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2024-05-13 08:06

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一、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99件,标有“*”号的文号予以保留,同文发布的其他规章性文件未予废止)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国家税收的布告》(闽政〔1981〕54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贸委〈关于引导外资合理投向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85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小纸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小纸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环境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199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6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工作的意见〉》(闽政〔1982〕91号)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1993〕35号)
  (七)《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82〕147号
  (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1号)
  (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
  (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4号)
  (十一)《关于颁发〈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39号)
  (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4〕68号)
  (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84〕200号)
  (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15号)
  (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木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16号)
  (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67号)
  (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唱展外汇、物价大检查和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闽政〔1985〕70号
  (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和邮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81号)
  (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综120号)
  (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5〕综443号)
  (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5号)
  (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号
  (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5号)
  (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8号)
  (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改变财政补贴县面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31号)
  (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1986〕40号)
  (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6〕45号)
  (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54号)
  (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6〕64号)
  (三十)《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
  (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99号)
  (三十二)《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办法》(闽政〔1987〕4号)
  (三十三)《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87〕6号)
  (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35号)
  (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10号)
  (三十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28号)
  (三十七)《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88〕57号)
  (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56号)
  (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9号)
  (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9号)
  (四十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明传电报政发35)
  (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完善发展承包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18号)
  (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4号)
  (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7号)
  (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的规定》(闽政〔1989〕40号)
  (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1992〕7号)
  (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福建省规范化股份制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92〕29号)
  (四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委、省财政厅、省人行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2〕综128号)
  (四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198号)
  (五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通知》(闽政〔1992〕综358号)
  (五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27号)
  (五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公有住宅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92〕30号)
  (五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闽政〔1993〕18号)
  (五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承包制同新税制改革相衔接工作的通知》(闽政〔1993〕综184号)
  (五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电站、沙溪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建设费的暂行规定》(闽政〔1995〕145号)
  (五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闽政〔1980〕86号)
  (五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0号文件的通知》(闽政〔1981〕117号)
  (五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
  (五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84〕25号)
  (六十)《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闽政〔1985〕24号)
  (六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闽政〔1985〕94号)
  (六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1〕84号)
  (六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81号)
  (六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41号)
  (六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闽政〔1986〕12号)
  (六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6号
  (六十七)《福建省统一罚没票证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1986〕100号)
  (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3〕1号)
  (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9号)
  (七十)《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闽政〔1986〕76号)
  (七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新型外贸体制的若干意见》(闽政〔1983〕4号)
  (七十二)《关于修改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追回赃款赃物处理办法和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0号
  (七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2号)
  (七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104号)
  (七十五)《福建省商品质量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七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98号
  (七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88〕5号)
  (七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号)
  (七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的布告〉的通知》(闽政〔1982〕综309号)
  (八十)《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管理水电工程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5〕66号)
  (八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6〕13号)
  (八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3号)
  (八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
  (八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并批转省教委关于全省扫除文盲工作计划报告的通知》(闽政〔1989〕25号)
  (八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普通话的通知》(闽政〔1983〕15号)
  (八十六)《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00号)
  (八十七)《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闽政〔1987〕28号
  (八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7〕30号)
  (八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9号
  (九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5〕16号)
  (九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4号)
  (九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综108号)
  (九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款项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9〕197号)
  (九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7号)
  (九十五)《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闽政〔1993〕3号)
  (九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46号)
  (九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3号)
  (九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50号)
  (九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将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一)《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闽政[1991]综119号)第五条

  (二)《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7号令)第十条

  (三)《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二、将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1982]14号)第七条

  (五)《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闽政[1989]55号)第三十条

  (六)《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2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七)《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3号令)第二十三条

