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胎的政策是什么时候实施

2024-05-05 12:50

1. 一胎的政策是什么时候实施

没有一胎政策,现在实施的是三孩政策,根据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符合条件的可以生育三个孩子。【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三(八)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一胎的政策是什么时候实施

2. 一胎政策什么时候开始的,一孩政策是谁提出来的

中国是很神秘的一个国度,有非常古老的文明,但也是世界上最早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80、90年代的夫妻只允许生一个孩子,后来开放了二胎政策后,夫妻就能生两个孩子了,主要考虑人口老龄化问题,那么一胎政策什么时候开始的,一孩政策是谁提出来的?
   
      
   
    中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的时间是1971年,不过说中国1980年才开始推行计划生育也没说错,因为中国的“一胎政策”确实是1980年推行的。那时候推行的“晚、稀、少”政策也很切合中国实际,比较容易让群众接受,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对于计划生育提倡实行“晚、稀、少”政策,可能很多人不太理解是什么意思,其实“晚”提倡晚点结婚,男的25周四,女的23周岁,“稀”则是表示生育两胎的间隔时间要在4年左右,至于“少”指的是一对夫妻只生两个孩子。
   
    一孩政策是谁提出来的?据悉提出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是计生之父田雪原,在讨论计划生育生一孩政策的初期,十多位专家都是不同意的,但是1979年,田雪原响应宋健等人约请,开始人口预测课题的研究,他们的研究成果表明,即便实行控制认可增长的政策,全国人口还是会增长很长时间。

3. 一胎是什么时候实行的

法律分析:没有一胎政策,现在实施的是三孩政策,根据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符合条件的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一胎是什么时候实行的

4. 一胎是什么时候实行的?

法律分析:
没有一胎政策,现在实施的是三孩政策,根据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符合条件的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5. 一胎政策谁提出的

法律分析:提出计划生育一孩政策的是计生之父田雪原。当初计划生育一孩政策在讨论初期十几位专家都不同意,但最后进入人民大会堂的两位专家--田雪原和宋健的说明下通过了人口政策。限制中国绝大部分民族的生育,主要针对民族是汉族的群众,将其限制为1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胎政策谁提出的

6. 二胎政策是哪一年开始实行的

人口专家在2004年、2009年建议取消独生子女政策,但并未被采纳。

2001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宝昌与复旦大学教授王丰提出放开二胎生育的建议。

2010年1月6日,国家开展实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试点工作。”



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国“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2015年12月2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独生子女政策将正式宣告终结,强制避孕节育也将成为历史。

7. 一胎政策什么时候开始的

已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注:高风险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这句话也不对,应该去掉,谁说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第二条: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注: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胎政策什么时候开始的

8. 一胎政策谁提出的?

法律分析:
提出计划生育一孩政策的是计生之父田雪原。当初计划生育一孩政策在讨论初期十几位专家都不同意,但最后进入人民大会堂的两位专家--田雪原和宋健的说明下通过了人口政策。限制中国绝大部分民族的生育,主要针对民族是汉族的群众,将其限制为1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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