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织主要由哪些人员组成

2024-05-16 21:54

1. 清算组织主要由哪些人员组成

清算组织是指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的一种临时性机构。根据《条例》规定,清算组织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接管与维护 确定拟注销单位的留守人员;接收拟注销单位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等;保管好所接收的财物;处理拟注销单位职工有关事宜;以清算组织名义继续进行必要活动,包括履行拟注销单位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合同或予以解除等等。 (二)资产清理、计算与分配 清点财产,分类登记造册;核实拟注销单位申报的债务;清收拟注销单位的债权,无法收回的,应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委托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审计;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制作清算报告。 (三)其他工作 负责有关内勤工作;适时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监督;对被整体接收的事业单位,与接收方办理有关的交接手续。 清算组织以自身名义依法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在完成规定的工作后,宣布撤销。 清算组织向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在清算中,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清算组织的决定有异议且无法协调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清算组织的组成由主管部门商同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决定,视需要其成员可以从审计、国有资产、税务、土管、银行,法院、中介服务组织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长由审批机关商举办单位指定,主持与协调清算组织日常工作。

清算组织主要由哪些人员组成

2. 清算组由哪些人员组成

清算组可以由股东或者是董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还可以聘任机构或者是人员进行清算,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对于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一、公司解散必须要清算吗
公司解散必须要清算。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包括什么
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包括:清算责任、债务清偿责任、财产混合时的无限连带责任、清算资料缺失的侵权赔偿责任、逾期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瑕疵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司资产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除人民法院组织破产清算外,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 清算组成员的组成人员包括什么?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组织是指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的一种临时性机构。根据规定,清算组织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接管与维护
确定拟注销单位的留守人员;接收拟注销单位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等;保管好所接收的财物;处理拟注销单位职工有关事宜;以清算组织名义继续进行必要活动,包括履行拟注销单位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合同或予以解除等等。
(二)资产清理、计算与分配
清点财产,分类登记造册;核实拟注销单位申报的债务;清收拟注销单位的债权,无法收回的,应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委托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审计;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制作清算报告。
(三)其他工作
负责有关内勤工作;适时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监督;对被整体接收的事业单位,与接收方办理有关的交接手续。
清算组织以自身名义依法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在完成规定的工作后,宣布撤销。
清算组织向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在清算中,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清算组织的决定有异议且无法协调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清算组织的组成由主管部门商同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决定,视需要其成员可以从审计、国有资产、税务、土管、银行,法院、中介服务组织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长由审批机关商举办单位指定,主持与协调清算组织日常工作。
我国的公司的清算组织主要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人员组成。如果是人民法院批准企业破产申请后,就需要成立清算小组对破产的企业进行清算,而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是有一定要求的,我们是需要及时的注意了解的。

清算组成员的组成人员包括什么?

4. 清算组可以由哪些人员组成

清算组成员 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风险提示: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 清算组织的组成

清算组织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是在企业法人因解散而终止的情况下,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组织;二是在企业法人因被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时,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

清算组织的组成

6. 清算组成员包括哪些人

一般由律师、会计师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注意:
破产事务专业性极强,应委托律师处理。如擅自处理,或擅自以法律条文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后果自负。

7. 清算组成员包括哪些人

股东,发起人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组成员包括哪些人

8. 自行清算的清算组成员主要包括哪些人?

公司要破产清算时,对清算组成员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司的具体形式而有不同的要求: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由股东组成,但是不一定要求都是股东,一般来说下列的也有可能成为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条件是该些聘用人员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
因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另外,法律还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工作。
清算组又称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经理即应退任而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公司业务和财产的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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