范围外相关联的不动产无法实现合理使用的,可以申请将其纳入征收范围。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相关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再就业保障等体系。建立被征地农民服务和劳动技能培训机制,对被征地农民建档立册,有针对性地进行实用技能培训。用地企业新增岗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支持劳务派遣服务公司派遣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异地就业。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确定。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重新安排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不能重新安排用地的,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青苗及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可以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意愿,采取补贴资金、留用地、留物业等方式,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标准和分配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对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类似不动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不动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十三条 因征收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的,应当支付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涉及住宅的,临时安置费按照租赁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住宅所需费用平均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保障被征收住宅所有权人基本居住条件所需费用。第十四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5. 海南自由贸易港

海口引进人才落户的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

(一)55周岁以下、我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落户;

(二)55周岁以下、硕士以上学位人才落户;

(三)55周岁以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才落户;(四)55周岁以下、高收入人才落户;

(五)55周岁以下、技术创新人才落户;

(六)55周岁以下、重点产业创业人才落户;

(七)55周岁以下、“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落户;

(八)40周岁以下、获得创新创业奖项人才落户;

(九)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技师、高级工)人才落户;

(十)创新创业人才落户;

(十一)紧缺急需、特殊才能人才落户;

(十二)应届高校和职校毕业生或海外留学归国的本科以上毕业生落户;

(十三)55周岁以下,在我市创办企业、连续经营5年以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落户;

(十四)互联网产业人才落户;

(十五)组织(人事)部门引进人才落户。

(十六)离校三年以内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人才落户【摘要】
海南自由贸易港【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
您好 请问与什么可以帮助您呢【回答】
我想问下关于迁户口的问题【提问】
您好 您请问【回答】
我问了呀,迁户口的事,你们就能发五条,这怎么问完还不算数呢【提问】
“户口迁移需要以下手续: 1、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前往迁入地户籍登记机关申领迁入证; 2、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3、当事人持迁入证、迁出证等相关材料,领取户口本。【回答】
问的是自由贸易港,他和别的地方签的条件难道是一样的吗?就没有什么人才引进计划什么的吗?【提问】
你们这到底专不专业?自己跳什么广告,然后收费的之后就回答的乱码七糟的,什么玩意啊?【提问】
我就白赠给你五毛钱,你们这不是骗子吗?【提问】
海口引进人才落户的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

(一)55周岁以下、我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落户;

(二)55周岁以下、硕士以上学位人才落户;

(三)55周岁以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才落户;(四)55周岁以下、高收入人才落户;

(五)55周岁以下、技术创新人才落户;

(六)55周岁以下、重点产业创业人才落户;

(七)55周岁以下、“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落户;

(八)40周岁以下、获得创新创业奖项人才落户;

(九)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技师、高级工)人才落户;

(十)创新创业人才落户;

(十一)紧缺急需、特殊才能人才落户;

(十二)应届高校和职校毕业生或海外留学归国的本科以上毕业生落户;

(十三)55周岁以下,在我市创办企业、连续经营5年以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落户;

(十四)互联网产业人才落户;

(十五)组织(人事)部门引进人才落户。

(十六)离校三年以内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人才落户【回答】

海南自由贸易港

6. 海南自由贸易港有什么新闻?


7.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检验、登记、营运等活动的便利化和服务保障水平,促进海运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际船舶,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国际船舶的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第三条 海南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检验、安全监督、污染防治和船员权益保障等服务管理工作。

  与国际船舶登记相关具体工作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船舶登记机构)负责。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国际船舶的营运等服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国际船舶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四条 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执法协同。第五条 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船舶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加强信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第二章 船  舶第六条 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开展国际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应证书的签发工作。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国际船舶业务发展需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设立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等。第七条 取得法定检验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开展国际船舶入级检验。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国际船舶入级检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第八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且从事国际船舶法定检验、入级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及其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海南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第九条 下列船舶可以办理国际船舶登记: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有住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法人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

  (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非法人组织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

  国际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不受限制。第十条 申请办理国际船舶登记应当先行取得船舶识别号、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英文名称可以使用英文单词。第十一条 国际船舶登记种类包括: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国籍登记;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四)光船租赁登记;

  (五)船舶变更登记;

  (六)船舶注销登记;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种类。第十二条 国际船舶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格式文本。

  申请人提交的国际船舶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中文译本与外文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通过国家或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平台能够核验的证照类材料,免于提交原件。第十三条 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审查国际船舶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书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一致,格式文本填写是否完整,并核实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第十四条 经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审查,船舶登记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制作并发放相应船舶登记证书。

  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国际船舶登记信息记录簿,记载国际船舶各项登记信息。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权利取得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事项与权利取得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第三人主张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且能提供证据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已签发的登记证书内容相冲突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三)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技术参数证明。

  现有船舶申请前款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上一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抵押情况证明和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国际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对于新造船舶是指建造证明和船舶交接文件;对于购买取得的船舶是指买卖证明和船舶交接文件;对于仅改变船籍港、所有权不变的船舶是指上一船籍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8. 海南自贸港相关法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已于6月1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全票表决通过,当日公布并实施。法案聚焦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财政税收制度、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等,对自由贸易港的功能定位、运行方式、管理模式进行顶层设计,为海南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提供原则性、基础性法治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应当体现中国特色,借鉴国际经验,围绕海南战略定位,发挥海南优势,推进改革创新,加强风险防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