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职责

2024-05-19 03:18

1.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职责

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和渗透,促进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推动自主创新。2.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科学素质。4.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创造健康的学术氛围。5.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6.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7.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积极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8.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9.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10.兴办符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11.对授权管理的市级学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监督职责。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职责

2.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2011年5月29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第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第十二条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六条全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第二十一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第三十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第三十一条符合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第三十二条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三十三条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第三十四条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第三十五条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第三十九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第四十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第四十二条 主要任务: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四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六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八条 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资助;三、捐赠;四、会费;五、企事业收入;六、其他收入。第四十九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第五十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第五十一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十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第五十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五十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TECHNOLOGY,缩写为CAST。第五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第五十六条 全国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3. 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为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Regional Scie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为RSAC。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区域科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的群众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我国地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科学、政策科学、信息科学、系统科学、行为科学、环境科学等多学科的有关学者、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区域综合研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为政府和企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发展和繁荣中国区域科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设立在北京大学。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略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可为个人会员,也可为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个人会员为:在本学科具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区域科学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四) 团体会员为: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术性群众团体。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经本会会员两人介绍;(二) 提交入会申请书;(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选举新的理事会;(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审议通过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审议通过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审议通过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审议通过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议通过活动经费分配并监督其使用情况;(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斯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备案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两年。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在常务理事名单中提名理事长和下一届理事长(候任理事长),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二) 与理事长协商提名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与会长协商提名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二)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工作会议;(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 代表本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六) 提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召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学术年会和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七) 组织制定协会发展计划,募集协会发展资金,领导和监督秘书处工作。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的组织章程

4.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建设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推动上海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5.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培养创新意识,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方式,传播推广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行为。第三条科普工作应当贯彻长期、稳定、有效发展的方针,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面向经济、面向基层、面向公众。第四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宣传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或者意见,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六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科普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第七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第二章组织、管理与协调第八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省科普联席会议制度。科普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全省科普工作的重大政策和发展规划、计划;督促规划、计划和有关工作的落实;组织协调部门、地方间科普工作。市、县(市、区)科普联席会议制度,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九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是发展科普事业的主要力量,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科普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并发挥其科普网络和组织优势,加强对所属团体和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各种日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活动;为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科普工作决策咨询。第十条县级以上工业、农业、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科普工作计划,并报同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其他学术组织,应当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有计划地开展各种群众性的科普教育活动。第三章对象、内容和形式第十二条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工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青少年开展的科普活动,应当注重培养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增加他们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对农民和工人开展的科普活动,应当注重向他们传播先进实用技术知识,提高生产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宣传科学思想,增强识别反科学、伪科学和破除迷信的能力。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开展的科普活动,应当帮助他们了解科技发展动态,认识科学技术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提高他们的科学决策能力和科学管理能力。第十三条科普工作的内容包括:(一) 传播科学思想,介绍科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二) 宣传科学方法,介绍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现代科技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三) 介绍科学技术发展进程、动向、前景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新成果;(四) 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五) 普及有关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抵御自然灾害和军事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六) 普及有关卫生、保健、婚姻、殡葬、商品使用等日常生活中的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七) 其他有关内容。?第十四条??科普工作的形式包括:(一) 举办科普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和科技成果、科普作品展示会;(二) 举办科技咨询、服务、信息发布和示范活动;(三) 在学校开设科技活动课,开展科技发明、制作,组织科学考察、科普夏(冬)令营活动;(四) 建立经常性科技下乡、下厂制度,开展科技帮扶和技术培训等活动;(五) 编写、制作、出版科普读物和音像电子作品,开展科普文艺活动;(六) 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大众传媒,刊载、播放科普公益广告;(七) 制定科普教育大纲,实施科普教育工程;(八) 其他形式。第四章社会各界的科普义务第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支持科普活动。全体公民都应当接受科普教育。第十六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全体职工进行各类科普教育;结合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术竞赛等活动。第十七条科研单位应当支持和组织科技人员参加科普活动,有条件的科研基地、实验室和科研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第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支持和组织教师参加科普活动;组织开展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技论文撰写、科技考察等课外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向社会开放教育设施,供公众参观学习。第十九条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宣传的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出版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图书的出版工作。第二十条文化馆站、演出团体等文化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和演出等活动。第二十一条科普场馆等公益性科普事业单位应当大力加强面向全社会的科普活动,全省科普宣传周和法定节日期间向公众免费开放。第二十二条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采取科技宣传、咨询、示范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社会各界应当支持农村科普工作,帮助农民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宣传倡导先进的生产方式和文明的生活方式。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单位应当积极宣传疾病防治、优生优育、健康保健等知识,每年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向公众开展医疗保健咨询,送医下厂、下乡等活动。第二十四条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旅游设施和导游人员的管理,结合景点规划,建设科普宣传设施,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做好科普宣传工作。导游人员在导游过程中不得宣扬迷信。第二十五条体育场馆应当结合各项体育活动,并利用广告屏、牌等设施增加有关科普宣传内容。第二十六条商场、商店应当结合商品销售做好科普宣传工作。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监测等相关单位在开展工作的同时,应当宣传可持续发展的有关知识。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当取缔求神问卜等迷信活动,并结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城镇公共广告栏、街区灯箱广告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科普宣传内容。第二十九条从事教育、科技工作的专家学者应当向公众宣讲科技知识;新闻工作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参与科普工作。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科普经费的投入。第三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科普工作,保证科普事业的发展。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及其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市政、文化建设规划,作为现代文明城市的主要标志之一。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应当将科普场馆建成当地标志性工程。加快对现有科普设施的改造和利用,保证公益性科普场馆正常开展活动。改善科普设施的管理机制,有条件的科技场馆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组成独立法人,依法自主管理经营。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支持科普事业,兴建、联建科普设施。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科普类图书、报纸、刊物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制作、出版、发行给予支持和鼓励,重点科普文艺作品纳入文化建设事业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第三十五条各级、各类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科技馆、科学宫等公益性科普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发展壮大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科普工作队伍。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改善科普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专兼职从事科普教育、科普创作、科普宣传、科普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作业绩作为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全社会应当尊重科普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鼓励和支持他们的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每年5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普宣传周。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集中开展全省范围的系列科普活动。第六章奖惩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设立科普奖励项目,用于奖励在本地区、本系统内对科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设立科普奖励项目,用于奖励在本单位、团体内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第四十条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将科普专用资金挪作他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6.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设15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二)人事教育处(三)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四)发展研究处(五)发展计划处(六)条件财务处(审计处)(七)研发基地建设与管理处(八)国际合作处(对台科技合作办公室)(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处(十)科普工作处(十一)基础研究处(十二)高新技术产业化处(十三)信息技术处(十四)生物医药处(十五)社会发展处

7.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介绍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2006年5月25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介绍

8.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06年5月25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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