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机构的机构特点

2024-05-17 05:12

1. 国际能源机构的机构特点

国际能源署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结构中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总部设在巴黎。理事会负责通过决议,每一个成员国的能源部门都在理事会中派有代表,由政府高级官员担任。一些重要的问题常常提交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国际能源机构的代表团讨论,代表团的成员是这些国家对外政策和能源部门的代表。业务管理则由国际能源机构秘书处负责,秘书处收集、分析信息,评估成员国的能源政策,编制预测报告,进行研究,并就能源领域的一些特别问题向成员国政府提供建议。秘书处由管理委员会任命的执行总裁领导,现任的执行总裁是法国人克劳德·曼德尔。常设部门和专门委员会有长期合作与政策研究部、能源研究和技术委员会、紧急情况部、石油市场部和非成员国办公室。这些部门由成员国能源领域的专家组成,并在国际能源机构框架内进行活动。国际能源机构实际活动的特点是,在国际能源机构框架下的集体能源安全体系中,跨政府的调节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能源安全被理解为“与合理价格相应的能源供给”。国际能源机构集体能源安全体系建立在国家间相互协调的原则基础上。1974年关于《国际能源纲要》的协议对这些原则作了详细规定。按照这些原则,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国必须拥有不少于90天石油净进口额的石油储备;此外,必须限制消费,在出现大规模供应中断的情况下,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必须动用储备,与其他成员国分享石油储备。依据《国际能源纲要》中所规定的义务,每一个国家制定本国的石油储备和管理制度,本国公司和国际公司参与这些机制的运行。欧盟在自身的框架内也建立了应对供应中断的反应体系,这一体系不但规定建立原油储备,而且还要求建立90天的主要石油产品储备。许多国家实际上拥有超过90天的储备。紧急情况部门检查并加强应对紧急情况的反应机制。此外,工业咨询委员会由大石油公司的石油供应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参加能源安全体系的工作。当一个或几个成员国的石油供应短缺,并且供给不足超过普通消费的7%时,可以启动国际能源机构石油储备再分配体系。根据义务,现有的石油储备按照一定的方案在承受损失的国家间重新分配。除了从储备体系中供应石油以外,还规定要降低石油消费水平,并定量分配石油消费。如果出现更大规模供应中断的威胁,石油再分配应由国际能源机构执行总裁加以管制,执行总裁在国际能源机构秘书处和工业供应协商部门的配合下开展活动。国际能源机构每一个成员国都有专门的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对石油储备再分配进行内部调节。

国际能源机构的机构特点

2. 国际能源机构的介绍

国际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IEA)是石油消费国政府间的经济联合组织。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其宗旨是协调成员的能源政策,发展石油供应方面的自给能力,共同采取节约石油需求的措施,加强长期合作以减少对石油进口的依赖,提供石油市场情报,拟订石油消费计划,石油发生短缺时按计划分享石油,以及促进它与石油生产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等。

3. 国际能源机构是什么?

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使西方经济遭受了沉重的打击。为了对付可能出现的新的石油危机,石油消费国政府间的经济联合组织——国际能源机构诞生了。1974年2月召开的石油消费国会议决定成立能源协调小组,以指导和协调与会国的能源工作。同年11月1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在巴黎通过了建立国际能源机构的决定。11月18日,16国举行首次工作会议,签署了《国际能源机构协议》,并开始临时工作。1976年1月19日,该协议正式生效。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其宗旨是协调成员的能源政策,发展石油供应方面的自给能力,共同采取节约石油需求的措施,加强长期合作以减少对石油进口的依赖,提供石油市场情报,拟订石油消费计划,石油发生短缺时按计划分享石油,以及促进其与石油生产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等。
国际能源机构的主要活动包括:(1)在出现石油短缺时,该机构在成员间实行“紧急石油分享计划”,即当某个或某些成员国的石油供应短缺7%或以上时,该机构理事会可作出是否执行石油分享计划的决定;(2)该机构要求各成员国保持一定数量的石油库存,即不低于其90天石油进口量的石油存量;(3)在加强长期合作计划方面,该机构采取了加强能源供应的安全,促进全球能源市场稳定,在节约能源上保持合作,加速替代能源的发展,建立新能源技术的研究与发展,改革各国在能源供应方面立法上和行政上的障碍等措施;(4)开展石油市场情报和协商制度,以便使石油市场贸易稳定和对石油市场未来发展有较好的信心,以及加强与产油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5)对能源与环境的关系采取应有的行动,如限制汽车、工厂和燃煤的火力发电厂的排放物,对较洁净的燃料进行研究;(6)定期对世界能源前景作出预测,供全世界参考。

国际能源机构是什么?

