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2024-05-17 15:51

1. 项目融资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项目融资渠道通常有以下这些:银行贷款:银行贷款被誉为创业融资的“蓄水池”,在创业者中很有“群众基础”。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风险投资家以参股的形式进入创业企业。风险投资比较青睐高科技创业企业。民间资本:民间资本的投资操作程序较为简单,融资速度快,门槛也较低。创业融资宝:创业融资宝,是指将创业者自有合法财产或在有关法规许可下将他人合法财产进行质(抵)押的形式,从而为其提供创业急需的开业资金、运转资金和经营资金。该融资项目主要针对“4050人员”,以及希望自主创业的社会青年群体。贷款期限最长为半年。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表面上看是借物,而实质上是借资,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在融资平台里,明德资本生态圈算是比较靠谱的,不仅自己做投资,还有2400多家合作基金资源,并致力于帮中小企业提升经营水平,推动股权融资。如果你不确定哪个融资平台靠谱,建议来明德资本生态圈试试。如果你还有有关快速融资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的在线咨询按钮,直接跟老师对话交流。

项目融资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2. 项目融资的种类包括哪些?

项目融资的种类: 1、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的项目融资也称为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项目的经营效益。同时,贷款银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必须从该项目拥有的资产取得物权担保。如果该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受益不足以清偿全部的贷款时,贷款银行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 2、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除了以贷款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取得物权担保外,贷款银行还要求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行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但担保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所以称为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的参与者 由于项目融资的结构复杂,因此参与融资的利益主体也较传统的融资方式要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项目公司、项目投资者、银行等金融机构、项目产品购买者、项目承包工程公司、材料供应商、融资顾问、项目管理公司等。 项目公司是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并承担债务责任的法律实体。也是组织和协调整个项目开发建设的核心。项目投资者拥有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提供部分股本资金外,还需要以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形式为项目公司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租赁公司、出口信贷机构等)是项目融资资金来源的主要提供者,可以是一两家银行,也可以是由十几家银行组成的银团。 项目融资过程中的许多工作需要具有专门技能的人来完成,而大多数的项目投资者不具备这方面的经验和资源,需要聘请专业融资顾问。融资顾问在项目融资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项目融资的成败。融资顾问通常由投资银行、财务公司或商业银行融资部门来担任。 项目产品的购买者在项目融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项目的产品销售一般是通过事先与购买者签订的长期销售协议来实现。而这种长期销售协议形成的未来稳定现金流构成银行融资的信用基础。特别是资源性项目的开发受到国际市场需求变化影响、价格波动较大,能否签订一个稳定的、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产品长期销售协议往往成为项目融资成功实施的关键。如澳大利亚的阿施顿矿业公司开发的阿盖尔钻石项目,欲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由于参与融资的银行认为钻石的市场价格和销售存在风险,融资工作迟迟难以完成,但是当该公司与伦敦信誉良好的钻石销售商签定了长期包销协议之后,阿施顿矿业公司很快就获得银行的贷款。

3. 请问企业如何进行项目融资

顶目融资形式多,结捞灵活,是企业常男时一种融资手段项目融资是近些年兴起的一种融资手段,是以项目的名义筹措一年期以上的资金,以项目营运收人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形式。项目融资形式很多,也比较灵活,所以深受企业的欢迎。,专家认为,企业首先要寻找项目资金的来源,其次在项目融资过程中注重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寻找项目资金的来源北京某企业融资中心融资专家仰春玲说,一旦企业建立了项目融资公司,就必须策划项目的融资计划,而寻找项目资金的来源是其重点,他们必须拥有必要的技术专长、交际能力、成绩记录和创新的思维方式,要将多个出资单位组合在一起,同时考虑出资各方的利益。她说,项目融资发展到现在,主要运用于三类项目: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项目。第一,资源开发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铁、铜等开采业。项目融资最早就是源于资源开发项目。第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包括铁路、公路、港口、电讯和能源等项目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项目融资应用最多的领域,50投资北京INv巨sTB任一JING其原因是:一方面,这类项目投资规模巨大,完全由政府出资有困难;另一方面,商...... (本文共计2页) [继续阅读本文] 赞

请问企业如何进行项目融资

4. 什么是融资?融资与股东投资有区别吗?与社会集资有区别吗?

融资与股东投资的区别:
1、范围不同
融资范围比较大,而股东投资的范围较小
2、方式不同
融资是指从企业外部筹集资金的方式;投资是以其资产购买有价证券或向其他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等注入资金
3、特点不同
融资的资金在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流动;投资是一种以权利为表现形式的资产
融资与社会集资的区别:
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即向两个人(含)以上获得资金。
2、融资是通过1个人(含)以上获得资金
融资:从狭义上讲,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

