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2015年3号令修改了哪些

2024-05-18 10:47

1. 银监会2015年3号令修改了哪些

第一条 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详情请搜索《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银监会2015年3号令修改了哪些

2. 银监会2004年53号文件内容

近日,银监连发45号文、46号文,53号文、6号文及7号文,看的业内人士眼花缭乱,银行业是要遭受内外夹击的节奏啊。由于相关解读文章较少,且解读局限于点,本文试图从面和趋势上予以解读,与朋友们共同探讨学习。

3月29日银监会办公厅45号文,3月28日银监会办公厅46号文,4月6日银监会办公厅53号文,三文可简称“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

4月7日银监会6号文《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4月10日银监会7号文《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

一、认清性质和形势

虽然都是银监的发文,但性质与意义却并不一样。45号、46号及53号文为银监会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而6号及7号文为银监会名义发布的。办公厅是银监会的内设部门,份量自然也就相关甚远。

1

办公厅三文件:检查与治理(盘家底)

45号文是针对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46号文是针对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行为;53号文是针对“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行为。要求是:银行先自查、银监再检查、最后整改问责。

认清性质,需要我们明白四句话:

(1)45号文、46号文及53号文并非行政规章,也并非新规定新要求。看到不少文章针对这三发文的附件的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有各种解读,有的甚至解读成了新的规定。附件其实是检查要点,也即是检查依据,依据不能凭空产生,必然是现存既有的政策规定。不是说以前能做,现在不能做了。

(2)虽然非新规定新要求,但执行要求提高,以前可能存在一些潜规则漏洞可钻,或有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后坚决执行。

(3)银监政策千千万,点到的是重点,要动真格的,不是开玩笑。45号文直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制度漏洞,46号文直击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套利问题,53号文则直面金融创新问题。

(4)先自查,再检查,银监承认问题的存在,给银行改过自新的机会,先自查,自查后还被银监检查出来,处罚将是非常不客气的。

最后的落脚点是:“银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这与证监、保监的要求一致并遥相呼应,银行业、证券行业、保险行业都要回归本源、专注各自的主业。

认清形势,重点总结关注如下几个要点:

(1)交叉性金融产品,资金方是责任方。无论是通过信托、资管等各种牵扯上的各交叉相关方,资金方承担风险和管理责任,由于资金方主要是银行,实际是强化银行的责任。

(【摘要】
银监会2004年53号文件内容【提问】
近日,银监连发45号文、46号文,53号文、6号文及7号文,看的业内人士眼花缭乱,银行业是要遭受内外夹击的节奏啊。由于相关解读文章较少,且解读局限于点,本文试图从面和趋势上予以解读,与朋友们共同探讨学习。

3月29日银监会办公厅45号文,3月28日银监会办公厅46号文,4月6日银监会办公厅53号文,三文可简称“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

4月7日银监会6号文《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4月10日银监会7号文《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

一、认清性质和形势

虽然都是银监的发文,但性质与意义却并不一样。45号、46号及53号文为银监会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而6号及7号文为银监会名义发布的。办公厅是银监会的内设部门,份量自然也就相关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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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三文件:检查与治理(盘家底)

45号文是针对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46号文是针对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行为;53号文是针对“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行为。要求是:银行先自查、银监再检查、最后整改问责。

认清性质,需要我们明白四句话:

(1)45号文、46号文及53号文并非行政规章,也并非新规定新要求。看到不少文章针对这三发文的附件的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有各种解读,有的甚至解读成了新的规定。附件其实是检查要点,也即是检查依据,依据不能凭空产生,必然是现存既有的政策规定。不是说以前能做,现在不能做了。

(2)虽然非新规定新要求,但执行要求提高,以前可能存在一些潜规则漏洞可钻,或有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后坚决执行。

(3)银监政策千千万,点到的是重点,要动真格的,不是开玩笑。45号文直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制度漏洞,46号文直击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套利问题,53号文则直面金融创新问题。

(4)先自查,再检查,银监承认问题的存在,给银行改过自新的机会,先自查,自查后还被银监检查出来,处罚将是非常不客气的。

最后的落脚点是:“银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这与证监、保监的要求一致并遥相呼应,银行业、证券行业、保险行业都要回归本源、专注各自的主业。

认清形势,重点总结关注如下几个要点:

