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性质

2024-04-30 11:05

1. 股权的性质

法律分析:股权是投资者因投资公司成为股东而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股东投资后,对其投资财产丧失了直接管理支配权。如何保护股东的利益,处理好公司与股东之间及大小股东之间的关系,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废,并进一步波及公司的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权的性质

2. 股权的概念和性质

股东的股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而狭义的股权则专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本文所指的股权仅作为狭义的股权。
(一)股权性质的几种学说
关于股权的性质,中外法学界历来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集合体说等五种观点。
1.所有权说。该学说认为股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即股权是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所有权。股东认缴出资、持有股份并未丧失其所有权,而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所有权、实现所有权。在这种学说看来,公司是由全体股东共同设立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理应享有所有权,而股东会、股东大会就是股东行使所有权的法定方式。[①]
2.债权说。该学说认为,股东之所以认缴出资持有股份,只是为了获取利益分配,特别在西方20世纪以后,股东对公司已完全丧失了左右和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仅仅是收益,双方仅仅是债的关系。在这种学说看来,股权本质上是以请求利益分配为目的的债权或附条件的债权。[②]
3.社员权说。自德国学者瑞纳德(Rena d)于1875年首倡这一学说以来,该学说不仅成了德国、日本的通说,而且我国也有学者坚持这一主张。该学说认为,股东是公司的社员,股权是股东基于这种社员资格而享有的一种社员权,这种社员权属于单一权利,并非集合体权利。[③]
4.股东地位说。该学说否认股权是一种具体权利,主张股权是股东在公司取得的成为各种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以此法律地位为基础确认的权利(股东的具体权利)才是股权的内容。[④]
5.集合体说。该学说认为,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企业法人,股东按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持有的股份享受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股权就是股东基于其股东的法律地位而获得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即股权是股东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抽象概括,并非单一的权利。[⑤]
(二)股权性质的认定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学说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却存在着不能自圆其说的理论缺陷,因为它们并没有反映出股权的本质。首先,所有权说存在着严重不足。因为,所有权历来被视为最典型的物权,它除了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完全性、弹性和永久性等特点[⑥]。而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支配只能通过公司才能得以实现,而股东个人并不能直接支配和处分公司财产,这与所有权直接支配标的物的物权特征截然不同,此足可以动摇和否定股权即为公司所有权的看法。此外,所有权说,要么承认股东和公司均享有所有权,要么承认股东享有所有权,而公司没有所有权只享有经营权,前者与民法中一物一权的规定相抵触,后者则无法适应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分离、人格独立的实际情况,也难以理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责关系,更难以使公司真正成为法人。笔者认为,股权与所有权的混淆很大程度上缘于法人独立财产权制度未得到确立。正如股份有限公司在西方尚被视为合伙时,股权只能被认为是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共有权。但当法人制度真正被确立以后,在西方国家则很少有人将股权再视作所有权。而我国目前股权观念的混乱也是与法人财产权制度未获得明确有关(对此后文再作详述)。债权说的可取之处在于注意到了股权某些方面的请求权特征,但却忽视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制约作用,也难以界定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和债权人认购公司债券行为的本质特征,同时,依据股权的请求权能认定股东为债权又未免带有片面倾向。因为请求权并非债权所独有的特征,债权只是请求权的一种。基于物权同样可发生请求权,如排除妨碍请求权,同时请求权也仅为股权的部分内容,股权尚有非请求权性质的其他重要内容如表决权等。社员权说突破了传统以财产权的物权、债权两分法对股权研究的限制,以社员权的概念为股权形成一个新的权利奠定了基础,为股权性质研究开辟了新的视野,使人得以由社团法人与成员的关系的角度分析和阐释股权,进一步确立和巩固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和特征,但是社员权说忽视了股权和社员权形成基础的差异,社员权是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而股权不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形成的,它是与股江资格同时产生,都是同一出资行为的结果。因此,把股权看作是社员权,过分强调了社团的人合性,而忽视其资合性,特别是一人公司的出现,使社员权说发生根本动摇,而且诸如股份转让等财产权利,社员权说也实难完全涵盖,因此,社员权说的不足已越来越明显。股东地位说与社员权说实无本质区别,只因认为股权中的自益权性质不同无法合成一个整体性权利,故用股东地位代替了社员资格,其实质内容与社员权说无异。集合体说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抽象为股权,这就混淆了法律关于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界定,未免过于笼统。
