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等上班族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吗?

2024-05-11 01:16

1. 国家公职人员等上班族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吗?

不可以。不可以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等上班族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吗?

2. 与公职人员合伙做工程,合伙人是否违法?

公职人员不得在本地从事工程类的经营活动,如果他和你合伙挂他名字的话,它是违纪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警告处分【摘要】
与公职人员合伙做工程,合伙人是否违法?【提问】
公职人员不得在本地从事工程类的经营活动,如果他和你合伙挂他名字的话,它是违纪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警告处分【回答】
纪检工作人员和我干的工程 【提问】
贪污我的工程款 
以权谋私 【提问】
违法了还是违纪了 【提问】
请回答 【提问】
私吞你的工程款,那就违法了【回答】
你可以到他单位去举报他【回答】
谢谢律师 【提问】
我有很多证据 很多录音 
证明他行贿 谎报 工程款 
【提问】
既然一起做生意,那就先找他谈一下先礼后兵吧【回答】

3. 合伙人占用公款违法吗?

法律分析:
公司合伙人挪用公款,是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1款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合伙人占用公款违法吗?

4. 合伙投资,合伙人私自决定员工权益违法吗

亲。合伙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各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均有决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心][鲜花][开心]【摘要】
合伙投资,合伙人私自决定员工权益违法吗【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开心][开心]。合伙投资,合伙人私自决定员工权益违法。擅自决定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的事项,这种行为是对其他合伙人的侵权。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回答】
亲。合伙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各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均有决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心][鲜花][开心]【回答】

5. 合伙投资,合伙人私自决定员工权益违法吗

亲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鲜花]。根据您的问题【合伙投资,合伙人私自决定员工权益违法吗】,以下是我以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开心][开心]合伙投资,合伙人私自决定员工权益是不合法的哦亲亲! 在合伙经营中,往往有些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意或无意忽视禁令,擅自决定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的事项,这种行为是对其他合伙人的侵权,其结果不是造成某些合伙人的利益被侵害。【摘要】
合伙投资,合伙人私自决定员工权益违法吗【提问】
亲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鲜花]。根据您的问题【合伙投资,合伙人私自决定员工权益违法吗】,以下是我以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开心][开心]合伙投资,合伙人私自决定员工权益是不合法的哦亲亲! 在合伙经营中,往往有些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意或无意忽视禁令,擅自决定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的事项,这种行为是对其他合伙人的侵权,其结果不是造成某些合伙人的利益被侵害。【回答】
亲亲您好,以下是我为您找到的相关法律依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开心][开心]在合伙经营中,往往有些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意或无意忽视禁令,擅自决定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的事项,这种行为是对其他合伙人的侵权,其结果不是造成某些合伙人的利益被侵害,就是给合伙企业经营造成一些被动,有的甚至影响到合伙关系的维持。对此,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对合伙人擅自从事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事项的,其行为无效,并此行为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他应承担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回答】

合伙投资,合伙人私自决定员工权益违法吗

6. 合伙投资,合伙人私自决定员工权益违法吗

违法的哦,亲,合伙投资,合伙人私自决定员工权益违法【摘要】
合伙投资,合伙人私自决定员工权益违法吗【提问】
违法的哦,亲,合伙投资,合伙人私自决定员工权益违法【回答】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合伙企业经营中的处分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回答】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并付诸实施。【回答】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回答】

7. 和公职人员合伙经商可以吗?

法律分析:
国家公务员法里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能经商,也不能从事其他的副业工作,若是要从事本部门以外的企业内工作时,则需要有相关的部门给予批准,而且公务员在这些单位里,不能有任何报酬,否则要处在处罚等。公务员是不可以开公司、从事三产、参股做生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副业,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副业报酬。

和公职人员合伙经商可以吗?

8. 公务员是否可以担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这有个案子应该可以当做参考吧!我学中级经济法也想到了这个问题。【案情】 
2006年2月9日,万案县李某(农民)与刘某、郭某、曾某(三人均系国家公务员)签订一份书面《合伙协议书》,约定四人共同开办一合伙企业毛竹拉丝厂,每人各占四分之一的股份。企业开办试生产后不久,由于政府发文清理整顿木竹加工企业,停止发放《木竹加工许可证》,无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原因,导致企业不能继续生产经营。李某遂以刘某、郭某、曾某属国家公务员,依法不能经商办企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退伙的民事诉讼,同时要求刘某、郭某、曾某赔偿其全部投资损失。 

【分歧】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李某与刘某、郭某、曾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形成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刘某、郭某、曾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合伙开办毛竹拉丝厂,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经营项目又不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虽然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该规定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的纪律约束,不宜作为认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故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该《合伙协议书》合法有效。刘某、郭某、曾某违反行政纪律规定,与他人签订合伙办企业的《合伙协议书》,可由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刘某、郭某、曾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李某与刘某、郭某、曾某签订的《合伙协议书》是否有效,首先要看该《合伙协议书》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违反了法律、行政和法规的禁止规定,就应认定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实施民事行为的主体本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是民事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不得有的十四种行为,其中在第(十三)项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刘某、郭某、曾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明知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禁止国家公务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却视法律、行政法规于不顾,与他人签订办企业的《合伙协议书》,虽然该《合伙协议书》约定的经营项目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属于实施民事行为的主体本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和第二款“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该《合伙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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