4. 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国

 根据取得成员资格程序上的不同,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可以分为签署国和加入国。(1)签署国。国际能源机构有16个签署国,分别为:奥地利、比利时、 加拿大、丹麦、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这些国家要么出席了1974年2月的“华盛顿能源会议”, 要么参加了布鲁塞尔“能源协调小组”,或者都参与了《国际能源纲领协议》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决定的起草工作。每个国家在签署11月18日《国际能源纲领协议》前,也参与了1974年11月1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的决定。上述16国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签署国集团,之后的成员只适用于加入程序而不适用于签署程序。在《国际能源纲领协议》正式生效之前,该协议暂时适用于所有签署国。(2)加入国。理事会应依多数决定任何加入申请。”迄今,已有13国通过加入的方式成为了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如新西兰(1977年)、希腊(1977年)、挪威(1974)、澳大利亚(1979年)、葡萄牙(1981年)、芬兰和法国(1992年)、匈牙利(1997年)、韩国和捷克(2001年)、斯洛伐克(2007)、波兰(2008)、爱沙尼亚(2014)。 秘书处由执行主任和一些必要的公务员组成,大约有140人,均来自成员国。执行主任由理事会任命,但任期并不固定。 秘书处包括五个办公室:经济、 统计和情报系统办公室,石油市场和紧急防备办公室,长期合作和政策分析办公室,非成员国家办公室,能源技术和研究与发展办公室。秘书处的建立及其运作是由理事会依多数所做出一切必要的决定来进行的。秘书处应履行《国际能源纲领协议》所规定的职责和由理事会所委派的任何其他职责。执行主任和秘书处的公务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并不代表其本国,而应对国际能源机构负责并向该机构的有关机关报告。值得注意的是,理事会还设立了“国际能源署争端解决中心”。它负责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石油买卖双方之间的争端,或者在执行紧急石油分享计划期间因石油供应交易而引起的石油交换方之间的争端。其管辖权来源于有关当事方提交的明确接受其管辖的声明。争端解决中心的仲裁程序规则,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相关规则类似。

5. 国际能源组织的介绍

国际能源组织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1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家间能源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拥有26个成员国。该组织长期致力于协调国际能源政策、加强各国间能源信息交流、开展国际技术合作与提高全球能源安全性。

国际能源组织的介绍

6. 国际能源组织的简介

ECES(蓄能节能)委员会是IEA的能源技术研究委员会之一,主要负责研究能源保护和蓄能技术,并负责通过蓄能政策、技术、市场及标准信息的交流和讨论,提高蓄能技术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方面的积极作用,并在世界范围内推进蓄能技术的应用。

7. 国际能源机构的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1974年(甲寅年)2月召开的石油消费国会议,决定成立能源协调小组来指导和协调与会国的能源工作。同年11月1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在巴黎通过了建立国际能源机构的决定。11月18日,16国举行首次工作会议,签署了《国际能源机构协议》,并开始临时工作。1976年1月19日该协议正式生效。【宗旨】各成员国间在能源问题上开展合作,包括:调整各成员国对石油危机的政策,发展石油供应方面的自给能力,共同采取节约石油需求的措施,加强长期合作以减少对石油进口的依赖,建立在石油供应危机时分享石油消费的制度,提供市场情报,以及促进它与石油生产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等。【总部】在法国巴黎。

国际能源机构的基本信息

8. 国际能源署的机构职能

 该机构于1996年10月开始与中国建立联系,它认为和中国应当在许多领域加强合作,包括有效利用能源等方面,并邀请中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叶青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于1997年5月22~23日在巴黎召开的该机构部长级理事会会议。叶青表示,中国希望不断加强同国际能源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2015年11月18日,国际能源署2015年部长级会议上,中国成为国际能源署联盟国。  2005年,国际能源机构在卡特丽娜飓风影响美国石油生产后,于一个月内每天投放了2百万桶原油。2008年8月29日,国际能源机构宣布,如果飓风古斯塔夫对墨西哥湾油气设备造成严重破坏,将会投放战略储备。  国际能源署(IEA)近日发布的《电力转型:风能、太阳能和灵活电力系统经济性》报告指出,虽然长期来看,高比例(30%及更高)易变性可再生能源集成到电网中只需要增加很少的额外成本,但该成本取决于目前系统的灵活性,以及在长期内采取何种策略来加强系统灵活性。 报告指出,对于任何国家,在满足三种情况的前提下,将5%~10%的易变性可再生能源发电集成到电网将面临较少的技术性或经济性挑战:即必须避免不受控的本地易变性可再生能源部署“热点”,当需要时,易变性可再生能源必须有助于稳定电网,必须高效利用易变性可再生能源的预测。 易变性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目前的系统中实现并网水平是有可能的,灵活性电厂、电网基础设施和需求侧响应等资源已可应用。但进一步将并网水平增加到超过30%将需要变革系统,这一变革有三大主要需求:利用尖端技术,以系统友好方式部署易变性可再生能源,改进电力系统和市场的日常操作,最终向额外的灵活资源投资。变革的挑战取决于电力系统是“稳定”的,这意味着短期内不需要大量投资来满足需求;或是“动态”的,即短期内需要大量投资来满足增长的电力需求或替代老旧资产。 据该报告介绍,在如欧洲一些国家的稳定系统中,现有资产基础将有助于提供足够的灵活性来进一步提高易变性可再生能源发电。但在缺乏需求增长时,在稳定系统中增加易变性可再生能源发电无疑将会对现有电源造成损害,并将整个系统置于经济压力下。 报告指出,稳定系统中的变革挑战是双重的:扩大新的、灵活系统,同时减少老旧、不灵活的部分。具有稳定系统的政府面临着严峻的政治问题,包括如何处理分布效应,特别是其他电厂在达到使用寿命前退役,谁来为处于困境的资产买单等。应对这些挑战只能通过决策者与产业界的齐心协力。 相反,在如印度、中国、巴西和其他新兴经济体等拥有“动态”电力系统的地区,风能和光伏能够成为满足不断增长需求的经济可行的解决方案。易变性可再生能源并网须从一开始成为优先事项。通过适当的投资,能够在部署易变性可再生能源的同时,从开始即建立一个灵活系统。新兴经济体拥有后发优势的机遇,并将获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