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2024-05-14 02:46

1.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本市法律援助工作,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三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和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监督和检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等法律援助日常工作,指导各街、镇司法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 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支持和指导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和老龄工作委员会为维护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第六条 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法律援助业务经费。

  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包括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培训、翻译、鉴定等经常性专项经费。

  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按照广东省的补贴标准和上年度办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数量核定,实行据实支付和结算。第八条 每年的11月9日为本市法律援助宣传日。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宣传日应当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为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第十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和处理;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第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证件、证明材料。

  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一)由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的人员;

  (二)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已获得司法救助的人员;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待遇的农民工;

  (四)义务兵;

  (五)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员;

  (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的其他人员。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案件审判地的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除基层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在本市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按照诉讼阶段由案件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第十四条 除刑事诉讼案件以外的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区、县级市劳动、人事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其他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首次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第十五条 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以外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当事人因该事项的后续法定程序继续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已办结该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继续受理。第十六条 各街、镇司法所应当接收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所在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2. 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

《办法》将公共法律服务定义为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满足各类主体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办法内容: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建设现代法律服务业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满足各类主体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服务、律师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服务、调解服务、法律顾问服务、仲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服务等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工作以及相关活动。第四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有效供给,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经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全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监督、指导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信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法学会、法律服务有关行业协会等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投资、捐赠财物、资助项目、赞助活动、设立公益基金和提供产品、服务等形式,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捐赠财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条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包括市司法行政部门设置的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区司法行政部门设置的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等。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其他场所设置。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依托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的场所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可以依托镇(街)司法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可以依托村(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设置。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并统一制定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工作规范。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应当明确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提供主体等,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调整。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3. 广州市法制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政府法制办法制研究中心,为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直属的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承办市法制办交办的综合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和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对立法项目进行论证或组织论证;协助市法制办组织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翻译和审定其外文版本;配合市法制办完成综合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宣传工作,负责建设、更新及管理法制办网站,编辑《广州政府法制》;组织有关法制专题研究和法律课题调研;撰写法律研究论文;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法律服务项目;收集信息、开展培训咨询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等。该中心配事业编制14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内设综合调研部、规章译审部、规章编纂部。配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室正副主任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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