扩展资料:
社会集资基本形式:
1、股份集资。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自有资金或扩充资金实力,用于发展生产、扩大经营。
2、集资联营。包括企业之间、地区之间、部门行业之间、城乡之间的联营,收益分配大多采取分红制。
3、合伙经营。城乡居民个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合伙人既是企业的投资者,又是企业的经营者。
4、以资带劳。以出资入股作为进企业就业条件,是乡镇企业较普遍采用的方式。
5、利用商业信用。以赊销预付、补偿贸易等商业信用形式筹集资金,以短缺产品换取交易对方的资金。
6、直接借贷。借款人发行债券,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到期还本付息,购买债券者不承担企业清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集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

5. 工程项目融资的参与者都有哪些

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项目主办人和投资人、项目公司、贷款人与借款人、工程承包人、项目设备与原材料供应商、项目产品购买人、信托受托人、项目融资保证人与保险人、专业性顾问机构等。拓展资料项目融资参与者具体介绍如下:一、项目主办人和投资人项目主办人(Sponsor)是指对于建设项目担当领导、发起和前期组织职责的借款方当事人(不一定为借款人),它通常由项目所在国的政府机构或企业组织担任。项目投资人是指对于拟建设项目(或项目公司)共同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当事人,它们通常为项目所在国的企业组织和有关的外国企业组织。在许多情况下,项目主办人也同时为项目投资人,但此并非要。二、项目公司在多数国际项目融资中,项目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方式组成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指直接实施项目投资,并直接拥有项目资产的财产权和项目营业权的公司组织。项目公司的一般特征在于:1、它仅为特定项目建设而设立,仅对该项目投资,并仅拥有该项目的资产、负债和营业;2、它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3、根据不同融资项目的要求,它可能同时为借款人及拟建项目的经营管理人, 但从国际项目融资的实践来看,组建项目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便于控制拟建设项目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而非令其担任项目的经营管理人。三、贷款人与借款人国际项目融资的贷款人通常是对拟建项目提供协议贷款的国际性商业银行或由多家商业银行组成的贷款银团;但由于具体的国际项目融资方式不同,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以证券化方式融资的项目中), 实际上是由负责组织国际信贷融资的金融中介机构代替贷款人参与项目融资。国际项目融资的借款人通常为项目公司, 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项目主办人或项目投资人。在同一项目融资中,可以有几个借款人,它们可以是具有相同职责的共同借款人,也可以是依不同职责使用融资的其他当事人(如工程承包公司、原材料或设备供应商、产品购买人等)。四、工程承包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工程承包人是指依据工程承包合同负责以约定价格、约定期限和约定工程质量完成拟建项目工程的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承包人通常以竞标方式确定,依其责任,它可分为负责项目管理和工程峻工的总承包人(通常由国际性工程承包公司担任)与接受分包的各分包人;依其工作内容,它又可分为工程设计承包人、工程施工承包人、工程安装承包人、工程监理人、工程金融管理人等。国际项目融资中的工程承包由一系列复杂的合同文件构成,其基本作用在于锁定工程造价、完工期限与工程质量标准,以实现“交钥匙项目”之目标;为限定工程完工风险,其违约控制与索赔条款规定严格。五、项目设备与原材料供应商国际项目融资中的供应商是指根据项目设备和原材料供应合同,向拟投资项目定期或长期售卖项目设备、提供能源供应或提供原材料供应的销售商。根据项目结构和相关合同的安排,供应商向项目公司或工程承包人售卖项目设备、能源或原材料之价款可以由贷款方信托受托人以贷款定期支付,由此形成项目公司的信贷购买;也可以由供应商按照出口信贷方式延期收款,由此形成供应商向项目公司提供信贷融资。在国际项目融资实践中,国际贷款人往往将借款方购买其本国设备或原材料作为承诺贷款的重要条件,这不仅支持了本国企业的产品出口,而且具有分散项目融资风险的作用。六、项目产品购买人项目产品购买人是指根据项目产品购买合同或使用合同,将长期购买项目产品或长期使用项目设施的商业当事人。典型的项目产品合同通常采取“提货即付款”合同及“或提货或付款”合同形式;其作用在于对项目融资提供信用支持;购买人通常是具有批售能力和资金实力的批发商,在我国的项目融资实践中, 往往由项目主办人或者政府机构(如在交通运输或电力项目中)承担项目产品购买人责任,该项购买具有预定承诺性质。由于项目产品购买是项目融资信用保障结构的一部分,故购买人实际上在项目融资谈判阶段即已介入项目。七、信托受托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受托人是指根据信托文件,负责管理设为担保的项目资产、项目收入和现金流量的独立金融机构。在国际项目融资中,项目资产担保和现金流量担保是项目融资信用保障结构中重要的部分,这在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的情况下表现得典型。根据信托文件,信托受托人一方面负责对设为担保的项目资产进行直接管理或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将负责以独立帐户托管项目现金流量或其中的受托管理部分,确保其中的可还贷部分首先用于清偿债务,其通常的支出顺序为:生产成本支出、折旧还贷支出、管理费用支出、财务费用或贷款利息支出、税收支出、偿还贷款本金、利润分配。八、项目融资保证人与保险人在国际项目融资中,贷款人除要求以项目资产和项目现金流量为担保外,有时还要求项目公司或项目主办人提供信用性有限担保,此种就一定信用数额提供有限担保的当事人为项目融资的保证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保险除工程保险和项目财产保险外,更重要的是对项目所在国可能发生的战争、内乱、国有化、法律变革、外汇汇率变动等事件的保险,后一类保险通常由相关国家的官方或半官方保险机构承保。除上述之外,在某些国际项目融资中,项目所在国政府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如项目主办人或项目投资人)对投资项目提供的运营特许、税收优惠特许、外汇汇兑特许和担保性承诺也对项目融资具有重要的信用保障作用。九、专业性顾问机构在国际项目融资中,通常须有许多专业性中介机构协助项目贷款人(融资顾问)或项目主办人进行工作,其中重要的是工程咨询顾问、财务税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国际项目融资中的工程咨询顾问通常负责协助项目贷款人或主办人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和项目风险预测;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财务税务顾问除负责财务审计工作外,还将协助贷款人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财务税务分析和现金流量预测;国际项目融资中的法律顾问除须对拟投资项目和环境进行法律分析外,主要协助项目贷款人和项目主办人确定项目融资结构,起草有关的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等。

