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4-05-10 23:55

1.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个类别。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个人和组织及在促进本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组织。
    属于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渝的方针。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依照国家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条  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人员: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科技人员;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决策人。第十一条  重庆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二条  重庆市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十三条  重庆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下列贡献的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的结论被使用部门采讷,并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第十四条  重庆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第十五条  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包括推荐、审查、评议、批准等过程。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十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做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第七条  重庆市科委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委成果市场处)负责日常工作及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十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书中提出充分理由。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作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成果,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3.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以及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科学成果。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市内领先水平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我市推广应用和发展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在我市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要求,但确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
  一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一万元。
  二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等奖,授予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3000元。第六条 对我市现代化建设有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对获得特等奖的首席有功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授予“重庆市有重大贡献科技工作者”称号,并给予一次性重奖。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专业评审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受委托的单位。第八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市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符合市科技进步奖励条件的按成果专业性质报相关专业评审组;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一单项符合本办法第4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
  (三)各专业评审负责评审本专业的请奖项目,并对拟奖项目提出具体的评审意见和建议等级;
  (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提出的拟奖项目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报上公布证求异议。异议期为一个月。对有异议的项目,在异议期满后,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责成初审单位或专业评审组调整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五)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奖确定的拟奖项目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第九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在每年初的预算中予以安排。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一条 发给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完成者的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十二条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或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经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查明属实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状、证书、对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4.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成果,以及市外和境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并起到明显作用的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参加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
    前款所称社会科学成果,包括以下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译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并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四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果内容合法原则;
    (二)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第五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两年为一个评选年度,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评奖工作开始前,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向社会发布公告。第六条 申报参加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国内省级以上报刊或国外报刊上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未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调查报告。
    前款规定的社会科学成果,一般应当是本届评奖年度之内发表或被采纳的,对上届评奖年度内因特殊原因未曾申报评奖,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奖条件、标准的,也可申报参评。
    已获得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成果奖的,不再纳入评选范围。第七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新贡献;
    (二)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教材,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积极作用;
    (六)地方志书,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七)译著(文),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促进作用;
    (八)论文,选题有价值,论点新颖,论据可靠,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积极作用;
    (九)调查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对经济或社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第八条 参加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公民或组织,可通过所在学会、区县(自治县、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所在单位申报,也可直接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推荐社会科学成果参评。第九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审工作,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选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或者与本人有回避关系人员的社会科学成果时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参评成果持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情况。第十一条 对申报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项目,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社会科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决定,是否纳入评奖范围。
    经公布和决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社会科学成果,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5.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协同创新发展能力,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维护国家总体安全。第四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与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积极引导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一)危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

  (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相关政策,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机制。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等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政策指导与咨询、科技成果信息查询与筛选等公益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该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报告所反映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上述单位实施绩效评价或者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市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联系科技人员,开展科技交流合作,搭建产学研用平台,做好技术服务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在编制与科学技术发展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时,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修订)

6. 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科学技术的投入(以下简称科技投入),规范科技资金的管理,合理使用科技资金,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投入,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服务、科技普及的资金投入。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投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逐年提高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事业单位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引进外资为补充,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使全市研究开发经费到本世纪末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第五条 科技投入应坚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为重点,优化投向,提高效益的方针。
  科技资金使用实行有偿与无偿相结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技投入工作的领导,把科技投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有关科技经费财政预算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财政拨款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 人民银行分、支行对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科技信贷和投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科技资金投入第十条 科技投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研基本建设费、科技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科技的经费;
  (二)国家政策扶持留给企业事业单位用于发展科技的资金;
  (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放的科技信贷资金和投入的科技资金;
  (四)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助、捐赠的科技资金;
  (五)政府有关部门用生产建设发展资金安排的科技资金;
  (六)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资助、捐赠的科技资金;
  (七)其他用于科技的资金。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把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研基本建设费和科技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用于科技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幅度。
  市级科技三项费应占市级财政预算支出的2%以上(不含上级拨款部分),区(市)县科技三项费应占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的1%以上。第十二条 独立科研事业单位筹建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添置和更新重要仪器设备等基本建设所需资金,应单列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的重点计划。第十三条 政府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的下列行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一)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
  (二)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科研中试用房及设施的基本建设、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及用于实验性的零配件;
  (三)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活动享受国家政策减免的税费,必须全部用于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每年的生产建设发展资金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十五条 银行应按国家规定,设置科技开发贷款科目,贷款规模应与科技事业发展相适应。每年科技贷款增加额度可占当年贷款增加额的10%以上。
  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应给予流动资金贷款。
  国家政府性银行投放资金安排在本市的重大科技项目,政府应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我市承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银行应按规定足额、按时投放科技贷款。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组建科技发展银行。第十七条 政府鼓励创办为科技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科技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和金融租赁业务。
  为科技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重点投资于科技项目。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的投入。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
  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以上,技术进步先进企业、科技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占3%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进入成本。
  科研单位应从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科技开发基金。

