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问题

2024-05-17 19:40

1. 经济法问题

(1)该题是普通合伙企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

(2)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杨某、李某、陈某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对三人其中的一人要求偿还,也可以要求三人一起偿还。三人中的一人赔偿的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其余两人索偿。
(3)理由不成立。普通合伙企业,退伙人对于在自己退货前发生的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普通合伙企业在内部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摊合伙债务。但是要分清在李某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是多少,好分配责任。

经济法问题

2. 经济法问题

十一:答:不正常,目前,在“调结构”的背景下应对通货膨胀,物价管制并不是最佳选择。我认为,目前可以考虑采取综合措施,一是继续提高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率,配合加息;二是将人民币适当升值与减税相结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减轻百姓税负;三是进一步加强和加快医疗、教育、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提高。控制物价上涨的措施,具体可能包括限价、“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价格补贴以及严惩囤积居奇等。在经济法律的角度,我认为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市场竞争也是必要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原则。这样物价才能长久稳定下来。
十二、答1、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2、答: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外合资企业按投资比例分担风险和亏损。
3、有2万元建议开办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金的问题。还可以开办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具体数额法律并为强制性规定。3万元除了开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还可以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股东出资达到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 经济法问题

(1)①股东会议选举王某担任董事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监事王某是不能担任董事的。
  ②股东会议作出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原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该公司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所有的公司均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A公司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为2100-500=1600万元,转增前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法定公积金所占比例为1600/6000=26.67%,高于25%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4)A公司总经理为他人经营业务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因此,A公司总经理未经股东会的同意为他人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业务是违法行为。A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其从事该营业活动的10万元收入收归公司所有。

经济法问题

4. 经济法问题

(1)甲所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交易行为有效,公司章程属内部约定,无对外效力。
(2)刘某所受损害应该由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因为王某、李某是公司员工,而且在工作中将盆花碰落砸在行人刘某的头上。

5. 经济法问题

(1)承租方月付累计两期或季付一期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及时支付,构成严重违约;
(2)甲公司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因为承租方存在上述的严重违约情况。此时,甲公司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解除合同之日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未于合同解除之日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占有期间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该期间自解除合同之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返还出租人之日止,损失赔偿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标准计付)。
(3)丁公司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当承租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出租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不属于破产财产。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5)不属于破产财产,因为甲公司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该设备不属于乙公司所有。

经济法问题

6. 经济法问题

从一个案例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案例分析
   
2003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一份,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手机8万部,价款总额为2.8亿元。该协议的履行期限为四个月,履行方式为
分期付款,先款后货。A公司先后支付预付款1.72亿元,余款1.08亿元未付。自协议签署近一年的时间,因为非典等市场因素,A公司没有依约提货。
2003年12月,A公司向B公司发出发货通知,此时每部手机价格从3400元降至1700元,B公司将价值9129万元的53700部手机,发给A公
司。截止2004年3月31日,A公司在B公司处尚有预付款49194392.5元。就《合作协议》履行产生的损失问题,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最终解
决方案《备忘录》。约定:A公司承诺补偿B公司3500万元损失,B公司返还A公司预付款14194392.5元(该款已依约返还给A公司)。但在
2005年10月,A公司突然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归还其预付款350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并主张B公司的母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B公司亦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依照《备忘录》之约定返还损失3500万元。本案一审法院判处B公司返还A公司预付款3500万元,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
利息。A公司向B公司公司赔偿损失1167万元。C公司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没有支持A公司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主张,基于双方签订的《备忘录》,一审法院动用自由裁量权,以缔约过错为由,裁量B公司和A公司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并驳回了B公司的反诉请求。基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判处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
   
在上述案例中,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备忘录》的效力问题,二是本案是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其中《备忘录》的效力在本文不作讨论,本文着重分析上述案例是否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审法院基于以下三点认定C公司作为B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A公司的利益:第一,C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了B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是C公司实际操纵了《合作协议》的签订与履行;三是C公司与B公司通过大量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导致B公司持续亏损,丧失偿债能力,严重侵害了债权人A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
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
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这一制度体现于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到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时,应符合三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就被告而言,应只限于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积极的控股股东。在上述案例中,C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行为要件: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该滥用行为主要包括两类: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和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
   
1.关于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
   
上述案例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所以不涉及C公司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情形。
   
同样,C公司也不存在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义务的情形,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的交易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其一是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的阶段;其
二是在发生变故后双方处理合同善后事宜的阶段。后一阶段即《备忘录》,其性质可以视为是双方就解除原来的《合作协议》而重新确定其权利义务,是双方当事人
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如前所述,B公司基于《备忘录》占有这笔预付款是取得A公司同意的,属合法占有,不
构成不当得利。B公司不仅不用支付利息,还可以主张债务抵消。在债务抵消后,B公司即对A公司不承担债务。既然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C公司就失去了利用公
司法人格逃避债务的前提。
   
2.关于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
   
上述案例中A公司并未提供任何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C公司实际控制了B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B公司与C公司亦不存在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的情况,因此并不具备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B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要件。
   
(三)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上述案例中,C公司未严重损害A公司利益。
   
《合作协议》不能履行导致的并非是A公司单方损失,B公司亦遭受严重损失。正因为此,双方经多次协商才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以部分履行的《谅解备忘
录》。备忘录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业已给双方造成损失,尤其是B公司损失严重的情况下,对预付款结算和损失进行的最后了
结。在双方债务抵消后,B公司即对A公司不承担债务,所以谈不上B公司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退之,即使否认了备忘录,B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法人,并非B公司的分公司职能部门,其返还被B公司3500万元预付款的义务只能由其单独承担,C公司不应对其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关于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思考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独立责任和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规则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不可动摇。而通过适用揭开公司面纱,仅是修复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
东有限责任之缺损,绝不是要将其摧毁。因此,涉及到“公司人格否定”,当属非常严肃,国外立法和司法尚且掌握不一,我国更缺少司法实践,特别是判例,立法
只是超前笼统地予以规定,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贵院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诸如何为“滥用”、何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均无严格标准。因此,在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不可滥用法律。

7. 经济法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合伙协议属于内部协议,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2、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应当得到其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乙的质押担保行为无效,因乙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用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得到全体合伙人同意;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有效,因丙是有限合伙人。

4、甲、乙、丙、丁共同承担,丙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丁以退伙时取得的财产为限,甲、乙承担无限责任。

5、企业应当变更组织形式,企业已无有限合伙人,应当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经济法问题

8. 经济法问题

答案:

1、C  
2、B  
3、C  
4、C 
 5、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