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红十会

2024-05-09 23:31

1. 南宁红十会

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路13号,创建于1933年,是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是南宁市白内障治疗中心和南宁市政府“复明工程”定点医院,也是南宁市医保定点医院。

历史发展
医院创建于1933年春,前身为中国红十字会邕宁县分会医院,1952年人民政府正式接管医院,改称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1966年曾改名为红卫医院,1973年恢复原名。1998年7月通过等级医院评审,成为南宁市首家二级甲等医院,1999年10月荣获广西“十佳”医院。

科室设置
医院设有内一科(心血管内科)、内二科(消化内科、呼吸内科)、内三科(神经内科)、内四科(泌尿内科、综合内科)、内五科(内分泌科、老年综合科)、外一科(普外、胸外)、外二科(泌尿外科)、外三科(创伤/微创骨科)、外四科(神经外科)、妇科、产科、儿科、急诊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康复科、ICU科、放射科、功能科、检验科等25个临床和医技科室。

南宁红十会

2.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的介绍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成立于 1988 年,是广西区内最早成立的高校红十字组织,她秉承了“人道、博爱、奉献”的宗旨,以红十字会特有的仁爱精神,在这个历史悠久的校园中展现了她的独特魅力。

3.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的组织概况

组织简介在名誉会长校党委王枬书记 、会长即校医院阳正强院长,还有担任副会长的校团委书记的带领下,以及红十字会干部的组织下,加上广大同学们的积极参与,该校红十字会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无偿献血促进奖”,并作为全国高校的代表在大会上发言;今年又被评为全区学校红十字会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作为该校唯一具有国际背景的群众社团组织,校红会也是校内群众参与性最广泛的组织之一。现全校,包括研究生、“ 2+2 ”项目专业的学生、中专生在内的全体学生中, 40% 以上的都是红十字会的会员,虽然组织机构庞大,成员广泛众多,但是组织内各项事务井然有序,分工明确,活动丰富而具有特色;总会下属的各学院分会作为直接联系会员的纽带,以爱心工程为出发点,以会员利益为中心,以活动开展为内容,积极团结会员,开展活动,将红十字会的宗旨、精神贯彻到底,将爱传播到校园的每个角落。本学期校红会更突出“人道、博爱、奉献”的宗旨,将整个工作思路概括为七个字:“一体两翼三工程”。“一体”就是突出红十字会的工作主体。即重点做好与红十字会息息相关的工作,如校运会的急救及按摩队,校园卫生保健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以及组织红十字会服务队深入社区,把“卫生”带到社区的系列活动。“两翼”,就是要维护好两个传统品牌工作,一是“无偿献血工作”,二是“救助救护知识的普及工作”,校红会不仅将此两项做为组织的品牌,而且加大了力度,拓展了宣传宽度,无偿献血工作作为历年来该校红十字会的品牌,已多次在市、区,乃至全国都受到了表扬,而今年校红会更加强了工作力度,力求做到“四加强”,加强无偿献血的常规化建设、宣传工作、服务工作及宣传营销工作,而救助救护知识普及工作将组织急救表演队深入社区,中小学生甚至农民工中,更进一步向民众普及救助知识。而这一计划中,校红会特别推出了“三工程”,即“博爱工程”,“生命健康工程”、“救助工程”,三个工程主要围绕贫困女大学生、老年人、白血病患者等社会弱势群体开展活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校园捐赠程序,协助志强社实施“金凤计划”,开设专门由红十字会组织的校园讲座系列等等。可以说,各项活动都以展示红十字会的特色为主体,都充满了“人道、博爱、奉献”的红会精神。十月 30 日 ,即 2006 年的重阳节,红十字会组织了一场非常盛大的关爱老年人的重阳活动。本市各大社区的老人,包括该校离退休老教师都会参加,并在红十字会员的带领下,通过登高一展老年人的夕阳风采。校红十字会不仅大面积进行活动策划、宣传及组织,在工作中拼出自己的特色、品牌及组织效应,提高了在校园中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而且,这个组织更是下大力气整合人才队伍,不仅从各分会挑选干部骨干,更是做出了干部培训计划下决心将总会与分会的干部队伍的造成一支有素质、有内涵、有能力的精英队伍,而对于红会的广大会员,则从平时的活动中锻炼人才、培养人才,建立人才信息库,全面提高会员素质,在吸收人才、综合利用人才的同时,也源源不断地向班级、向学院、向学校输送人才资源,为学校建设贡献人才力量!校红十字会的全体成员在校领导教师的关怀和鼓励下,正积极地朝着自己的目标前进,他们以团队精神,做社团事业,努力发扬红十字的“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积极实施重点工程,出精品,创品牌,将红十字会打造成为该校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阵地,开创该校红十字会爱心工作的新局面!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的组织概况

