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法律风险

2024-05-12 22:08

1. 股权投资法律风险

1、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
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风险: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虚假出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非货币财产出资防范措施:注意出资协议的约定,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2、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法律风险: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公司法解释三规定,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要注意“零对价”受让股权的风险。
防范措施: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
受让协议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证清单。受让方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获得预期的收购对象,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即锁定风险。协议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在一定期间内,如承担了或有债务,则用预留的款项承担。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股权投资法律风险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股权投资是具有一定得法律风险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股权投资的时候注意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时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要明确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在举证方面的困难。

股权投资法律风险

2. 股权投资法律风险有哪些

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简要股东虚假出资会判刑吗
股东虚假出资会触犯刑法。虚假出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构成虚假出资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二、虚假出资有哪些法律责任?
公司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以及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表现形式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等;
2、法律责任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股东虚假出资的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股东虚假出资的涉嫌虚假出资罪,情节严重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出台了公司法解释
(三),该司法解释拓宽了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第一,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原来的公司法则无此规定;第二,规定了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规定了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风险: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虚假出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非货币财产出资防范措施:注意出资协议的约定,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法律风险:
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
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公司法解释三规定,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要注意“零对价”受让股权的风险。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
1、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
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3、国资权益流失。
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4. 股权投资有什么风险

法律分析:股权投资必须注意的五大风险:一、投资决策风险。二、企业经营风险。三、资本市场风险。资本市场风险主要指政策带来的风险,政策发生变化,风险随即产生。四、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知识产权上的法律问题上。五、执行风险。执行风险的影响因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 股权投资有什么风险

股权投资的风险如下:1、 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知识产权上的法律问题上;2、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定位不准和决策程序的遗漏上;3、 企业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经营风险;4、 执行风险。主要表现在时间上;5、 资本市场风险。这里的资本市场风险主要指政策,如财政政策、行业政策、货币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带来的风险。股权投资的方式如下: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投资有什么风险

6. 股权投资风险是什么?

1、投资决策风险。
2、企业经营风险。
3、资本市场风险。资本市场风险主要指政策带来的风险,政策发生变化,风险随即产生。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知识产权上的法律问题上。
5、执行风险。执行风险的影响因素。
一、债券的风险是什么呢
1、违约风险:指发行债券的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而给债券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指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出售债券的风险,也就是可能出现的想买买不到或想卖卖不了的情形。
3、价格波动风险:受供求等因素影响,债券价格实时波动。
二、私募证券存在哪些风险
私募证券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证券,其审查条件相对较松、投资者也较少、不采取公示制度。
风险如下:
1.价值评估带来的风险。
2.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风险。
3.委托代理带来的风险。
4.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风险管理:
1.合同约束机制事前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2.分段投资。
3.约定股份调整条款来控制风险。
三、中小企业融资有什么风险
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一是互保法律风险。二是受迫保证法律风险。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防范技巧:1、强化企业经营者的法律风险意识,培养员工的法制观念;2、建立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查机制;3、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风险;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7. 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原因。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原因: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原因: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原因
风险原因:
(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
(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原因
风险原因一: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险原因二: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
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一、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原因。
个别集团因投资领域庞杂、投资层级过多、决策程序不规范,资金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员、不参与管理,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
分类风险:根据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
第一类是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第二类是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二、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原因。
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
风险原因: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中对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间系连带责任,故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倾向于把所有的股东都作为被告,故即使国有企业仅持有1%的股权,也可能会先承担100%的责任以及向其他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三、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原因
风险原因: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
近年来,不少企业由于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规范化操作、短期投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因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诉讼、仲裁的败诉率也较高。

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原因。

8. 股权投资风险有什么呢

股权投资具有下列法律风险:1、很有可能出现虚假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等现象;2、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3、股权投资的其他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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