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的分类及其性质

2024-05-17 05:29

1. 仓单的分类及其性质

仓单是仓储方出具的,载明持单人或权利人凭单可以在仓储方提取一定货物的权利凭证。实践中,根据制作仓单的机构是否为期货交易所可以把仓单分为标准仓单和普通仓单。标准仓单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并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商品入库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提货凭证。因其有期货交易所的信誉保证,其流通性、变现性较强。普通仓单则是期货交易所之外的仓储机构出具的,载明存货人或持单人享有提取货物权利的凭证。
从性质上讲,仓单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证券的文义性、无因性、流通性等性质。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仓单上应当载明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因此,仓单为记名证券。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记名提货单,是仓储公司开出的证明存放在仓储公司的某批特定货物为存货人所有,但需存货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公司提货的凭证。此种情况下,仓储公司是看人出货而非凭单出货,该记名提货单没有流通性,不可以作为仓单质押的标的,以此提货单质押借款,并不构成仓单质押,而是动产质押。
一、仓单交易
由于仓单交易是一种介于金融与商品贸易之间特定的交易形式,在我国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未经国家授权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仓单交易。
故此,仓单交易在我国有特定的解释,即就是:通过国家指定授权的商品交易市场所进行的仓单买卖。在我国能够从事仓单交易的市场(所)有:中国商品交易市场、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其中中国商品交易市场是国家指定的仓单交易的专业市场,其他三家交易所是期货交易所,只有在对期货合约进行交割时才涉及到仓单。期货交易中最终交收的就是仓单。
二、仓储费
决定仓储费用有三个因素:一是仓储费报价,二是入库单,三是出库单。做一张进销存日报表,第一栏为上期末结存,进货栏对应当日入库单的入库总数量,销货栏对应当日出库单的出库总数量,结存数量=上期末结存本日入库数量—本日出库数量,将每天的结存数量汇总乘以每天仓储费率即为汇总时间段的仓储费。

仓单的分类及其性质

2. 仓单包括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间。6、仓储费。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一、仓单主要包括哪些事项      根据《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二、仓单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仓单生效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不象提单那样可以通过背书流通转让。持有人将仓单转让给第三人时,须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作为证明仓储关系的有效凭证,其实仓单并不算是很简单的,其中比较重要的资料都是会记录清楚的,而通常情况下存货人就需要拿着这个仓单才能实际取货。关于仓单主要包括哪些事项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要是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3. 标准仓单的种类

仓-单是仓储方出具的,载明持单人或权利人凭单可以在仓储方提取一定货物的权利凭证。实践中,根据制作仓-单的机构是否为期货交易所可以把仓-单分为标准仓-单和普通仓-单。标准仓-单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并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商品入库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提货凭证。因其有期货交易所的信誉保证,其流通性、变现性较强。普通仓-单则是期货交易所之外的仓储机构出具的,载明存货人或持单人享有提取货物权利的凭证。      从性质上讲,仓-单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证券的文义性、无因性、流通性等性质。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仓-单上应当载明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因此,仓-单为记名证券。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记名提货单,是仓储公司开出的证明存放在仓储公司的某批特定货物为存货人所有,但需存货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公司提货的凭证。此种情况下,仓储公司是看人出货而非凭单出货,该记名提货单没有流通性,不可以作为仓-单质押的标的,以此提货单质押借款,并不构成仓-单质押,而是动产质押。

标准仓单的种类

4. 仓单它有哪些主要性质

1、仓单为有价证券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
2、仓单为要式证券
《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规定,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为物权证券
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仓单为物权证券。
4、仓单为**证券,不要因证券
所谓**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义务的范围以证券的文字记载为准。仓单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须依仓单上的记载主张权利义务,故仓单为**证券,不要因证券。
5、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和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仓储物的事实,它作为物品证券,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也可以背书的形式转让仓单所代表的权利。
一、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合同有什么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九百零九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5. 仓单的主要性质有哪些

法律分析: 1、仓单为有价证券; 2、仓单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为物权证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条 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的主要性质有哪些

6. 仓单的主要性质有哪些?

仓单的主要性质包括:1、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2、仓单须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具备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3、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为物权证券;4、仓单由保管人自己填发,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为自付证券。【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7. 仓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仓单应载明的内容包括:1、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限;6、仓储费;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8. 仓单的特征都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第910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此,从性质上而言,仓单应该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与仓储物同值的财产权利。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仓单具有如下主要性质:
(一)仓单是无因证券
所谓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证券的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
(二)仓单是要式证券
要式证券的基本要求是证券上所记载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通常而言,仓单上所记载的事项,也同样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应有必要的记载事项,否则,仓单不能产生效力。所以,仓单是要式证券。
(三)仓单是背书证券
背书证券,又称指示证券,是指凡是可以依据背书进行合法转让的证券。我国《民法典》第910条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由此可见,仓单可以通过背书加以转让,所以是一种背书证券。
(四)仓单是一种换取证券
换取证券又称自付证券、缴还证券,是指有价证券的签发人自己为给付义务后,权利人须将证券返还给义务人的证券。仓单由保管人在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签发,于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时由保管人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同时,要求存货人缴还保管人自己发的仓单。显然,仓单是一种换取证券。
(五)仓单是不完全物权证券
物权证券是以物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证券,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取得仓单后,也就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仓单发生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发生转移。因而,仓单又是一种物权证券。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仓单上权利的移转在背书转让时尚需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因此,仓单应当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