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更换要求是什么

2024-05-18 10:21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更换要求是什么

(一)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形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析言之,对于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在向基金业协会申请重大事项变更登记时,必须同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专项法律意见书》撰写的注意事项
1、变更重大事项信息及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及时性。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于前述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前述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进行报告。因前述事项的变更登记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变更之前,聘请律师介入、给予必要协助,也有利于受聘律师能够在变更情况发生后及时完成《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并在基金业协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中相关重大信息变更的更新及《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上传提交。另外,对于在一段时间内进行的多项重大事项变更的情形,如果实际可行,我们不建议长时间等待、集中办理,仅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虽然该种做法可能会从某种程度上节约时间成本,但也一定程度上人为增加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审核通过的难度。
2、同时变更多项重大事项时《专项法律意见书》撰写的建议就《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撰写格式,基金业协会目前并无明确要求。虽然对于同时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的若干项的情形,基金业协会接受针对同时变更的多项重大事项合并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根据我们目前的实践经验,从便于基金业协会审核人员抓住核查重点的角度出发,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发生多项重大事项变更时,也可以考虑针对每项重大事项的变更单独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而不是合并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
(1)缩短《专项法律意见书》篇幅,便于审核人员核查重点,降低被反馈的概率。在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信息填报时,可以针对每项变更上传独立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基金业协会的审核人员在进行相关变更事项审核时,可以清楚明确的看到该项内容变更的律师核查意见。如果将多项变更事项撰写在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中,会增加审核人员判断律师对每一单独重大事项变更核查意见的难度,从而导致《专项法律意见书》被反馈的可能性增加。
(2)反馈意见针对性强,便于整改及补提《专项法律意见书》,提高审核效率。针对每项重大事项变更出具单独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基金业协会的审核人员也会有针对性的提出反馈意见,便于整改以及补提《专项法律意见书》,从而提高《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审核效率。
一、注册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更换要求是什么

2. 私募基金管理人哪些变更事项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扩展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3.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有哪些?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信托人发生变更;(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拓展资料:一、什么是重大事项变更重大事项变更是指管理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重大违法规情况、主要投资基金类型及业务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股东/合伙人变更、管理人依法解散、撤销、破产的等情形。二、哪些属于重大事项变更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A、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之营业执照的更换B、管理人名称变更C、管理人增资或减资,变更实缴资本D、变更管理人机构性质和组织形式E、变更管理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F、变更法定代表人(要出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管理人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变更A、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刑l事l处l罚B、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l政l处l罚C、最近三年是否被证监会采取行l政l监l管措施D、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l政l处l罚E、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采取自律措施F、最近三年是否被其他自律组织采取措施G、最近三年是否涉及诉l讼或仲l裁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按照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在登记通过后,“机构类型”不能变更。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请“注销登记”,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重新申请。但是业务类型仍可在取得的范围内变更,比如管理人当时申请的业务类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那么他可以变更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A、机构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其他投资基金”B、业务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类FOF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类 FOF 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有哪些?

4. 私募基金管理人哪些变更事项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扩展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5.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人变更流程

一、法人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企业变更隶属关系登记备案须知
(一)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法人申请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或因分立、合并、迁移而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行审查核准的登记行为。
2.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
(2)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
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变更隶属关系登记备案须知
企业法人(不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因主管部门的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代表人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或经理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以上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法人变更流程。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人变更流程

6.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

1、对于新申请登记的机构,建议不要先急于自行或委托某些中介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注册、填写信息并提交一些登记事项审核(比如高管人员信息)。原因在于系统上的信息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保持一致,故需要根据定稿的法律意见书最终确定,以避免出现提交的登记信息与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形。
2、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基本定稿后,申请机构就可以着手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进行注册,并根据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材料。
3、申请机构在系统上点击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和信息,并上传和提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提交申请前,由专业律师指导申请机构仔细核对系统信息与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以保证一致性。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否则将夫去其法律效力。
4、在法律意见书提交后,申请机构将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5、就是等待申请结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除存在暂缓登记的情形外,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按照最新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已经取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将其改为登记公示。基金业协会将通过网上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况的方式为其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投资者在进行购买私募基金产品的时候,也可以通过网站的形式查询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7.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有怎样的流程呢?

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公司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财务审计报表。
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公示内容:(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2)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法人必须是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再提供2名高管,也必须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3名高管要有私募基金相关行业的工作经验。需要在商业办公区有一个实际的办公地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有怎样的流程呢?

8. 如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高管人员认定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并申请成为其会员,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信息,及时通知协会并补正变更登记内容,备案成立私募基金和管理私募基金,利用私募基金进行投资,依法解散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及时给基金业协会和投资者报送信息,协会对其实行自律管理。
自基金业协会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来,私募从业需“持证上岗”备受关注,大批私募大佬也纷纷加入从业资格考试队伍。
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二、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
 
三、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