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债务纠纷的时候信托怎么处理

2024-05-05 15:55

1. 有债务纠纷的时候信托怎么处理

信托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法来解决。如果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最好是进行协商,协商完毕之后,它可以省去很多物力,财力就可以将双方的条件谈妥。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够就信托合同谈妥,那么就可以申请有关机构的调解,或者是直接由其中一方发起仲裁。
      (一) 解决合同纠纷,通常应该积极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仲裁无法解决,然后再提起诉讼。      信托合同出现纠纷的解决方式: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合同纠纷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注意诉讼管辖,注意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因此当信托合同出现了纠纷,通常可能是委托人或者信托机构和受益人三方关系的纠纷,那么就必须要通过协商或者调解等等方式来进行解决,当然如果是双方可以协商一致,那么是最好不过的。如果协商和调解都不可以,那么就可以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信托合同的纠纷。

有债务纠纷的时候信托怎么处理

2. 信托纠纷中常见的司法纠纷

信托纠纷中常见的司法纠纷有,接受信托公司注资的第三方往往以信托公司退出投资即构成“抽逃资本”或者信托公司享有固定收益则构成“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因此要求确认该类投资行为无效。
笔者认为,被投资方的上述抗辩在信托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下不能成立。因为信托投资具有特殊性,其不但受公司法一般制度的约束,也受信托法这一特别法的保障。从立法法的角度而言,信托法中的有关冲突问题应当优先适用信托法律制度解决。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资产在对外投资时可以设定退出机制及退出时间。因此,只要信托公司与第三方的投资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则信托公司的资本退出不构成“资本抽逃”行为。
同样,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的投资者,其无需直接参与被投资公司的实际经营且有权根据协议安排获得相关利益,此类投资机制在公司法及信托法体系下均为合法有效。
一、信托投资中的复合法律关系
信托实务中,存在信托公司将贷款行为“包装”成股权投资的方式而要求被投资的第三方支付固定收益的情形。同时,在信托公司退出该第三方后但有关资本本息尚未清结前,信托公司一般要求该第三方将其股权转让给信托公司,在信托公司的资本本息完全回收后则按照约定将其股权转回给该第三方。一般而言,该类双重法律关系的设置,主要目的在于用股权转让的方式为被投资方的资本返还行为承担担保责任,司法实践对此争议的主要情形是该类投资行为的效力问题。
笔者认为,不能按照通常思维界别信托投资的效力状态,不得仅以存在“固定收益”即判定该项信托投资系规避有关金融法规的无效行为。事实上,信托投资实务中完全可以设定股权投资和股权转让这一复合法律关系,实质上涉及的就是以转让股权等形式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因此,应当从法律关系的独立性、牵连性与复合性等多重角度对此类信托投资行为之效力作出准确认定。
一是民商事主体之间有权按照现行法律制度在同一交易环节中设定资本返还和股权转让两种不同的合同权利类型,此即为“复合法律关系”。其固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规避性”,但这并不影响两种不同合同权利的并行存续。
二是此类复合法律关系中,信托投资者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不具有唯一性和绝对性,而是具有递进性、可选择性及可变更性。信托公司完全有权根据被投资主体的不同履行状态而选择行使资本追索权或股权受让权。
三是对复合法律关系效力的确认也存在特殊情形。通常而言,其虽可避开司法权对“流质条款”抗辩的审查,但不能排除来自“显失公平”制度与“债的保全”制度的抗辩。且该两项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行使,法官不得以履行释明职责的方式提示有关诉讼主体行使此类抗辩权。
总之,信托是一项重要的投资法律制度,其运营的前提是必须遵守合法性与合规性,否则将会涉及严重的法律责任,甚至导致诸如洗钱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等刑事法律责任,故必须引起投资者及实务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在信托中主要存在三种当事主体,但是如果主体之间进行股权约定这样的信托就具有了复合的法律关系。这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往往会增加产生信托纠纷的几率。因此,如果当事主体要办理信托手续一定要把当事双方的责任等明确清楚,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保证信托业务的顺利进行。