4.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的品牌活动

 内容包括积极开展献血、征募骨髓捐献志愿者、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等。“无偿献血活动”是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的品牌活动之一,无偿献血活动真正体现了当代大学生的热情与无私奉献精神。校红十字会还将每年的3月和11月定为“广西师范大学学雷锋无偿献血活动月”。同时,在每周二、周四还制定了校红十字会会员献血时间,献血点遍及全校各院系。近年来,广西师范大学献血人数和献血总量居当地各单位之首。例如,在2006年广西师范大学第27次无偿献血中,学校参与无偿献血人数达1032人,献血总量达208990ML,为血站和急需血的患者带来了很大的帮助。在组织造血干细胞宣传及捐献活动方面。为了拯救不幸的人们,校红十字会在开展无偿献血活动的同时也积极宣传征集志愿捐献组织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配合桂林市中心血站建立了广西师范大学志愿捐献组织造血干细胞志愿者的资料库,以便在资源紧缺时能够第一时间联系到志愿者对患者进行救助。在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方面。校红十字会特定于每年的12月1日面向全校师生举行“防艾控艾及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健康工程”内容包括进一步弘扬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充分利用校医院的资源,通过针对相关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地编写及发放系列健康知识手册、举办专家生理健康讲座、通过校园媒介开办健康教育专栏、举办慈善晚会、策划健康知识大赛等形式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同时,校红十字会还定期开展宣传远离毒品、远离烟草的宣传活动,从而增进对毒品危害的理解,提高同学的自我保护意识。

5. 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的荣誉

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是国家级爱婴医院,1998年7月通过等级医院评审,成为南宁市首家二级甲等医院,1999年10月荣获南宁市第一家广西“十佳”医院。近十多年来,医院共有10多项科研成果通过鉴定,并获区、市各类科技进步奖,多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各种医学刊物上发表或在各种学术会议上交流、获奖。

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的荣誉

6.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设立的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本办法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三条  本自治区区域内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交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红十字会给予支持、资助和监督,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红十字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所在的行业和单位应当为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第五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范围和办法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红十字标志。第六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遵循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红十字会以及外国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第七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各行业和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根据需要可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地方红十字会指导所在行政区域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的工作。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成立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组织,吸收热心为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志愿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筹措、储备救灾救助款物;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和防病知识,提高群众自救能力,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对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培训;
    (四)组织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与社区服务;
    (五)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六)指导学校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七)兴办与红十字会宗旨相符合的社会福利事业;
    (八)建立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九)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部署,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十)开展寻人服务等其他人道主义活动;
    (十一)遵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事宜。第十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依法建立红十字基金会。
    红十字会接受国内外捐赠的款物用于社会救助、公益事业和红十字事业。
    红十字会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接受捐赠者的监督。第十一条  救灾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款物,根据其来源,在征得捐赠者同意或者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可用于灾区恢复重建或者转为红十字会备灾之用。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对不适合救灾救助的募捐物资,经征得捐赠者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以调剂为适合救灾救助的款物,并接受捐赠者和上级红十字会的监督。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红十字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红十字会经费的其他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红十字会动产、不动产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开展救灾救助募捐活动。
    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兴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可在机场、车站、宾馆、商场、公园、货币兑换处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可以设立用于救灾救助的物资募集接收点。第十五条  对储存、转运、使用救灾物资过程中所产生的附加费用,由受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7.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设立的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本办法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三条 本自治区区域内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交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红十字会给予支持、资助和监督,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红十字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所在的行业和单位应当为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第五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范围和办法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红十字标志。第六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遵循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红十字会以及外国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第七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成立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组织,吸收热心为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志愿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筹措、储备救灾救助款物;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和防病知识,提高群众自救能力,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对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培训;
  (四)组织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与社区服务;
  (五)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六)指导学校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七)兴办与红十字会宗旨相符合的社会福利事业;
  (八)建立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九)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部署,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十)开展寻人服务等其他人道主义活动;
  (十一)遵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事宜。第十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依法建立红十字基金会。
  红十字会接受国内外捐赠的款物用于社会救助、公益事业和红十字事业。
  红十字会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接受捐赠者的监督。第十一条 救灾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款物,根据其来源,在征得捐赠者同意或者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可用于灾区恢复重建或者转为红十字会备灾之用。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对不适合救灾救助的募捐物资,经征得捐赠者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以调剂为适合救灾救助的款物,并接受捐赠者和上级红十字会的监督。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红十字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红十字会经费的其他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红十字会动产、不动产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开展救灾救助募捐活动。
  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兴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可在机场、车站、宾馆、商场、公园、货币兑换处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可以设立用于救灾救助的物资募集接收点。第十五条 对储存、转运、使用救灾物资过程中所产生的附加费用,由受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国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物资、设备,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给予减免税和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10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