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的法理基础

2024-04-30 22:56

1. 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的法理基础

公司收购是对股票市场价格发生巨大影响的重大文件。在公司收购过程中,甚至在公司收购要约正式公开提出之前,目标公司的股票价格都会发生大幅度的变动。而收购人、目标公司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股东等各方当事人之间又存在着激烈的利益冲突。因此,在公司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股东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为此,各国证券立法均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已任,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各个环节均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一致行动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主要方式,必然也会受到规制,自不待言。公司收购是一种证券交易行为,但与一般的证券交易行为相比,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1.证券交易的要约者一般是一个有备而来的公司,而受要约者,即目标公司的股东,则一般是处于分散状态的小股东。事先他们对公司收购一无所知。2.证券购买者的主要目的不是对证券发行公司的一般投资,而是要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3.同一种股票在短期内交易数量大,溢价高,对证券市场可能造成冲突。[3]正是由于公司收购所具有的这三个特征,使得公司收购中的证券交易会给股东和证券市场带来很多问题,而有规制的必要。首先,公司收购的要约者与受要约者—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着不平等。在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今天,公众投资者往往都是一些股权极度分散状态下的小股东,在信息的掌握上,目标公司的股东没有收购者掌握的充足,对信息、的分析上,收购者很明显处于优势,而在与收购者讨价还价的能力上,小股东更是没有这种能力,也没有哪一个小股东愿意花费成本来这样做。正是这种能力上的巨大差异,使公司收购中的证券交易实际上是一种不对称的交易,交易双方不是站在同一个起点上进行讨价还价的,毫无准备的小股东与有备而来的收购者的交易,无疑是一面倒的交易,尤其是在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股东价格与实际价值往往背离较远,使小股东对股票价值判断的准确性更是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证券交易协议,不公平的可能性是极大的,股东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被剥夺的地位。[4]作为证券市场中的弱者,法律如果不给予他们以特殊保护,如果不对一致行动加以规制,就会进一步加剧这种不对称、不和谐的局面。其次,公司收购会造成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不平等,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等不流通股占到1/3多,因此公司的收购形式更多的是采取协议收购,一旦收购者联合起来一致行动,与大股东达成协议,必然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大股东往往具有较强的与收购者讨价还价的能力,为了使收购顺利完成,收购者经常被迫向大股东作出让步,给子他们以优惠条件,而这些优惠条件是小股东不能享有的。另外,由于公司收购的股份交易量大,股票价格波动大,因此给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不规范行为提供了机会,而且,如果收购者此时散布虚假信息,制造虚假气氛等,都可能造成证券市场的混乱,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从这一点来理解,只有通过对公司收购等证券交易行为的规制,要求有关市场主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才能够杜绝或防止以上行为的发生。因此,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着眼点,我国的证券法在今后的修订过程中应补充对一致行动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对一致行动的法律规制,主要是通过赋予一致行为的人以法定义务,保证中小股东获取信息渠道的畅通,使其在信息的掌握和对信自、的分析能力上达到与投资者较为平等的地位,以求得二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和信息的对称,而如果一致行动的人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可对其科以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就不言而喻了。

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的法理基础

2. 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的定义

一致行动狭义上是指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收购人就共同收购一个目标公司达成协议进行收购的行为,即联合收购;广义上不仅包括联合收购,还包括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的联合行事。由于存在信息优势,一致行动人很容易违背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侵犯其他投资者权益。

3. 一致行动人法律标准

法律分析:
一致行动是各国或地区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重点监管的行为,也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法律标准

4.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地位: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5.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如何界定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如何界定

6.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如何界定

一,一致行动: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狭义上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联合起来收购一个目标公司股份并就收购事项达成协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也就是联合收购(Consortium Offer)人 二,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它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自己或者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7. 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

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8. 如何界定“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 一致行动 ,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 共同扩大 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 。
   ** 共同扩大 的含义如何理解?   第一种观点是只有在 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时才会造成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和构成一致行动,在 减持 上市公司股份时,会造成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 减少**,不构成一致行动。
   第二种观点是 “共同扩大” 是指影响力,而非具体的表决权数量的增加,因此 共同扩大 影响力既包括表决权数量的增加也包括表决权数量的减少。
   第三种观点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存在一个隐藏的法律漏洞,当时没有考虑到减持的情况。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的有关规定, 与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为其关联自然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   第(九)项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与持有该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其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亲属,如无相反证据,互为一致行动人的;   第(十)项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如无相反证据,互为一致行动人的;   鉴于自然人与其亲属的关系比第(九)项提及的“自然人所投资的企业与该自然人的近亲属”的关系更为直接也更为密切;同时,自然人股东与其近亲属的关系和第(十)项规定的情形类似,由此也可以推定,自然人与其亲属属于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
    因此, 自然人与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如无相反证据,则应当被认定为一定行动人。 
   实务中,控股股东为了巩固其控制权或者对抗敌意收购等原因,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行动”,后在在其控制权稳固后,上述一致行动人要求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那么上述做法是否可行和合规?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2条、74条规定,可以得出,控股股东为了巩固其控制权或者对抗敌意收购 等原因 ,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行动” 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间隔应该为 12 个 月 (从一致行动协议 签订之日起算),在此期间,其他投资者既不能要求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也不能转让其所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