3. 如何按照程序提起信托起诉

【释义】
民事信托主要是以自然人为受托人,非经营性的信托。民事信托纠纷就是因良事信托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是公民个人生活信托纠纷,主要适用于以个人财产为抚养、赡养、处理遗产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信托纠纷管辖可以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对于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信托诉讼案件管辖,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民事信托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信托法》第1章第2条、第3条、第5条,第2至5章。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信托纠纷下的第三级案由,要注意区分民事信托纠纷、营业信托纠纷、公益信托纠纷的不同。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的主要区别在于信托目的不同。民事信托,是以完成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内容的信托,通常是以个人财产为抚养、赡养、遗产继承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它相对于营业信托(商事信托)又称为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纠纷属于传统民事案件之一。考虑到民事信托纠纷类型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故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一、信托到期未兑付如何应对风险?
1、信托计划延期
如果项目现金流出现问题,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信托计划兑付,出现暂时性的流动性风险,此时,延期可成为化解信托项目兑付危机的方式之一,信托公司可以在信托项目延长期间处置抵质押物或者寻求外部资金来源等,如中信信托三峡全通计划因三峡全通公司违约行为,导致其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无法于预定到期日届满时获得足额兑付,因此将该项目延期三个月进行相关处置安排。
2、担保的实现
在信托终止时,融资方无法偿还借款或按协议约定支付回购款的,受托人可以处置抵质押物,或者向保证人进行追偿。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其方法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
a、折价又称协议取得抵押物,是指抵押权人以确定的价格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受偿其债权;
b、拍卖又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c、变卖是以一般买卖形式出售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债务的一种方式。这三种抵押权的实现存在的前提是均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同意。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如果在信托产品的风控措施设计中存在强制执行公证措施,则当债务人逾期不还款,抵押权人可以基于强制执行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再依法持强制执行证书向债务人所在地或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质押权的实现方式与抵押权相同。
3、资产管理公司接盘
信托计划到期寻找第三方资金接盘也是信托公司处置兑付发生风险的信托产品的一种常见方式.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具有较为丰富的诉讼和强制执行追索债权的经验和资源,而且与各地政府、银行、国企的合作由来已久,因此其在接盘存在兑付问题的信托项目时存在一定的优势。
资产管理公司接盘的房地产信托通常满足四证齐全、资金价值充足、可变现性较强等条件,其流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形成不良债权。
第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债务重组协议等相关协议。
第三,办理债务重组涉及的抵质押手续。
第四,涉及股权过户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资产管理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债权收购价款。
4、股东协调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问卷调查,在企业风险管理活动中,76%的信托公司认为股东起到很重要的作用,16%认为重要性中等,只有9%的认为重要性一般。
无论是资管公司接盘还是股东协调,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就此认为“零风险、零时滞”,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资产配置。

如何按照程序提起信托起诉

4. 律师给当事人如何用家族信托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一、家族信托当事人包括哪些所有人

家族信托当事人包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1、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是让渡财产或者财产权的人,其要求是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

2、受托人是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人,除了事先约定好的报酬之外,不享有信托财产所带来的其他任何收益。其要求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与委托人不同,即使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不能担任受托人,因为受托人需要以自己名义处理信托事务,并承担相应色责任和义务。

3、受益人是享受信托收益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为取得的信托收益支付任何对价,所以理论上,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可以是信托的受益人。但在实际中,出于防止洗钱和行贿受贿的可能,在他益信托中,受益人以与委托人具有血缘关系为佳。

二、信托当事人三者的关系是什么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既可以不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之一,还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不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之一,但不能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委托人不是同一信托受益人的,称为他益信托,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之一的,称为混合益信托,是唯一受益人的,称为自益信托。

一般来说,民事信托的委托人是一个人,受托人可以一个也可以多个,受益人没有限制。而在我国融资型信托中,一般为自益信托,且委托人有多个,受托人只有一个。

三、信托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信托当事人分别具有如下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即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即委托人对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摘要】
律师给当事人如何用家族信托【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一、家族信托当事人包括哪些所有人

家族信托当事人包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1、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是让渡财产或者财产权的人,其要求是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

2、受托人是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人,除了事先约定好的报酬之外,不享有信托财产所带来的其他任何收益。其要求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与委托人不同,即使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不能担任受托人,因为受托人需要以自己名义处理信托事务,并承担相应色责任和义务。

3、受益人是享受信托收益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为取得的信托收益支付任何对价,所以理论上,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可以是信托的受益人。但在实际中,出于防止洗钱和行贿受贿的可能,在他益信托中,受益人以与委托人具有血缘关系为佳。

二、信托当事人三者的关系是什么

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既可以不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之一,还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不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之一,但不能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委托人不是同一信托受益人的,称为他益信托,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之一的,称为混合益信托,是唯一受益人的,称为自益信托。

一般来说,民事信托的委托人是一个人,受托人可以一个也可以多个,受益人没有限制。而在我国融资型信托中,一般为自益信托,且委托人有多个,受托人只有一个。

三、信托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信托当事人分别具有如下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即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即委托人对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回答】
(4)解任受托人权,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2、义务

信托法并没有以单列规范标明委托人的义务内容,根据信托设立的基本要求,委托人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可以归纳如下:

(1)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的义务,即必须保证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2)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义务,即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所以说,家族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其中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为:委托人既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受益人,也可以不是。委托人可以使一个人,受托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而受益人的人数是没有固定的限制。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