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4-05-14 17:21

1.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推动国营企业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贯彻奖金“不封顶”的原则,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凡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包括用奖励基金开支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下同),都应按照本暂行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以下简称奖金税)。第三条 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职工个人不缴纳奖金税。第四条 奖金税按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分级税率如下: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的,免税;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至四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至六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六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第五条 标准工资以企业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等级、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企业自己调整的工资不包括在内。
  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计算。第六条 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
  一、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
  二、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
  三、经批准试行的十种特定的燃料、原材料(有色金属、优质钢材、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煤炭、电力、木材)节约奖;
  四、外轮速遣奖;
  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第七条 奖金税一律在纳税义务人所在地缴纳。第八条 奖金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第九条 奖金税按年计算缴纳。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按实际发放奖金数额计算的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向纳税义务人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入库。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义务人发放奖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义务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帐册、凭证,工资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者拒绝。第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违反第十条规定,不按期据实申报的,税务机关除应限期令其补报外,并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期限缴纳税款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据实申报奖金发放数额,限期追缴税款外,并可酌情处以应补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拖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银行在接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应负责从其帐户内办理扣缴手续。第十五条 纳税义务人在纳税问题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应先按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税,然后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的奖金税、罚款和滞纳金,应在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纳税义务人当年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不够缴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时,应从下年度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缴纳。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四年起实行。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2.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 《 暂行规定 》 第二条所称 “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是指按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规定,不实行工资总额随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国营工业、商业、交通、铁道、民航、邮电、医药、地质、建筑安装、农牧、林业、森工、劳改、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粮食、饮食服务、文教卫生、军工、军队办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第三条 下列企业、单位照征奖金税:
一、 实行财务包干的军工、农口企业和其它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二、 实行同产量挂钩计奖的企业;
三、 实行标准工资或奖金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企业和实行工资总额同其他经济指标挂钩浮动的企业;
四、 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国营小型企业;
五、 全民所有制性质的预算外企业(包括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和各种类型的校办企业);
六、 国营与集体或与个体联营的经济实体;
七、 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各级企业主管部门;
八、 企业所办的事业单位。第四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是指从职工奖励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以及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所发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包括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外单位和所属单位给予的各种奖金)。
  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允许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不计征奖金税。
  纳税人违反财务制度规定, 将奖金(包括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 实物奖励等)在成本、费用和其他专用基金中列支,除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外,并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第五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人”,一般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对实行以局、公司统一核算的国营企业,凡由局、公司统一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统一发放奖金的,以局、公司为纳税人;由局、公司和所属单位分别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发放奖金的,分别以局、公司和所属单位为纳税人。
  对下列企业,可根据其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 铁道系统运营企业,分别按铁路局、铁路局直属工副业和铁路分局各自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
二、 民航系统运输企业,分别按大区管理局和省管理局各自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
三、 水电部所属电力企业,分别按电管局、电力局、供电局、电厂各自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奖金,计算缴纳奖金税;
四、 邮电部邮电通信企业,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为单位, 计算缴纳奖金税;北京市邮政企业、重庆市属邮电企业,以北京市邮政局和重庆市邮电局为单位,计算缴纳奖金税;
五、 煤炭企业,凡以矿务局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由矿务局计算缴纳奖金税;以矿(厂)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由矿(厂)计算缴纳奖金税。第六条 奖金税征收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工资总额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当于标准工资月数=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月÷标准工资总额
  企业应纳奖金税额的分档计算公式如下:
一、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至五个月的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1.2×月标准工资总额
二、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五个月至六个月的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100%-4.7×月标准工资总额