7.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打造重大科技成果诞生地和创新策源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及其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科技创新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战略导向;坚持大数据智能化主方向,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开放合作,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优化科技创新投入,完善科技创新服务,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发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重大科技项目布局;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完善科技创新发展考核制度,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监督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科技创新。第六条 本市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实行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项,重点奖励在本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社会氛围。

  本市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全体市民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管理机制,完善科研诚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信用监管与服务。

  从事科研活动以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指导、监督有关科学技术人员、工作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

  科研诚信状况应当作为科研项目立项、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事项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安全制度建设,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落实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审查、监督、预警等机制。

  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伦理审查。第二章 科技创新活动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布局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强化科研基础条件支撑,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科学、前沿交叉科学和应用基础研究。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学术贡献和创新价值为核心的基础研究分类评价机制,探索同行评价、长周期评价、岗位绩效评价等基础研究评价方式。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交叉学科建设,培养基础研究人才,开展基础前沿研究。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组织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保障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安全高效;支持电子、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等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谋划布局量子通信、空天科技、卫星互联网等前沿技术研究,培育具有创新引领作用的未来产业。

  本市支持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范围、条件、程序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修订)

8. 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199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科学技术的投入(以下简称科技投入),规范科技资金的管理,合理使用科技资金,促进科学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投入,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服务、科技普及的资金投入。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投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逐年提高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事业单位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引进外资为补充,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第五条 科技投入应坚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为重点,优化投向,提高效益的方针。
  科技资金使用实行有偿与无偿相结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技投入工作的领导,把科技投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有关科技经费财政预算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财政拨款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 人民银行分、支行对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科技信贷和投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科技资金投入第十条 科技投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研基本建设费、科技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科技的经费;
  (二)国家政策扶持留给企业事业单位用于发展科技的资金;
  (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入的科技信贷资金和投入的科技资金;
  (四)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助、捐赠的科技资金;
  (五)政府有关部门用生产建设发展资金安排的科技资金;
  (六)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资助、捐赠的科技资金;
  (七)其他用于科技的资金。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把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研基本建设费和科技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用于科技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幅度。
  市级科技三项费应占市级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二以上(不含上级拨款部分),区、县(市)科技三项费应占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一以上。第十二条 独立科研事业单位筹建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添置和更新重要仪器设备等基本建设所需资金,应单列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的重点计划。第十三条 政府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的下列行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一)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
  (二)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科研中试用房及设施的基本建设、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及用于实验性的零配件;
  (三)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活动享受国家政策减免的税费,必须全部用于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每年的生产建设发展资金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十五条 银行应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对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应给予贷款支持。
  国家政策性银行投放资金安排在本市的重大科技项目,政府应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组建科技发展银行。第十七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为科技服务的科技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和金融租赁业务。
  为科技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重点投资于科技项目。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的投入。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
  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以上,技术进步先进企业、科技企业或高新企业占百分之三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进入成本。
  科研单位应从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科技开发基金。第十九条 建立重庆市科技发展、科技普及、科技奖励和科技开发风险基金。基金应多渠道筹集,滚动增值。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各行业和区、县(市)应根据本行业和本地区科技发展需要,建立科技发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