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有怎样的规定

2024-05-18 14:57

1. 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有怎样的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有怎样的规定

2.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1、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
2、《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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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有哪些新的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有哪些新的规定

4. 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民法典中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事人约定同一 债务 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 代理 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哪些情况下 诉讼时效中止 ?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 继承 开始后未确定 继承人 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关键的构成部分,民法典比之前的通则在这方面有了调整,民法典中的诉讼时效分为普通时效、特殊时效等。其中和人们密切相关的普通时效是三年。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时效中止和重新计算的情形,像 劳动纠纷 诉讼是普通的民事诉讼,适用于三年的时效。

5.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资料扩展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

6.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
(1)关于诉讼时效的性质
根据《民法总则》第179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阅读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诉讼时效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也不能事先放弃,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无效,所以诉讼时效是一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但是对下列债权请求权不能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
①支付存款本金以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同时根据《民法总则》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诉讼时效漫画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法律规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的法律效力
(1)根据《民法总则》192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抗辩。
(2)诉讼时效的内容规定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根据民法总则193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因此可以得出即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时效,法院也不能依据职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果债务人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已过的,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没有提诉讼时效已经过了请求,人民法院应该根据案件审理判决原告胜诉。
(3)抗辩权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规定抗辩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诉讼时效的抗辩应该在一审期间提出。
(4)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当事人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但是事后可以放弃诉讼时效的利益。
①根据《民法总则》192条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得反悔,债权人受领给付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民事诉讼漫画
②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二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意思表示后,又以诉讼时效已经过了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理由并非诉讼时效中断,因为在诉讼期间届满后无中止和中断的问题。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原因在于二者的合影意视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种类分为普通诉讼时效与与特殊诉讼时效两种。
(1)普通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 款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外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因此一般诉讼时为三年,特殊的按照特殊的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提起环境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或者应该知道之日算起。
民法总则
其次《海商法》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但是任何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超过损害发生之日起六年,因此最长为六年。
(2)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的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起。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是诉讼或者仲裁期限,依照其他法律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起。法律另外有固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

7.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规定了哪些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为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规定了哪些

8.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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