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包括哪些

2024-05-12 03:21

1. 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包括哪些

1、债的履行。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2、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称为动方债权或主动债权、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反对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通常所说的抵销即是指法定抵销。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里规定的就是合意抵销。
4、提存。
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因而提存亦为债的消灭原因
5、债务免除。
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如:男女一方婚前向另一方有借贷,婚后可以因免除而使得债终止。
6、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法律上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这里所说的混同仅为狭义上的混同,即权利与义务的混同。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发生混同。
7、债务更新。
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例如,在债权出质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票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债也不当然消灭。

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包括哪些

2. 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

1、债因清偿而消灭。所谓清偿,指的就是履行债务。债的清偿,意味着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设立债的目的已经达到;当事人设立债的目的既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在实践中,清偿是债消灭最为主要的原因。
2、债因抵销而消灭。所谓抵销,是指同类已届履行期限的对待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的关系的条件:必须是对待债务。所谓对待债务,是指债的双方互为债务人,双方互负义务,即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他方的权利亦即一方的义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所谓同一种类的给付,是指履行的内容是相同的。同类的对待之债都已到履行期。
3、债因提存而消灭。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简言之,提存是指债务人以消灭债权为目的而将履行的标的提存于提存场所。提存的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货币。但对于不适合提交保管的物品,可经法定程序出售后,再将价款提存。不适合提存之物,通常有三种:体积数量过大、过多之物,如煤石草木陶瓷等;易于毁损灭失之物,如新鲜鱼肉,不易养育的动植物以及易耗、易燃、易爆等物品;消耗提存费用过巨之物。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规定:提存应于清偿地的提存所进行。如果清偿地没有提存所,受理的一审法院可应债务人的申请,为其指定提存所,或选任保管提存物的人,除债权人住所不明或无法通知外,提存人于提存后,应即通知债权人,否则提存不生效力。债务人经合法手续办妥提存后,从提存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即行终止,债务人已履行了其义务;债权人则对提存物保管人享有提取标的物的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毁损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其请求权消灭,提存物应收归国库所有。
4、债因混同而消灭。所谓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债因免除而消灭。所谓免除,就是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免除,债的关系即行消灭。经放弃后的债权,不得再收回。我国法律认为,免除属单方的法律行为,只需债权人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我国,免除一般只适用于公民之间所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就一般合同之债而言,当事人的死亡或消灭(指法人),只能引起债的主体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之债的消灭。但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可随着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转让或继承的。因此,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就随之而终止。此外,债权债务关系还可能由于其他原因而消灭,如合同的解除、行政命令、仲裁机关或法院的裁决以及意外事故使履行成为不可能等等。

3. 债务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1、债的履行。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
4、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5、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7、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一、借款合同该如何解除
借款合同解除的方法: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2、合同终止。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合同终止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时,合同关系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图而被消灭的行为;
3、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到期债务,相互享有债权,用自己的债权抵消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相同数额内消除;
4、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存款机关,消除合同项下债务的制度;
5、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债权。债权人可以免除部分债务或全部债务;
6、债权和债务属于一人,是指由于某一事实的发生,合同中原一方享有的债权和另一方承担的债务属于一方,使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

债务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4. 债权债务的消灭的情况

债务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市场习惯按质按量(即债所规定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金、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了完全的实现。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债因履行而消灭,是社会主义社会中消灭债的最主要、最正常的方法。这种方法是最能满足人们需求的,是任何违约金等罚则不能取代的。
1、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但有两项例外:
(1)在破产时债券人享有破产抵销权,均无须届清偿期
(2)主张抵销的一方的债权到清偿期对方被抵销之债权没到清偿期的也可以主张抵销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例如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而发生的债权,加害人一方不得主张抵销。
注意:主张抵销之一方的债权必须没有过诉讼时效。对方的债权过诉讼时效仍然可以抵销。
5、抵销的方法:需要向债权人做抵销的意思表示(不以被抵销一方的同意为必要),抵销权人主张抵销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该通知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行政命令,多出现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一些与政策息息相关的情况下才会出现。
国家因天灾人祸而免除某些地区农业贷款的归还,也是行政命令消灭债的实例。
国家计划的变更和调拨命令,也可以消灭债的关系。如某些根据国家计划所产生的债,可以因计划任务的改变或取消而消灭。
这种债的消灭方法,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采用(如计划改变、取消,或整个经济作重大调整等),并不是消灭债的一般、正常的主要方法。同时,债可因有关的国家权力机关或管理机关的命令而消灭,一般只是在国家机关、企业之间采用,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公民并不适用。
双方协议,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心甘情愿约定这债不用还了。
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可以产生债的关系,也可以消灭债的关系,即双方达成协议,相互放弃权利而免除对方的义务。
但这种消灭债的协议不能损害国家利益或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否则此种协议应属无效。
在刚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债务是完全可能履行的。但是,后来由于出现了债务人不应负责也控制不了的情况变化,致使债务人的履行在客观上变成不可能。此时原来的债就此消灭。
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履行并不消灭债的关系,而是要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责任,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给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但在某种情况下,债务人对造成不能履行的情况的出现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如因自然灾害或战争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灭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即免除履行义务,债即消灭。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比如债权人消失)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予以保存而消灭债权债务的制度。
提存在法律上视同已履行,自债务人将标的物或折价款交付“提存”之日起,债的关系即行消灭。
提存的效力:
1、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这就是所谓的债的消灭中的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免除,债的关系即行消灭。

5. 债权债务消除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1、债的履行。2、债的解除。3、抵销。4、提存。5、债务免除。6、混同。7、债务更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债权债务消除的原因有哪些

6. 债权债务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 债消灭的情形:
一、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二、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权为形成权,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三、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予以保存而消灭债权债务的制度。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7. 什么是债权债务,引起债权产生和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引起债权产生和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一)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二)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1、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2、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3、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什么是债权债务,引起债权产生和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8. 原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
1、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2、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互负义务而抵销;
3、债因提存而消灭;
4、债权人和债务人混同为一人;
5、债权人免除债务人所负债务;
6、当事人至少一方死亡;
7、合同解除等。
一、提存诉讼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提存诉讼的效力的认定:
1、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其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终止合同要符合什么条件
终止合同的条件有:
1、合同终止;
2、债务已经履行或存款;
3、债权债务属于同一人;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务相互抵销。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归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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