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中央银行证券买卖业务的意义

2024-05-06 13:02

1. 举例说明中央银行证券买卖业务的意义

中央银行证券买卖业务,是指一国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

(一)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是央行货币政策操作三大基本工具之一。
(二)央行买卖证券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影响金融体系的流动性,调控基础货币,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实现体系内流动性总量适度、结构合理、变化平缓和货币市场利率基本稳定的目标。
(三)货币政策中介指标的选择:数量指标和价格指标及其相互关系

举例说明中央银行证券买卖业务的意义

2. 中央银行证券买卖业务的意义是什么?

中央银行证券买卖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中央银行这种证券买卖的行为并不是为了营利,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买卖投放或回笼基础货币,影响金融体系的流动性,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实现体系内流动性总量适度、变化平稳、结构合理和货币市场利率基本稳定的目标。证券买卖业务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之具有操作灵活、主动性强等优点,其重要性已越来越受到重视。中央银行买卖证券是为了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不是为了赢利。中央银行买卖证券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次性买卖。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增加或压缩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时,就会一次性购买或出售某种证券,中央银行直到购足或售足为止。另一种是附有回购协议的买卖。中央银行即在购买时就定下协议,卖者必须在指定的日期按商定价格再购回所卖出的证券;反之.在出冉时,中央银行就在指定的时间按商定价格收回那些出售的证券。这种形式一般用于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的临时性调节。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的证券主要是政府债券、国库券以及其他市场性非常高的有价证券。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此,各国法律规定中央银行可以买卖的证券种类也不同。1.美国公开市场的证券业务:由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直接领导,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具体操作。从众多的证券交易机构中选择几十家初级交易商进行政府证券的买卖。操作方式主要有永久性储备调节,即单向的购入或售出债券;临时性储备调节,即通过回购协议和等量售出——购入交易进行双向操作。2.中国人民银行的证券买卖业务:1994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上海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外汇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通过融资券的买卖试行公开市场业务;1996年4月9日,才正式启动中央银行国债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工具是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政策金融债,交易主体是国债一级交易商,而不是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3. 在公开市场上,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目的在于什么

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进而调节宏观经济;与准备金政策和相再贴现配合;缓解财政收支造成的不利影响;协助政府的公债发行与管理。

证券买卖业务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之一,由于其具有操作灵活、主动的优点,其重要性有不断加强趋势。中央银行通过在二级市场上公开买卖各类证券(包括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等),可以释放和回收金融体系的流动性,调控基础货币,实现体系内流动性总量适度、结构合理、变化平缓和货币市场利率基本稳定的目标。

在公开市场上,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目的在于什么

4. 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形式是什么?

中央银行买卖证券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次性买卖。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增加或压缩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时,就会一次性购买或出售某种证券,中央银行直到购足或售足为止。另一种是附有回购协议的买卖。中央银行即在购买时就定下协议,卖者必须在指定的日期按商定价格再购回所卖出的证券;反之.在出冉时,中央银行就在指定的时间按商定价格收回那些出售的证券。一、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证券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二、证券实质上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证券的特点在于把民事权利表现在证券上,使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体现为证券,即权利的证券化。它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过程用证券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法律现象,是投资者投资财产符号化的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信用发达的一种标志和结果。证券必须与某种特定的表现形式相联系。在证券的发展过程中,最早表彰证券权利的基本方式是纸张,在专用的纸单上借助文字或图形来表示特定化的权利。三、因此证券也被称为“书据”、“书证”。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前进,尤其是电子技术和信息网络的发展,现代社会出现了证券的“无纸化”,证券投资者已几乎不再拥有任何实物券形态的证券,其所持有的证券数量或者证券权利均相应地记载于投资者账户中。“证券有纸化”向“证券无纸化”的发展过程,揭示了现代证券概念与传统证券概念的巨大差异。四、证券的活力就在于证券的流通性。传统的民事权利始终面临转让上的诸多障碍,就民事财产权利而言,由于并不涉及人格及身份,其转让在性质上并无不可,但其转让是个复杂的民事行为。证券持有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收益,这是证券持有人投资证券的直接动因。一方面,证券本身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反映了特定的财产权,证券持有人可通过行使该项财产权而获得收益,如取得股息收入(股票)或者取得利息收入(债券);另一方面,证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转让证券获得收益,如二级市场上的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证券持有人可通过差价而获得收益,尤其是投机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