工程项目融资的参与者都有哪些

6. 公司融资后,股权怎么分配

公司融资后,股权一般都是根据投入的份额来分配的,如果投入的不是实物,那可以根据评估价格、投资者的公认来确认份额,这样的股权分配一般都是投资者根据自己投资的比例所具备的发言权来协商,没有可比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协商。
以腾讯公司为例:
在创立之初,“五虎将”们一共凑了50万元,其中:马化腾为首席执行官,出资23.75万元,占47.5%,张志东为首席技术官,出资10万元,占20%,曾李青为首席运营官,出资6.25万元,占12.5%,许晨晔为首席信息官,出资5万元,占10%,陈一丹为首席行政官,出资5万元,占10%。
相较于固定的薪资,股权更具有长远的投资价值。一般来说,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合伙人手中的股权很有可能会翻好几倍,远不是固定薪资可以比拟的,创业者可以以此来说服和吸引优秀人才。
每个创业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同,股权的分配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方案。但股权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好的股权分配方式不仅可以使股东们的利益最大化,还能使股东们同心协力,一起把精力放在创业团队,促进公司更好的发展。



扩展资料:
天使投资提出一系列相关要求后,公司注册股票数量,内部核算每股价格。同时,所有股东的股票只占到总量的75%左右,由于创业公司没有相应的资金或者技术做抵押,剩下的25%部分用于以下用途:
1、创始人根据贡献拿到一部分股票作为补偿。
2、公司未来发展需要给员工发股票期权。
3、 公司重要的成员包括CEO,将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几个投资人的股份之和小于公司创始人的,不超过 30%。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联合创始人股权分配:五五分是最糟糕的做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分配

7. 关于企业项目融资的法律性质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1]
  编辑本段解读
  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一下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方建设性融资需求快速增长。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来对外融资,并逐渐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体看来,在地方政府缺乏规范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支持薄弱环节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2008年四季度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融资平台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6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发19号文件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财政部会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出台了《通知》,主要是对国发19号文件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的具体要求等。   2.有报道认为,近年来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主要是为了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属实?   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满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2008年四季度,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提出了包括4万亿投资计划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万亿元,地方政府配套1.25万亿元。为了解决地方配套资金来源问题,2009年、2010年中央代理发行了地方政府债券4000亿元,由地方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配套。除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外,地方还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据统计,2008年四季度以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中,来源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占10%左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主要用于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自主创新等方面公益性项目建设。   3.有媒体认为,目前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较大,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请问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确存在一定风险,但目前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一是从贷款增速看,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增速逐渐下降。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新增额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约三分之一,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二是从风险程度看,多数贷款项目能够产生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可覆盖贷款本息。另有部分贷款确实存在还款来源不足的问题,但通过变更贷款主体、增加押品或追加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其风险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这些贷款不会全部形成不良贷款,更不会全部成为损失。三是从风险抵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贷款拨备非常充足,拨备覆盖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达170%甚至190%。也就是说,即使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损失,也有足够的拨备进行抵补。四是从风险化解看,银监会正在督促各银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类管理工作。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补充抵质押等各种方式,也能够化解一些有问题的贷款。   4.请问当前如何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答: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一是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底数清楚;妥善处理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切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损失浪费;明确存量债务偿还责任,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防范道德风险。二是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清理规范;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三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要求,融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放贷管理,切实加强还本付息现金流缺失等各种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四是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严禁地方政府违反《担保法》等相关规定为各种融资行为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目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5.如何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答: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一是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二是要建立有效、审慎的信贷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清查规范工作,全面推进信贷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效、审慎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

关于企业项目融资的法律性质

8. 非法集资和项目融资有什么区别?

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是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种类的罪名,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两者之间还是又很大的区别,首先、两者在人数上有区别: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获得融资。2、融资,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包括一个主体)获得融资。其次,两者在行为上有所区别:1、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股东上限为80人,但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接受超过80人的投资,即可定性为非法集资。2、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上,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融资,比如通过证件和相关证明造假骗取银行贷款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