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子金服案子进展如何

2024-05-19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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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某、徐某某、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闽0203刑初4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某、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
(3)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4)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常见情形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十一)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二)利用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三)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四)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十五)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十六)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变相吸收资金;
(十七)以办理预存卡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十八)以发展代理商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十九)假借销售商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以销售商品房、商铺提供担保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
(二十一)为放贷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二十二)以参与翡翠戴养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二十三)虽不知情但积极为他人介绍吸收资金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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