三、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六个月的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300%-16.7×月标准工资总额第七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按年计征”,是指纳税人缴纳奖金税,应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和月平均标准工资总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第八条 年度内新办的或从原有企业划出的国营企业、缴纳奖金税时,应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奖金总额和年度标准工资实际发放额,换算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和月平均标准工资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一、 适用税率的确定
(一) 月平均标准工资=年度标准工资实际发放额/开办月数
(二)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当年实际发放奖金额×全年月份/开办月数
(三)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当于标准工资月数=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月平均标准工资二、 应纳奖金税的计算
(一) 全年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标准工资总额
(二) 企业年度实际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应纳奖金税额×开办月数/全年月份

3.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一、凡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下同),流动资金占用等八项年度计划指标以及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提取企业基金;在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其他指标每多完成一项,按工资总额增提百分之零点五的企业基金。没有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
  由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工业企业,仍按原工资总额计算提取企业基金。
  农牧、交通运输、商业、粮食、外贸、建筑安装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考核指标和计算提取办法,由中央主管部门比照工业企业的办法提出方案,商得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亏损企业,比照盈利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其他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三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的,应按上述规定相应地少提或不提企业基金。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计划外亏损的企业,一律不能提取企业基金。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其直属企业汇总计算,盈亏相抵以后的利润,超过国家年度利润指标的部分,可分别按下列比例提取企业基金:
  石油、电力、外贸部门百分之五;
  冶金、机械、化工、轻工、纺织、森工、建材、建筑安装、邮电、交通运输、商业、水产、物资供销和其他部门百分之十;
  煤炭、军工、粮食、农牧部门百分之十五。
  已经实行利润留成的部门,不再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三、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应在年度终了后,列入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实现的利润中提取,亏损企业在财政拨补的亏损额中提取。主管部门应提取的企业基金,须列入汇总的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退库。
  在考核企业是否提取企业基金和计算提取数额时,如因国家调整价格和税率,对年度计划执行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调整计算。四、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举办农副业,弥补职工福利基金的不足以及发给职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等项开支。
  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企业基金,百分之五十用于奖励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企业;百分之五十用于生产技术措施和本系统企业的集体福利设施。不准用于主管部门机关本身的各项开支。
  企业基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和生产技术措施的,应分别纳入有关计划,所需材料、设备要纳入物资分配计划,统一平衡。五、企业基金的使用,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量入为出,不得超支。要实行民主管理,群众监督,提取情况要向职工公布,使用计划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六、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正确计算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按照规定计算提取企业基金,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如有违反,当年不准提取企业基金。七、经国家批准实行利润留成的某些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可按本规定提取企业基金,并按提取企业基金后的利润数额计算提取利润留成。八、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4. 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第四条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工业、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出版业、娱乐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工厂、供销社、合作商店、贸易货栈和贸易中心、运输装卸合作社组、建筑安装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集体
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应按规定缴纳集体企业奖金税。第三条 下列企业、单位按照集体企业奖金税规定征税:
    一、按国家规定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国营小型企业。
    二、租赁或承包给集体经营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租赁费或承包费的企业。
    三、实行工资总额标准工资或奖金同各种经济指标挂钩浮动以及其他经济责任制的集体企业。
    四、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各种集体所有制企业。
    五、集体与集体联营或集体与个体联营的企业。
    六、集体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
    七、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八、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企业性质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第四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五条 纳税人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包括用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外单位给予的奖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实物奖励和超过规定标准所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均应计征奖金税。第六条 集体企业比照国营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津贴、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经劳动部门同意,税务部门核实后,不计征奖金税。第七条 纳税人每年发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在一个月标准工资金额以内的,免征奖金税。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金额的部分,应计征奖金税。第八条 纳税人每年发放给职工集资入股的股金分红,在职工集资入股额15%以下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超过部分,应计征奖金税。第九条 纳税人发放的加班工资,在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加班工资限额以内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超过限额的部分,应计征奖金税。第十条 纳税人标准工资的计算,凡经过劳动部门批准,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制度规定的,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的办法计算; 凡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制度执行的,计算奖金税的标准工资统一按每人每月六十元计算,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应征收奖金税。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其分级税率如下: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四个月至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五个月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计算,按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六条的计算公式办理。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放的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
    一、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
    二、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
