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保险公司业务员担保人

2024-05-22 03:29

1. 做保险公司业务员担保人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担保主要是由于以前收费是由保险公司的业余员上门收取现金,发生过不少业务员携款逃跑的事件,业务员提供担保后,如果业务员携款逃跑,保险公司就会请求其担保人承担责任。因此,不要随便给别人提供担保。但现在,保险收费都是通过银行转帐的形式收取,业务员就没有机会骗取现金,除非业务员联合保户骗保(如:制造虚假病例骗取保险公司理赔等),这样来看担保人一般也没有什么风险拉。不过,还是要小心。如果你对此人非常了解,你可以为其担保。我的意见是最好不要马上就答应,因为保险公司下属的那些小机构很有一些“办法”解决的,如果实在不能解决,作为朋友或亲戚,为其提供担保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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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保险公司业务员担保人

2. 做保险的担保人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会比较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3. 保险公司的担保人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抵押权属于物权吗
抵押权属于民法典上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我国民法典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例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灭,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担保类别有哪些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的类型有下列几种: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本担保与反担保。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公司的担保人

4. 保险公司的担保人

法律分析: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保险行业入职都需要担保人吗

具体看入职的公司规定,《劳动法》中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要提供所谓担保人或担保单位的规定。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劳动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人或担保单位的责任如何,成为关键问题。一般而言,单位要求提供担保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不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原则,因此所订立的劳动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此外,担保、担保人都是有特定的法律涵义和特定要求的。
一、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在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保险行业入职都需要担保人吗

6. 保险担保人

法律分析: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会比较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7. 保险代理人和业务员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业务员的区别: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而保险业务员是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的通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业务员:又称保险展业人员,是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的通称。依据《保险法》第25条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2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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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和业务员

8. 保险员可以做司法担保人吗

保险公司不可以作为担保人,据银行部门介绍,目前由于普通消费者尤其是个体业主购买保险越来越多,急用钱时,有人便想以保险单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银行部门有关贷款条例中虽然表明可以质押贷款,保险公司推出的一些险种保单也可作为质押,但保单质押是有条件的,首先必须弄清楚贷款人所持的质押(凭证)保单是财产保险单还是人寿保险单。
   
 质押是债权的一种担保形式,债务人将自己财产的占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此作为债权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够方便地将质押物予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此,保单可否质押关键要看质押物的交换价值,即质押物是否与自身债权价值相当,能否很方便地变现。
   
 你所持的是家庭财产保险单,这种保险单代表的是财产保险合同,保单持有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单持有人不能获得保险金。因此,财产保险单本身并不具有现金价值,因此,也就不能作为质押凭证了。然而,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单却可以质押贷护激篙刻蕻灸戈熏恭抹款。
   
 投资分红型保险单及养老保险、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保费在1年以上,人寿保险单便具有了一定的现金价值。此时,无论保险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无论保单是否持续有效,已积累的该部分现金价值是不会丧失的,保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该部分现金价值以实现债权。因此,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是可以作为质押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