那么,股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呢?我们认为,不应从原有法律所规定的传统权利中去探寻股权的性质,而应以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关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分离、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彼此独立、股东与公司之间产权分化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只有这样探讨股权的性质才有现实意义。事实上,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更不是什么其他权,而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独立的权利,也就是说,股权是所有权、债权、社员权等传统权利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关于股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受文化传统、法制背景和语言习惯的影响,其立法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的公司法对股权进行了严格的法律界定,而有的国家虽未明文规定股权的含义,但却列举了股权的具体内容。因此,我们认为股权是公司法所赋予股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独立权利,没有股权的法定化,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独立、制衡关系就无法调整和确认。
(三)股权的基本特征
据我们对股权性质的认定,并结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所谓股权就是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因直接投资创办公司而享有的一种独立权利。它是由出资财产所有权转让而来的。股权既然不同于现有其他财产权利类型的独特权利,就必然具有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一般来讲,股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股权的主体只能是股东。股权的主体实际上就是股权的享有者,而股权的享有者只能是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因发起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并被列入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的自然人、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是合法持有公司所发行的股份并被列入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的自然人、法人。非股东依法不能享有股权。
2.股权产生于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股权是由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产生的,间接投资行为(如认购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只能产生债权,而不能形成股权。从产生方式讲,股权既可以原始创设,又可以受让取得。在原始创设中,股权是由股东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或股份的直接投资行为产生的,换句话说,股权是股东出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受让取得中,股权是通过受让原股东的出资或股份而形成的,股权的取得是以他人转让其出资或股份为前提条件的。
3.股权的内容具有综合性。从内容来看,股权既有财产权的一面,又有非财产权的一面。前者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后者如表决权、对公司的建议权、质询权和诉讼权等。这就决定了股权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并非单一性民事权利,因此,将股权简单地说成是财产权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4.股权具有可转让性。股权的大小与股东拥有的出资额或股份数成正比,股东拥有的出资额或股份数越多,股东的股权就越大,对公司的支配权也越大,否则,股东的股权就越小,对公司的支配权也就越小。股权能够为股东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价格,因而,股权可以依法转让。股权的转让是通过出资或股份的转让而实现的,即出资或股份的转让就意味着股权的转让。
5.股权的凭证具有证券化的特点。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是通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来实现的,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则是通过公司签发的股票来体现的,无论是出资证明书,还是股票,都是一种资本证券,股权直接表现在证券票面上,证券票面上记载的内容就是股东享有股权的基本凭证。因此,股权与证券是密不可分的,股权与证券溶为一体,股权完全证券化了。出资证明书和股票就是股东享有股权的法定凭证,股东凭此证券就可享有相应的股权。
一、哪些人可以获得股权?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即股东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综合来讲,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所以在哪些人可以获得股权上,只要成为对企业进行投资成为股东就可获得股权,或者由于公司股权激励所获得股权。