    三、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第十三条 从事农牧业生产,对职工实行大包干联产计酬或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制农牧企业(包括农垦、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免缴奖金税。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一律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额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时,应先缴税后发奖金。具体缴税办法按《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纳税年度,是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的奖金税、罚款和滞纳金,应从企业提取的奖励基金、分红基金或公益金中列支。第十八条 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扣缴入库。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包括纳税申报、纳税检查、违章处理、复议起诉等均按《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5.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促使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加强经济核算,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调动职工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
  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 补贴等, 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第三条 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后,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由企业向所属单位分配工资总额指标,并抄送其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第四条 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国家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的两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将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配到各基层单位,并抄送同级银行和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向直属单位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时,应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人事、计划、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时,应抄送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六条 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分季度或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送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并抄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各基层单位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将本月或本季度节余的工资基金移到本年度的下个月或下季度使用;但是,不得将下个月或下季度的工资基金提前使用。超过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指标的,银行不予支付。第八条 国家不直接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经核实的上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编制季度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核定后,送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需要增加工资指标的,应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第九条 各基层单位在开户银行支取当月工资基金时, 要将上个月的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并抄送开户银行。第十条 国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未下达前,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基层单位,可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应扣出的部分后,送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待国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在全年工资总额中统一核算。第十一条 企业的奖励基金, 应按国家规定提取。 企业发放的奖金和从奖励基金中支付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 自费改革工资等各项工资性支出, 应从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开支,先提后用。第十二条 隶属关系发生变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将其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报同级劳动人事和计划部门核增、核减,并抄送开户银行。第十三条 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企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应按其隶属关系将国家核定的上缴税利、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比例和按挂钩比例计算的增加工资额, 逐级下达到企业并抄送其开户银行,同时报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企业经济效益比计划指标有增减时,主管部门应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比例,计算出实际的工资总额。地方所属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送开户银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开户银行,并报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上述企业在提取当月工资基金时,不得超过其工资基金专户中的工资基金数额,超过的部分,银行不予支付。第十四条  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企业和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的煤炭企业,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按其隶属关系,将国家核定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吨煤工资单价和增加的工资额,逐级下达到企业,同时抄送其开户银行。
  企业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因实际完成的产值、产量和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比计划有增减时,建筑企业由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银行按照实际完成的产值和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计算出工资总额;煤炭企业由主管部门按照实际完成的产量和核定的吨煤工资单价计算出工资总额。前述两类企业的工资总额,均按其隶属关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人事、计划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增、核减后,送开户银行监督执行,同时报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6. 按什么标准提取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现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个。安全投入提取规定了一个比例,高危行业有一个安全生产投入提取比例电力应该是1.5%。你的安全奖励应该是安全投入的一部分。 奖金具体提取方法应根据你企业情况,我们一般是月季年来发放的安全生产30天奖励工资5% 90天15% 1年60% 若出现事故就不予奖励 重新开始计算 各企业经营情况不一样奖励体制也不一样,根据自己企业盈利状况,领导重视程度可自行制定奖励办法,国家没有具体规定。 具体安全费用提取可见《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7.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根据《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第四条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工业、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出版业、娱乐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工厂、供销社、合作商店、贸易货栈和贸易中心、运输装卸合作社组、建筑安装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应按规定缴纳集体企业奖金税。第三条 下列企业、单位按照集体企业奖金税规定征税:一、按国家规定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国营小型企业。二、租赁或承包给集体经营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租赁费或承包费的企业。 三、实行工资总额标准工资或奖金同各种经济指标挂钩浮动以及其他经济责任制的集体企业。四、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各种集体所有制企业。五、集体与集体联营或集体与个体联营的企业。六、集体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七、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八、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企业性质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第四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五条 纳税人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包括用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外单位给予的奖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实物奖励和超过规定标准所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均应计征奖金税。