  (八)《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40号令)第二十九条

  (九)《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61号令)第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行政机关制定、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均应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规范、人事任免决定和对具体事项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办法》和本规定。第三条 下列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各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四)城市街道办事处。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无权以自已的名义制定、颁发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制定的;
  (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前提下,就某些条文做细化规定。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规范的内容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
  (二)规定本机关的权利和相对人的义务(如,行政许可、确认、集资、收费、行政处罚以及专卖、专营、定点服务等),都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禁止为本机关设定权利、对相对人追加义务;
  (三)规范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规范的内容与其他行政机关职权有交叉的,应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五)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第六条 对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新闻媒介(如,公务橱窗、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公布或者张贴布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生效。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对人没有约束力。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必须按《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随附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条款;
  (三)被征求意见机关的主要反馈意见;
  (四)对重点条文的说明。
  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布文号;
  (二)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生效日期及公布形式;
  (三)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起草说明的份数。
  报送备案的材料,可迳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管理机构。第八条 报送或者受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均应登记。
  (一)报送机关登记的内容包括:
  1、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文号以及备案报告的文号;
  2、规范性文件批准的方式,签发人姓名;
  3、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及生效日期;
  4、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形式;
  5、寄发备案材料的日期、份数以及邮件编号;
  6、承办人签名;
  7、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二)受理机构登记的内容包括:
  1、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布文号及备案报告的文号;
  2、制定机关的名称;
  3、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公布及生效日期;
  4、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形式;
  5、收到备案材料的日期、份数以及邮件编号;
  6、被查询、征求意见机关的名称;
  7、查询、征求意见的内容及答复期限;
  8、答复时间及答复的内容;
  9、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论;
  10、审查处理决定的方式、批准人姓名、批准日期;
  11、报送备案机关对处理决定的反馈意见;
  12、承办人签名;
  13、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制度,保证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报送备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制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备案材料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
  (一)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备案;
  (三)规范性文件公布否、公布的形式是否适当;
  (四)备案报告是否加盖报送机关的印章;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规范的事项是否在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七)内容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八)规定本机关的权利和相对人的义务,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九)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十)文字表达是否准确、规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3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一)《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45号令)

  (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60号令)

  (三)《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闽政〔1990〕18号)二、修改2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对《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重点排放单位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或者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上年度碳排放量相差20%以上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报告……”

  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4.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报告进行第三方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干扰或者阻挠。”

  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可以对核查报告进行抽查。核查、抽查费用从省级一般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

  5.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

  (二)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

  (三)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标准以及名单;

  (四)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法;

  (五)碳排放配额使用、存储和注销的规则;

  (六)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和配额清缴情况;

  (七)备案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

  (八)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

  (九)其他依法应当公布的信息。”

  6.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碳排放状况评估,综合分析地方和重点行业的排放变化趋势,建立完善碳排放控制目标监测预警、跟踪评价机制。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档案,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7.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负有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运行管理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

  8.将第三十六条调整为第三十七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三方核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三)泄露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违规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

  (二)对《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第二十四条(原第二十六条)中的“《盐业管理条例》”修改为“有关法律法规”。

  2.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销售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3.将第三条修改为:“对食盐的生产经营实行专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盐业的管理,保证盐的生产和销售的顺利进行。”

  4.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我省盐业行业主管部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我省食盐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删除第四条第二款。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食盐生产实行定点生产制度,本省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应当经省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企业标准化和质量检测工作;出厂的产品必须有质量合格证书,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销出。”

  6.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7.将第五章标题修改为“销售管理”。

  8.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

  9.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10.将原第二十五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并修改为:“各级卫健、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盐资源开发和盐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盐的市场秩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相关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闽政[1987]58号)二、《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闽政[1990]50号)三、《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闽政[1994]6号)四、《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5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五、《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六、《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发布)七、《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5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八、《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6.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共15件);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不再适用的(共10件);三、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共15件)。
  以上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共40件)

7.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一、废止32件市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一);二、宣布2件市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二);三、保留并适时修改24件市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三);四、保留14件市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四)。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件);
  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件);
  3.保留并适时修改的市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4件);
  4.保留的市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4件)。

  附件一
废止的市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8.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1985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二、《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1987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三、《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重阳节”定为“敬老日”的决定》(1988年6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四、《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1年10月1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五、《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1995年2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六、《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1995年6月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七、《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八、《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九、《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几项制度》(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