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相关问题

2024-05-18 16:27

1. 合同法相关问题

解答如下:
   (1)建筑公司2001年2月12日的函电是要约邀请; 甲水泥厂当天的回复是要约; 建筑公司2月15日到达的回复为承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仁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标志; 要约己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筝同的意思表示。 作为要约,必须具各缔约的目的和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旨,并且在内容上必须完备,具备明确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灵和方式等内容。 所以,建筑公司2001年2月12的函电只是要约邀请,还不构成要约;而甲水泥厂曾天的回复则符合要约的要件。 这样建筑公司2月5日到达的回复则成为承诺。 
   (2)两者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 因为旨筑公司的回复已经迟于约定的时间,虽然这是由二邮局的原因,但是水泥厂马上就通知了建筑公司,所以承诺没有生效,合同关系没有形成。

合同法相关问题

2. 合同法问题。。

第一题,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采取口头形式,不满足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所以合同没成立,也没生效。

第二题,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实践行为,即只有实际行为了,该法律行为才生效,同理的还有定金行为,也是实践行为。所以合同成立,未生效。

第三题,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汽车买卖属于国家要求变更登记,但未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因此,此合同已生效,即债的行为已生效,但是不产生物权变更的效果。

3. 合同法的问题

BC首先甲农场不再出售此牛的意思表示没有与要约同时或者在要约到达受邀约人前到达,故而不是要约的撤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的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除外,甲农场要求乙农场于15日内答复,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可撤销。

合同法的问题

4. 合同法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由于邮政部门传递信件迟延)而导致承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按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 
本案中,建筑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承诺生效的条件以及具体的特殊情况,木材公司已经就该逾期的承诺发函明确,不接受建筑公司的承诺。因此,建筑公司的承诺没有生效,合同没有成立。木材公司不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5. 合同法的问题

这个意思可以这样理解。假如是卖家,做出一个意思表示,如果他对谁是买家不做身份上的限制,就是谁都可以作为买家,这样的意思表示就是要约,比如在淘宝上的卖家宝贝信息,就是要约。
如果是买家做出的一个意思表示,不论标的物是什么,种类、性质都不做要求,说白了就是什么都买,这就是要约,因为对方只要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一个意思表示还要分清对方是什么人或者什么物品,之后才决定是否进行交易,这就是重视当事人资格、货物性质,当然是要约邀请了。对方的回应是要约而非承诺,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的问题

6. 合同法问题?

1、主要合同及时从合同:
(1)冯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
(2)冯某又向朱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朱某占有。
(3)冯某得款后,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2、冯某预付定金 5000元合法,但不能违约金与定金并用。守约方只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7. 合同法相关问题

(1)商店与小张之间存在重大误解,商店可以要求与小张撤销买卖合同关系,要求小张退还相机或者补足差价。(2)商店对小张、小李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因为商店对价格存在重大误解,可以与小张撤销买卖合同,而小李是相机的实际占有者,为了弄清事实情况,商店是可以将小张和小李列为共同被告的。(3)商店与小张之间的合同关系撤销后,小张应该将相机退还给商店,但由于小张将相机卖给了小李,小李支付了对价,小李并不知道小张实际买相机只支付了1998元,所以属于善意取得,小李可以不退还相机。但小张需将所卖相的价款支付给商店。

合同法相关问题

8. 合同法相关问题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企业公章,也是有效的。但易引发纠纷。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长期的、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8、合同中打印部分和手写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9、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10、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2、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答: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1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15、无效的合同、撤销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都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6、打收条应当注意什么?      答:1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2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基本信息3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4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      17、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答:当事人互负,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8、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9、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答: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      20、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和技术进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21、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2、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金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3、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答: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对约定的间接损失应当赔偿。      24、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5、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答: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对于以不动产或车辆等抵押的,还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