第六条 集体企业比照国营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津贴、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经劳动部门同意,税务部门核实后,不计征奖金税。第七条 纳税人每年发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在一个月标准工资金额以内的,免征奖金税。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金额的部分,应计征奖金税。第八条 纳税人每年发放给职工集资入股的股金分红,在职工集资入股额15%以下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超过部分,应计征奖金税。第九条 纳税人发放的加班工资,在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加班工资限额以内的部分,不计征奖金税,超过限额的部分,应计征奖金税。第十条 纳税人标准工资的计算,凡经过劳动部门批准,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制度规定的,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的办法计算;凡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制度执行的,计算奖金税的标准工资统一按每人每月六十元计算,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应征收奖金税。(注解: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关于征收乡镇集体企业奖金计税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和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奖金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济效益好的或按规定没有执行各种津贴、补贴制度的乡镇集体企业和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执行的城镇集体企业,每人每月六十元计征奖金税的工资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八十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对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的城镇集体企业,计征奖金税工资标准改为六十七元五角。)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其分级税率如下: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四个月至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五个月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集体企业奖金税的计算,按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六条的计算公式办理。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放的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一、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二、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三、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第十三条 从事农牧业生产,对职工实行大包干联产计酬或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制农牧企业(包括农垦、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免缴奖金税。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一律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额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时,应先缴税后发奖金。具体缴税办法按《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纳税年度,是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的奖金税、罚款和滞纳金,应从企业提取的奖励基金、分红基金或公益金中列支。第十八条 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扣缴入库。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包括纳税申报、纳税检查、违章处理、复议起诉等均按《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实行。

集体企业奖金税的法律法规

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一、 在生产经营计划方面。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和国家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安排增产国家建设和市场需要的产品。在执行国家计划中,如遇供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计划。二、 在产品销售方面。除国家特殊规定不准自销者外,以下产品都可以自销:企业分成的产品,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购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库存积压的产品。
  对国家统配几种主要产品的自销作如下规定:钢材,属于国家计划内的部分可自销2%,超计划生产的全部可以自销;生铁、铜、铝、铅、锌、锡、煤炭、水泥、硫酸、浓硝酸、烧碱、纯碱、橡胶等产品,属于国家计划内的不能自销,超计划生产全部可以自销;机电产品,除由国家安排材料生产的由国家调拨分配外,其余的可以由企业自销。
  企业自销产品,必须单独核算、照章纳税,并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财经纪律。三、 在产品价格方面。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的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20%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属于生活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要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但企业可用计划外自销产品与外单位进行协作。四、 在物资选购方面。对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在订货时企业有权选择供货单位。主管订货的部门要充分考虑生产企业的要求,根据资源与运输条件进行平衡,合理安排。企业可以和供货单位签订合,直达供应,直接结算。五、 在资金使用方面。企业可将留成所得的资金,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有权自行支配使用。前三项基金可以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企业折旧基金的分配,从一九八五年起,企业留用70%;其余30%,由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掌握。具体办法另订。
  企业暂时不用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合营、联营、补偿贸易等形式,向企业外投资,以利于把资金用活。
  企业有安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权力。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管理权限膛级下入的精神制订。六、 在资产处置方面。企业有权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和有偿转让。其中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高、精、尖设备,在出租或转让时,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出租转让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七、 在机构设置方面。企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定员编制范围内,有权按照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向企业提出要求,但是任何部门都不得硬性规定企业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人员配备比例。八、 在人事劳动管理方面。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分别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厂级行政副职由厂长提名,报主管部门批准;厂内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任免。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从外单位、外地区招聘技术、管理人员,并自行确定报酬。
  企业可根据需要从工人中选拨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担任干部时仍当工人,不保留干部待遇。
  厂长(经理)有权对职工进行奖励,包括给予晋级奖励和开除处分。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公开招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硬性安插人员。九、 在工资奖金方面。企业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地区类别和一些必须全国统一的津贴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自选工资形式。
  厂长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每年的晋级面,可以从目前实行的1%增加到3%。这部分工资开支计入成本。
  企业对提取的奖励基金有权自主分配。十、 在联合经营方面。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形式,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体制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参与或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营;有权择优选点,组织生产协作或扩散产品。
  上述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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