3. 的股权性质是什么

股权的性质主要有以下方面:
1、股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
2、与一般的财产权相比,股东权具有人身、财产的双重属性,且主要体现在其股东身份、分红权、表决权、决策权等方面的其他性质。
一、婚前取得的股权,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婚前取得的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从股权性质看,股权属于财产权利,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能、具有价值,可以交易,定义在财产范围内是没有问题的。在婚前取得公司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后取得的股权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股达到权多少能绝对控股
股权占百分之五十以上能达到绝对控股。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对控股股东的定义,绝对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对公司所实施的控制力。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重要依据。
三、股东继承后就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吗
已经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在丧失后恢复前存在一个变更登记的阶段,而继承人在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前也仅仅是享有仅具有财产属性的股份,其中并不包含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在经过股东变更登记后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股权性质是什么

4. 股权属于什么性质的?

股权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一种私权。股东向公司出资,获得公司股权,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私人利益。股权可以作价转让,因此股权具有财产性;股东根据其持有的股权,可以参与公司管理,在股东会中行使表决权,因此股权也具有身份性。公司给员工分配的股权,往往并不是完整的股权。完整的股权必然包含表决权和分红权,即股东有权以其所持股权比例,在股东会中享有表决权;股东也有权以其所持股权比例,享受公司分红。但公司给员工的股权,通常是一种激励机制,最常见的方式是,只给员工分红权,但不给员工表决权,并且还会和员工签订协议,约定员工如果无法达到一定条件,则公司可以随时收回分红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5. 股权的性质有什么方面

股权的性质有如下方面:
1、与一般的财产权相比,股东权具有人身、财产的双重属性,且主要体现在其股东身份、分红权、表决权、决策权等方面;
2、股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
3、股权的其他性质。
一、两人合伙股份制如何分配
两人合伙股份分配如下:
1、两个人合伙创业,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股份的分配方式建议以真实出资比例来确定,如果有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入股,最好办法是将非货币资源评估作价,以双方协商的作价额入股,如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一人以非货币出资作价为20万元,在对方不叠加货币出资的情况下,两人的股权结构应该为20%和80%;
2、为了平衡二人在业务能力和资源情况上对公司发展的贡献不同,可以通过工资+提成的方式予以弥补,进而平衡两人对公司的贡献与收益的矛盾和利益冲突;
3、对于如何实现整体控制这个话题,公司法的惯例是以股权比例为界定基础,比如持有67%股权被认定为绝对控股,具有完全话语权的优势,51%被认定为有相对裁决权,34%被认定为决策必需征求人。除非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持有公司67%股权,基本上在任何决策上都能达到绝对自主裁决权了。因为标准版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条款是“重大决策必需征得2/3投票”67%正好高于2/3投票权。
一、股权取得需要的条件:
1、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2、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3、需依转让而取得。
二、股权确认需要的资料有:
1、公司章程;
2、出资证明书;
3、股东名册;
4、商事登记文件;
5、股权转让协议;
6、公司股票;
7、其他文件等。
总而言之,两人合伙股份的分配方式一般以真实出资比例来确定,如果有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入股,最好办法是将非货币资源评估作价,以双方协商的作价额入股。持有67%股权,被认定为绝对控股,具有完全话语权的优势,51%被认定为有相对裁决权,34%被认定为决策必需征求人。
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股权吗?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的主体是股东,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因此,婚后投资的因股权而产生的财产性收益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
三、股权赠与要交税吗?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赠与,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无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赠与不需要缴税,对于赠与人来说,因为赠与是无偿法律行为,而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股权转让价款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和股权交易成本的余额,既然股权转让无收益,也就无所谓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虽然我国《公司法》并未设置有关股权赠与的直接相关条款。但实际上,股权赠与、股权继承等都应当属于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应当看成是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1、接受无偿赠与的股权,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接受无偿赠与的股权,由受赠方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3、赠与是不能提供任何劳务,无偿的。赠与是不收税的。不过无偿赠与一般要求有理由,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是偶然所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的性质有什么方面

6. 股权性质

股权的性质是指掌握一定数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业务。 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运作。中国改革开放已经有了25个年头,在这四分之一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人对经济建设的认识已经发生了彻底的变化,市场经济意识已经在他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要问为什么大股东要回收或增持上市公司法人股,我想就连上未成年的孩子,也都能马上回答出“他们为了赚钱”这样的话。“赚钱”这个词说起来有点粗俗,用个更书面点的话形容,就叫做“追求超额收益”。拓展资料:一、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1、自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2、共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10) 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7. 企业的股权性质是什么?

股权的性质有如下方面:1、与一般的财产权相比,股东权具有人身、财产的双重属性,且主要体现在其股东身份、分红权、表决权、决策权等方面;2、股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3、股权的其他性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的股权性质是什么?

8. 股权概念是什么?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

扩展资料: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
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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