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分拆处罚细则

2024-05-18 13:44

1. 外汇分拆处罚细则

一、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管汇机关)批准或者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以人民币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款项的;二、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为驻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短期入境个人支付其在国内的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没有卖给国家的;三、驻外机构使用其在中国境内的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四、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人员,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而由他人以外汇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形式偿还的;五、未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购买物品或者移作他用,以人民币偿还的;六、境内机构以出口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外汇抵偿进口物品费用或其他支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者,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有功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违法案件,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分局,或者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按其情节轻重,强制实行收兑外汇,单处或者并处罚款、没收财物,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外汇分拆处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