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佛岭康光明判几年

2024-05-18 08:05

1. 万佛岭康光明判几年

亲亲,晚上好。万佛岭康光明判十三年,案件基本情况如下:原审原告D某某诉称,被告康光明系万佛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经营需要,自2015年1月27日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160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原告与被告康光明双方核实,被告康光明于2015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承诺,载明:"欠原告现金1600000元,同日支付600000元,剩余1000000元在2015年11月17日一次性付清。被告万佛岭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承诺上加盖了公章。但两被告仅支付了原告600000元后就没有按照承诺向原告还款。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两被告均拒绝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康光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万佛岭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摘要】
万佛岭康光明判几年【提问】
亲亲,晚上好。万佛岭康光明判十三年,案件基本情况如下:原审原告D某某诉称,被告康光明系万佛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经营需要,自2015年1月27日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160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原告与被告康光明双方核实,被告康光明于2015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承诺,载明:"欠原告现金1600000元,同日支付600000元,剩余1000000元在2015年11月17日一次性付清。被告万佛岭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承诺上加盖了公章。但两被告仅支付了原告600000元后就没有按照承诺向原告还款。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两被告均拒绝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康光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万佛岭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回答】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审被告康光明、万佛岭公司辩称,1、实际借款的金额是1379000元,而不是原告所诉称的1600000元,且被告康光明已经归还了1482975元,借款已经偿还完毕;2、借款当时以股权质押的名义将万佛岭公司5%的股权在工商部门过户给了原告,原告应将此5%的股权回转登记给被告康光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原告向L某某银行账户汇款1000000元,该款实际借款人为被告康光明。2015年2月17日,原告向康金魁银行账户转款179000元,该款实际借款人为被告康光明。2015年2月17日,原告取现200000元借给被告康光明。2015年10月27日,被告康光明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一份,载明:本人所欠D某某人民币现金1600000元整,于2015年12月27日上午九时前付现金600000元整(转账并以转款凭证为准,其余1000000元整于2015年11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承诺》上加盖了万佛岭公司的公章。因被告康光明对借款未还,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该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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