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银行指标

2024-05-13 15:20

1.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银行指标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债务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已缴股金的100%,以及中央银行对资产负债方面的其他规定。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银行指标

2. 商业银行遵循哪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商业银行法》第76条进一步规定,”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关于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的规定,引入了巴赛而协议的精神,即通过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以控制、分散信贷风险,保障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消除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实行商业银行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本要求,从法律上保证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

3.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内容简介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一书从三个层面,以理论指导实务运作的角度,阐述了资产负债的具体管理方法:一是计量和管理各类市场风险,即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二是实现科学的预期获利,即实现有战略目标的持续稳定增长,在判断市场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在银行的短期和长期赢利目标这间寻求平衡;三是优化经济资本配置,资产负债总量管理的核心内容——即资产总量平衡、资产负债总量分析、资产负债结构管理、资产负债的效益性管理、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管理的实践、商业银行采用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银行的影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管理、资产负债外管理、担保管理,等等。 商业银行从业人员、金融管理人员、高校师生、企业家和研究人员等。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内容简介

4.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理论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现金及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拆放同业存出发钞基金贵金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产品资产客户贷款和垫款净额证券投资-可供出售证券-持有至到期日债券-贷款及应收款投资子公司投资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物业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资产 同业存入对中央银行负债发行货币债务发行存款证及同业拆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产品负债客户存款发行债券借入其他资金应付税款退休福利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负债

5. 如何分析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是什么?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分析

如何分析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

6. 如何分析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

在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由于有自由资本也是其资金运用的来源之一,因此将其列入负债方。但实际上,自由资本不是真正的负债,其作用也不同于一般负债,因此如果把自由资本从负债中分列出来,资产和负债的基本关系可以用一下3个公式表示:
资产=负债+资本项目
负债=资产-资本项目
自有资本=资产-负债
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整自身的资产负债结构来进行宏观金融调控。
资产负债各主要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1、对金融机构债权和对金融机构负债的关系。
2、对政府债权和政府存款的关系。
3、国外资产和其他存款及自由资本的关系。
资产负债表的项目结构与资产负债业务的关系
目前,各国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格式和主要项目虽然基本一致,但个项目的比重结构却不相同,反映了各中央银行资产负债业务重点和特点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与条件不一,在具体的资产负债业务上存在着一些差别。就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和背景下,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中央银行业务活动也是有变化的。

7.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是什么?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分析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是什么?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分析

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文《关于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文《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中所称商业银行系指下列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 人民银行总行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行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情况的考核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是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情况的考核行,也是商业银行非法人分支机构执行其总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情况的监督行。人民银行对未达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有权采取纠正措施。第四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项暂行监控指标执行情况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商业银行总行应将各项指标分解下达到其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并将分解指标上报自己的考核行及抄送分支机构的监督行;在考核时,应将全系统的数据报表汇总后报考核行。商业银行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单独向自己的考核行报送考核报表,并接受考核行的监督。商业银行非法人的分支机构要向自己的监督行报送报表,并接受监督行的监督。第五条 监控指标均以会计科目的数据填写和测算。没有会计科目的要建立台帐,按台帐填写和测算。第六条 对监控指标中的存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按月考核,资本充足率每半年考核一次,其他指标按季考核。第七条 按月考核的指标,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月末后15天内将有关报表报送考核行(监督行);按季考核的指标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季末后20天内将有关报表报送考核行(监督行);资本充足率指标考核表各商业银行应在半年结束后的二十天内报送考核行(监督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报送报表的同时,要报送对指标的执行情况的分析及改进意见的报告。第八条 各项数据均应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第九条 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将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的情况于季末30天内报送人民银行总行资金司。

附件2:

              有关指标计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