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总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4-05-19 07:01

1. 慈善总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威海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资金,是指市慈善总会从下列渠道募集的资金:      (一)政府及其部门资助的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三)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四)慈善资金的增值部分;      (五)市慈善总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市慈善总会募集慈善资金时,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募集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慈善资金的受赠和转赠工作,由市慈善总会或其授权的慈善总会负责。接受捐赠时,市慈善总会或其授权的慈善总会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统一、合法的收据,并根据捐赠人需要颁发证书;接受定项捐赠、冠名慈善基金时,市慈善总会或其授权的慈善总会应当与捐赠人就救助期限和方式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第五条捐赠人捐赠的实物,除直接用于救助项目外,剩余部分可由市慈善总会通过合法途径变换为善款。      第六条慈善资金应当依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和私分。      第七条慈善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公益性质。      第八条慈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开展助老、助残、助医、助学、助困、赈灾等救助活动;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慈善救助活动;      (三)资助本市辖区内慈善公益项目建设;      (四)资助符合市慈善总会宗旨的其他慈善救助项目;      (五)实施募捐救助项目所需管理费用。市慈善总会年度募捐救助项目管理费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募捐救助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宣传、对救助对象进行调查核实、举行募捐救助活动等费用支出。      第九条市慈善总会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第十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慈善资金,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次年预算方案,经市慈善总会理事会议通过、会长审批后,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使用年度预算内慈善资金,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按预算方案,经总会驻会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审核签批;使用年度预算外慈善资金,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拟定方案,经总会驻会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审核,会长审批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所需资金。      第十一条使用市慈善总会管理的定项捐赠资金和冠名慈善基金,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总会驻会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审核签批。      第十二条对于募集的定项捐赠资金,市慈善总会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及约定期限和方式用于相关救助活动,并适时向捐赠人通报资金使用情况。      定项捐赠资金不能用于捐赠人本身,也不能用于代替捐赠人履行其应尽法律义务的事项。      在5年期限内,个人(家庭)捐赠或认捐1万元以上、企业(团体)捐赠或认捐5万元以上的,新闻媒体或其他团体发起的捐助困难群众活动不限额度,市慈善总会可设立冠名慈善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市慈善总会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慈善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应当将慈善资金收支具体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在媒体上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捐赠人有权对慈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十六条慈善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慈善资金的收支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3日。2015年12月3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威海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办法》(威政发〔2015〕3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慈善总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 公益慈善组织年终提管理费分录

计提管理费用的会计分录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将不再使用会计科目“预提费用”,预先计提入账的费用,除工资、社保、税费等有专项核算科目外,可以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因此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管理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计提
什么是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的具体项目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经费、工会经费、失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绿化费等。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由董事会、行政部门承担或者应当由企业管理人员承担的薪酬福利。【摘要】
公益慈善组织年终提管理费分录【提问】
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为您了解到公益慈善组织年终提管理费分录:借:业务活动支出贷:银行存款【回答】
计提管理费用的会计分录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将不再使用会计科目“预提费用”,预先计提入账的费用,除工资、社保、税费等有专项核算科目外,可以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因此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管理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计提
什么是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的具体项目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经费、工会经费、失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绿化费等。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由董事会、行政部门承担或者应当由企业管理人员承担的薪酬福利。【回答】

3. 慈善基金会分支费用比例

《慈善法》并未规定非公募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的标准,而是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所以《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上年末净资产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7%;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摘要】
慈善基金会分支费用比例【提问】
在查【回答】
(二) “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列支标准《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回答】
《慈善法》规定公募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慈善法》为公募基金会提供两种衡量标准:一是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另一衡量标准是引入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作为计算慈善活动年度支出比例的基数。立法本意主要是解决基金会每年的捐赠收入和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存在不确定性和波动性问题。【回答】
《慈善法》并未规定非公募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的标准,而是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所以《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上年末净资产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7%;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回答】

慈善基金会分支费用比例

4. 慈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1-11-28
文    号:
关 键 词:
会议,文件,章程,规定,办法,决定,服务,上海,管理,项目,财政
  慈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2、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政府资助;
4、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5、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募集
1、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
2、严格受赠和转增手续.受赠和转增工作,由本会执行机构、代表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颁发证书. 3、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及网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捐.
4、对捐赠物资的募集与管理,授权上海慈善捐赠救助物资服务中心进行,其所得归本会所有.
三、税收优惠政策
单位慈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会举行的义卖、义演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其他优惠政策,依照捐赠法的规定以及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沪财企-(1994)61号文件执行.
四、基金使用原则 
1、本会的母本由定向与不定向捐款组成,使用不定向母本应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定向捐款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
2、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3、本会每年用于资助等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4、本会的日常开支,在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5、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使用范围
1、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2、资助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3、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活动;
4、资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5、开展慈善宣传活动等费用.
六、基金使用审批程序
1、本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实施.资助预算计划内的资助项目由本会理事会实施分级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另行制订).资助预算计划外的项目,应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2、本会可与对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个人签订有关协议进行有偿资助,并有权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生未按协议使用资金或违反协议的情况,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有偿资助的资金.
七、基金管理
1、本会成立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由一名副会长担任该委员会主任,行使对基金的管理职能,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基金的基本情况.
2、本会参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按会计年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人民币和外汇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会基金账务.
3、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民政、审计、本会监事会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上报基金收支情况.
4、本会应接受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 5、本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本办法经本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5. 慈善总会的资金如何使用?

慈善机构不但要发挥应有的平台作用,同时要履行好监管职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监管措施,事前要签订项目资金捐赠协议,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规定,事中要跟踪项目的实施建设,确保捐赠资金落到项目实处,事后要建立相关档案,做到有据可查,切实维护好慈善机构的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要有以下几项:

    1,慈善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开展助老。助残助残,助医,助学,助困;赈灾等救助活动,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慈善救助活动,资助辖区内慈善公益项目建设,资助符合市慈善总会宗旨的其他慈善救助项目。

    2,年度支出比例。慈善总会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3,定向捐赠和冠名慈善基金。

    4,信息公开和监督。慈善总会应当将慈善资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在媒体上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我认为,社会和囯家的慈善款主要用于抗灾济贫,扶危济困上。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比较多的国家,洪涝、干旱、地震、暴雪、飓风、台风、高温应有尽有。一旦出现自然灾害,人民群众就想到了政府,希望政府帮帮自己,可是,地方政府没有印钞机,不会印钱,只能挪用慈善款、财政资金用于救灾。

我国也是世界上贫富差距比较大的国家,中西部集中连片贫困地区是中国最贫困的地方,农村是中国最贫困的地方。中国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上世纪90年发起扶贫攻坚战,至今从未中断,成绩斐然,世界瞩目。扶贫攻坚,不能只靠政府一家,中国社会各界都尽了自己的绵薄之力,向贫困农村伸出援助之手。

慈善总会的资金如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