(1)交叉性金融产品,资金方是责任方。无论是通过信托、资管等各种牵扯上的各交叉相关方,资金方承担风险和管理责任,由于资金方主要是银行,实际是强化银行的责任。

(【回答】

3. 2009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哪些新规定

  中新网9月27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今天发布通知明确,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通知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3.61,0.03,0.84%)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央行确定第二套房贷款以家庭为单位 2007年12月11日 17:23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部分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通知》中有关“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规定,并于12月11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专题会议。银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蒋定之主持会议。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士余在会议上讲话,传达了相关文件精神,提出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要求。
  刘士余在讲话中指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 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房地产业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以住房开发与消费信贷为主体的房地产金融业务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业务品种,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是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持续改善;二是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推进;三是房地产金融业务快速发展;四是房地产金融产品创新取得进展。在房地产市场与房地产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近一段时间房地产市场也面临着房价快速上涨、供应结构不合理、调控政策尚未得到全面落实以及低收入家庭住房面临较大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层次原因。同时,房地产信贷增长过快、竞争过度、违规过多,特别是有的商业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转(加)按揭贷款业务,加大了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另外,从国际上曾经发生的房地产市场危机事件中,包括日本和香港的房地产泡沫,尤其是今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等,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值得注意的教训。
  刘士余强调,为贯彻落实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防范金融风险,人民银行、银监会于9月27日联合发布了《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通知》下发后,社会总体反映是积极的,调控作用正在逐步显现。针对《通知》中有关规定和政策导向的不同理解,人民银行、银监会决定联合发布《补充通知》,就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刘士余要求,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调控,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努力推动房地产金融创新,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蒋定之在会议总结时强调,出台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政策,既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更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内在需要。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一是要准确把握通知精神,切实防范房贷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会议精神为基准,认真做好传达贯彻工作;要居安思危,汲取和借鉴美国次贷危机给金融体系带来的危害,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运行风险的分析研究,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二是要统一认识,统一步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法人为单位制定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实施细则。细则既要符合文件精神,又要具有操作性,尤其要制定借款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信贷审查工作的规定,对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住房信息、收入信息、家庭信息的真实性要有严格的审查甄别措施。三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和违规惩戒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自觉纠正与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规定和做法;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将贯彻文件精神作为监管重点,严厉查处假按揭、加按揭、转按揭等违规行为和变通做法。四是要把会议精神传达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确保所有从事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知尽知,按统一政策规范相关业务。
  蒋定之最后要求大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支行,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专题会议。
  据悉,《补充通知》已于12月5日印发,重点明确了以下问题: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是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三是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补充通知》同时强调,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

2009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哪些新规定

4. 银监办发2010 248号是否已废止

  248号通知,仍然有效。

  A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
  Q                                             银监办发[2010]248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行为有所抬头,各种媒体对此多有报道,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杜绝高息揽存,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定存款利率,严禁擅自提高存款利率。各机构总行要对全行的存款营销行为负责,应专门发文,明确禁止分支机构通过向存款客户赠送实物、购物卡、现金、金条等方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储蓄实名制,并要自觉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回扣、礼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好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正常的理财业务营销时应规范宣传,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变相高息揽存,不得混淆理财产品、积分回馈与储蓄的关系,不得通过“储蓄送礼”、“存款参与积分”及其他类似宣传用语误导储户。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设立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营销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给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员工个人薪酬及行政职务安排挂钩。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对全行的存款业务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自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法人机构监管部门(或银监局)报告。
  六、各银监局应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必要时可采取暗访、督察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或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正当吸收存款行为要坚决制止、严格处罚,对典型案例应及时上报并通报。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5.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〇〇四年四月二日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

6. 银发1998年338号文件第21条的内容是什么

银发1998年338号文件第21条的内容是:21.关于银行、中保系统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通知 银发〔1998〕338号 22.关于立即停办有奖储蓄的通知 银发〔1998〕277号 感谢您的咨询,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身体健康,心想事成,心情愉悦。【摘要】
银发1998年338号文件第21条的内容是什么【提问】
银发1998年338号文件第21条的内容是:21.关于银行、中保系统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通知 银发〔1998〕338号 22.关于立即停办有奖储蓄的通知 银发〔1998〕277号 感谢您的咨询,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身体健康,心想事成,心情愉悦。【回答】
您好,银发1998年338号文件第21条的内容是:扬政发[1998]338号文件规定:对1998年12月1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实行的住房补贴,以增加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来落实,“新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并户计算,按照住房公积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感谢您的咨询,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身体健康,心想事成,心情愉悦。【回答】

7. 银发1998年338号文件第21条的内容是什么

亲亲 您好为您查询到银发1998年338号文件第21条的内容是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12月7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个百分点,其中活期、三个月存款利率不变,一年期存款利率由%下调到%,其他各档次利率作了相应的下调。各档次存款利率调整表见附表一。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下调到%,其他各档次利率作了相应的下调。各档次贷款利率调整表见附表二。三、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和再贷款利率。准备金存款利率下调个百分点,再贷款利率平均下调个百分点。准备金存款及各档次再贷款利率调整表见附表三。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准备金存款利率。四、降低再贴现和贴现利率。再贴现利率由现行的%下调为%,下调个百分点;贴现利率由各金融机构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档次贷款利率(含浮动)。五、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各项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见附表四。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六、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浮动幅度不变。七、降低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日利率万分之四下调为日利率万分之三,从利率调整日开始分段计息;挤占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不变。八、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下调幅度另行通知。九、政策性金融债(不含市场化发行部分)利率相应下调,其中,五年期由%降为%,八年期由%降为%。【摘要】
银发1998年338号文件第21条的内容是什么【提问】
亲亲 您好为您查询到银发1998年338号文件第21条的内容是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12月7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个百分点,其中活期、三个月存款利率不变,一年期存款利率由%下调到%,其他各档次利率作了相应的下调。各档次存款利率调整表见附表一。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下调到%,其他各档次利率作了相应的下调。各档次贷款利率调整表见附表二。三、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和再贷款利率。准备金存款利率下调个百分点,再贷款利率平均下调个百分点。准备金存款及各档次再贷款利率调整表见附表三。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准备金存款利率。四、降低再贴现和贴现利率。再贴现利率由现行的%下调为%,下调个百分点;贴现利率由各金融机构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档次贷款利率(含浮动)。五、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各项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见附表四。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六、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浮动幅度不变。七、降低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日利率万分之四下调为日利率万分之三,从利率调整日开始分段计息;挤占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不变。八、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下调幅度另行通知。九、政策性金融债(不含市场化发行部分)利率相应下调,其中,五年期由%降为%,八年期由%降为%。【回答】

银发1998年338号文件第21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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