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的基本原则叙述有误的是

2024-05-17 19:4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的基本原则叙述有误的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的基本原则叙述有误的是【提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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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的基本原则叙述有误的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3. 医师法修法基本原则包括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一、医师首要遵循的原则是什么:1、我国医学道德基本原则的内容是“救死扶伤、防治疾病,实行社会主义的医学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2、其中“救死扶伤、防治疾病”是社会主义医药卫生事业的根本任务和对医务人员的要求,也是医务人员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途径和手段。3、体现了医学道德对医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医学的科学性与道德性的统一“实行社会主义的医学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公德对医学职业的要求。二、医师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防病治病。防病治病从宏观层面指明了医学服务必须承担完整的医德责任,即无论医务人员身在哪一个工作岗位,无论医疗卫生单位属于何种性质,都必须肩负起防病治病的使命。(2)救死扶伤。救死扶伤是临床医疗服务的首要道德职责,即所有临床医务人员都应把病人的生命和健康放在第一位,为病人谋利益。(3)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这个原则中处理好医学人际关系必须遵循的最普遍、最现实的底线要求。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集古今中外医学人道精神之大成,也是对革命人道主义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它要求对人的生命加以敬畏和珍爱,对人的尊严予以理解和维护,对病人的权利给以尊重和保护,对病人的身心健康投以同情和关爱。三、医师基本准则的内容:(1)以人为本,践行宗旨。以人为本、践行宗旨是最基本的医德准则。以人为本就是要在医疗活动中尊重人的价值,强调病人的中心地位,是医学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践行宗旨是指践行救死扶伤这一医学服务的最高宗旨,是医务人员应该承担的基本职责。(2)严谨求实,精益求精。严谨求实、精益求精是医务人员在学风方面应该遵循的医德准则。医学发展日新月异,社会公众的健康需求不断提高,医学模式正在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这些都要求医务人员终生学习,培养全面、高超的业务素质。(3)尊重患者,关爱生命。尊重患者、关爱生命,是医务人员处理医患关系时应该遵守的重要医德准则,这一准则首先要做到平等待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条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弘扬 “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的;(五)因医师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执业注册不满一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医师法修法基本原则包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实施时间是2022年3月1日起。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发布信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第五条  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爱护医师,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第五条 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

  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爱护医师,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将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科学设置有关评定、聘任标准。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

  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施行时间

1999年5月1,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起正式开始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将同时废止。新修订的《医师法》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1.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执业安全保护《医师法》在总则中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2.医师公共场所自愿实施急救免责《医师法》新增规定在紧急救治中医师的权利受到保护: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危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医师经医疗机构批准,可以立即实施医疗救助措施。3.完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法》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施行时间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文\x0d\x0a第一章 总则\x0d\x0a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x0d\x0a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x0d\x0a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x0d\x0a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x0d\x0a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x0d\x0a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x0d\x0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x0d\x0a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x0d\x0a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x0d\x0a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x0d\x0a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x0d\x0a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x0d\x0a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x0d\x0a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x0d\x0a(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x0d\x0a(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