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2024-05-19 17:15

1.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根据《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据此,1、合同中注明赵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甲、区人民法院可受理,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因甲区是债务人(被告)的居住地。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2.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应以泰顶汽车修理厂为被告卓越的汽车修理铺也该算上,这是一起民事诉讼案,卓越的汽车修理铺作为民事主体要为其行为负民事责任
2,常州市人民法院,金坛市人民法院
3,可由事故发生地的常州市法院管辖
4,上报由省级法院裁决确定管辖法院
5,先由省级法院裁决管辖法院,如果是作出判决的法院,维持原判;如果不是,没有法律效力。
个人见解

3.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王明处于原先地位。王亮处于被告地位。王恩义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地位。
2、诉讼应当中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3、是否准许应由法院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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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不可仲裁 仲裁条款无效【2】E县没有管辖权,协议管辖不符合规定无效【3】C县也没有【4】D县有 是合同的履行地【4】A县有管辖权,是被告住所地 想在B县管辖,就得按运输合同起诉货运公司,然后追加加工厂为独立第三人。因为按运输合同B县有管辖权

5. 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第一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此案中,刘某以前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再审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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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我个人认为人:
王小华的反诉不成立。理由如下:
1、反诉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而反诉与本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诉是买卖合同关系,反诉的不是买卖合同关系
2、王小华的行为应当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他以虚构事实来骗取A单位的装载车已经构成诈骗罪。
以上是我个人的意见。

7.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本案有5个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法院和原告/被告/第三人/鉴定人之间的审判法律关系;原告和被告的争诉法律关系。诉讼主体是:原告、被告和法院;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全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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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王明处于原先地位。王亮处于被告地位。王恩义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地位。
2、诉讼应当中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3、是否准许应由法院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