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

2024-05-18 07:30

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

法律分析:(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
(八)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
(九)依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
(八)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
(九)依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

2. 我国于( )年经国务院决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全国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监管.

A,1992
理由: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体制势在必行。1992年(壬申年)10月,国A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1997年 8月,国务院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同时,在上海和深圳两市设立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公室;11月,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顺证券监管体制,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并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3.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是

法律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简称证监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
(八)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
(九)依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是

4. 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进行监管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发展历程
我国证券监管体质呈现出阶段性的演进特征,并以政府监督主体的演化为主线。
第一阶段:(1992年5月以前):多头分散监管时期,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国家计委、财政部、体改委等多方参与格局。
第二阶段:(1992年5月~1997年年底):1992年国务院设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为“证委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为“证监会”)。其中,证券会为市场主管机构,证监会为具体执行机构。1993年后,国务院进一步明确授权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
第三阶段:(1997年年底~至今):国务院决定将证委会与证监会合并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将中央的证券监管职能交由证监会同意行使,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改组为证监会派出机构,由证监会垂直领导。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两级监管体制
基本建立。证监会负责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区域内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服务机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证管办和特派员办事处、证监会专员办事处根据授权和职责分别监管。
二、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概述
2005年10月修订的《证券法》确立了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其核心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
1.实行证券与银行、保险、信托业分业管理。《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实行全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证券法》第八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5. 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进行监管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发展历程
我国证券监管体质呈现出阶段性的演进特征,并以政府监督主体的演化为主线。
第一阶段:(1992年5月以前):多头分散监管时期,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国家计委、财政部、体改委等多方参与格局。
第二阶段:(1992年5月~1997年年底):1992年国务院设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为“证委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为“证监会”)。其中,证券会为市场主管机构,证监会为具体执行机构。1993年后,国务院进一步明确授权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
第三阶段:(1997年年底~至今):国务院决定将证委会与证监会合并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将中央的证券监管职能交由证监会同意行使,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改组为证监会派出机构,由证监会垂直领导。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两级监管体制
基本建立。证监会负责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区域内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服务机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证管办和特派员办事处、证监会专员办事处根据授权和职责分别监管。
二、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概述
2005年10月修订的《证券法》确立了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其核心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
1.实行证券与银行、保险、信托业分业管理。《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实行全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证券法》第八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进行监管

6. 国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实施什么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以及参与风险处置的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3、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保障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4、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予以处罚;
5、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6、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证券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7. 国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实施什么监督管理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证券法》第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国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实施什么监督管理

8.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是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简称证监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七)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八)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九)依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