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2024-05-16 14:04

1.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而产生的市场。证券市场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方式实现了筹资与投资的对接,有效地化解了资本的供求矛盾和资本结构调整的难题。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
         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二、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
         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对会员进行管理;
         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节 公司法 
         一、公司的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分公司是指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和控制,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
         三、公司的经营原则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经营原则;自主经营原则;自负盈亏原则;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四、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第三节 证券法 
         一、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他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二、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股票暂停交易情况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情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有重大违法行为
         (4)最近3年连续亏损
         债券暂停交易情形
         (1)有重大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3)所募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近2年连续亏损
         股票终止交易情况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第四节 基金法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念:基金管理人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基金管理人主要义务有: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资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概念:基金托管人指投资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
         (1)保管基金资产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有:
         (1)保管资金资产
         (2)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3)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
         按运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共同构成了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
          第五节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一、期货的概念
         期货与现货相比,期货是现在进行的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
         二、期货特征
         (1)合约标准化
         (2)场所固定化
         (3)结算统一化
         (4)交割定点化
         (5)交易经纪化
         (6)保证金制度化
         (7)商品特殊化
         三、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1)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3)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4)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5)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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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2.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要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要点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他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
         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二、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
         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对会员进行管理;
         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节 公司法 
         一、公司的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分公司是指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和控制,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
         三、公司的经营原则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经营原则;自主经营原则;自负盈亏原则;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四、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第三节 证券法 
         一、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他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二、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股票暂停交易情况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情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有重大违法行为
         (4)最近3年连续亏损
         债券暂停交易情形
         (1)有重大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3)所募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近2年连续亏损
         股票终止交易情况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第四节 基金法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念:基金管理人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基金管理人主要义务有: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资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概念:基金托管人指投资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
         (1)保管基金资产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有:
         (1)保管资金资产
         (2)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3)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
         按运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共同构成了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
          第五节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一、期货的概念
         期货与现货相比,期货是现在进行的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
         二、期货特征
         (1)合约标准化
         (2)场所固定化
         (3)结算统一化
         (4)交割定点化
         (5)交易经纪化
         (6)保证金制度化
         (7)商品特殊化
         三、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1)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3)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4)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5)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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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该如何备考?

《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涉及内容:主要是法律规定、业务规范、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枯燥,类似内容较多,容易混淆或记忆不清,所以不能机械地死记硬背。
备考建议:首先要注意多归纳,一些有关数字、时间、比例、条件等内容具有可比性,可以通过联想、画表、找异同点等方式来提高学习效率。其次,要多做题,触类旁通,在重复做题中加深记忆。很多时候,做题是最简单的记忆诀窍。这些有关备考科目的特点和重点都需要考生们好好理解,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复习。然而文字只是理论,要想在实践中检验这些理论是否正确,还需要有专业的老师引导大家。

证券市场基础法律法规该如何备考?

4. 请问改革后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和 金融市场基

可以先报考一门。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是基本科目。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由应考人员自选。建议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不必贪多,报一门过一门才是王道。
  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基础科目和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为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同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通过任意一门科目考试者均有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参考资料:http://stock.hexun.com/2015-03-09/173879179.html
(四)自2015年7月起,我会对从业考试改革的相关措施将陆续实施。届时,证券业从业人员一般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将由原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分析和证券发行与承销五个科目调整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两个科目(相关考试大纲已在协会网站公告)。具体考试改革公告将在协会网站另行发布。

5.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科目怎么学?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科目特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科目中涉及的内容主要有法律法规、业务规范、违法违规行为等。由于类似的内容多,就造成容易影响考生对知识点的记忆。这样就会影响备考时心态,所以建议大家进行总结和归纳知识点,尤其是对时间和数字等比较敏感的知识点进行加强记忆。逐步形成自己的知识体系,可以随机应变的对待任何考题。

备考方法
1、 教材、练习,一个都不能忽略
许多考生在备考证券从业考试的时候都忽略了教材,认为将教材内容系统的看一遍就可以了。通过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真题练习,巩固知识点,一样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也有许多考生认为看教材是浪费时间、浪费精力的,没有多大的用处。其实这样是不对的。有许多考生在备考阶段会选择听网课复习,在听网课之前要首先对教材中内容进行预习,通过老师的讲解,更加清楚的理解知识点内容。考试试题都是源于考试大纲和教材,各位考生在备考的时候都不要忽略这其中的任何一项。
2、 加强知识点记忆,善于做总结
备考最大的错误就是死记硬背。许多考生备考没有方法,备考不思考。这样很容易遗忘所学过的知识点,也会浪费许多的备考时间。各位考生在备考时要有方法的进行复习,理解记忆知识点内容,构建一个知识点框架,将有关联的知识点统一复习。对于自己记忆不牢的知识点和错题要进行标记整理。各位考生可以每隔一段时间就将整理的笔记拿出来重新复习,加深自己的记忆,修复短板。
更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最新资讯、备考干货、每日习题等,小编都会及时进行更新,请大家持续关注起来,祝愿各位考生们顺利通过考试。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科目怎么学?

6. 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则

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规和规章在内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这一体系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以配套证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规则为基本内容,奠定了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7. 考过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可以申请证书吗

可以。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一般从业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合格,获得从业资格。一经注册,可从事一般证券业务。
凡是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都应当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扩展资料:
执业注册应由申请人通过所在机构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办理具体程序:
1、由机构资格管理员在我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为申请人分配登录账号。
2、申请人登录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作出承诺,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2寸彩色证件照一张等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3、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复审,并对所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作出承诺。书面申请表由所在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至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4、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对提交的申请表进行自动审核,若未能通过自动审核,则由我会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核。
5、对于通过审核的申请,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自动生成电子版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网站公告。(申请注册保荐代表人将先进行公示后进入协会形式审核阶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从业资格

考过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可以申请证书吗

8. 什么是证券法,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与证券有关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证券立法包括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关于发行外资股的法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章、有关证券交易所的法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规和处罚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法规。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调整在证券发行、交易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指1998年12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法与公司法是姐妹法,公司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故可将公司法称为组织法,证券法称为行为法。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元素,投资者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各国证券法几乎都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证券法本质上是一部“投资者利益保护法”。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不是保证其投资证券的价值,不是保证其赚钱获利,而是保护其平等的投资机会和公正的待遇,能公平、公正地进行证券交易的机会,并排除那些妨碍投资者依自己的自由判断进行证券交易的不当行为。通过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预防投资者上当受骗,同时,在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时能提供适当的救济渠道和措施。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要求证券发行人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公平保护,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超越证券法规定的范围而享有特殊权利,证券市场的各类主体不应受到歧视或不公平的待遇。
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与公正待遇,不偏袒任何人,对所有人平等公正的适用法律。
(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参与证券与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受任何人干涉。
有偿原则,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应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人的财产,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不骗不欺,遵守诺言,禁止证券市场中一切虚假、隐瞒、欺诈、误导以及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禁止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
(四)政府统一监管与自律性管理相结合原则
证券市场失灵是客观存在的,是市场机制本身所无法解决的。这不仅会增加交易成本,劣化资源配置,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且有碍于证券市场的高效有序运作,进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这就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从整个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高效的监管。但政府并不是万能的,在保证政府依法高效监管的前提下,必须充分发挥自律性组织在证券市场管理中的作用。同时,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一切行为,必须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不能超越法定的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